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並以建設項目為目的,從事項目管理的最高權力集團或組織。一般情況下,項目法人是由項目投資方派代表組成的董事會,由董事會指定項目負責人或領導班子,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具體管理。因此,項目法人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階段處於中心地位,並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負責。

基本信息

簡述

在計畫經濟體制下項目的建設是由國家投資,按指令性計畫下達建設任務,項目運行和虧損全部由國家承擔。也就是說,無人承擔項目的投資、工期和質量控制的直接責任。這種沒有項目責任的體制明顯適應不了現代經濟的發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要把一個項目建設和管理好,最重要的是理順項目投資管理體制,明確建設項目全過程的責任人。所以為提高項目的社會和經濟效益,推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是十分重要的。

項目法人是建設項目的擁有者、投資者、組織建設者和經營者。他處於建設項目管理的中心地位,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最高決策者。項目法人可以是政府組建或通過招標選擇的法人集團,也可以是企業、個人或其他法人集團等。由項目法人任命項目經理,代表項目法人對建設項目進行管理和經營。

為約束、規範項目法人行為,明確其責權利關係,根據原國家計委《關於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要求:國有單位基本建設大中項目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備案後,應由項目的投資方委派代表組成項目法人籌備組,具體負責項目法人籌建工作。

設立

項目建議書批准後,應及時組建項目法人籌備組。項目法人籌備組應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有關單位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須同時提出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項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公司章程須報國家計委備案。其他項目的公司章程按項目隸屬關係分別報有關部門、地方計委備案。

組織形式

1.單一由政府主管部門投資進行建設的項目,由主管部門組建項目建設公司,並直接任命項目經理作為項目法人,直接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例如國務院直接領導的三峽總公司,以及由水利部直接領導的黃河水利水電開發總公司,也稱水利部小浪底水利樞紐建設管理局。

2.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以合資方式建設的項目,成立董事會。董事會為項目法人,組建項目開發公司,並任命項目經理作為項目法人的代表,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例如四川省二灘水電站,是由原電力工業部、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國家開發銀行共同投資,並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進行建設。所以由投資各方派出代表,成立二灘水電站董事會,董事長由主要投資方——國家開發銀行直屬的能源投資公司派員出任。由董事會組建電力工業部二灘水電站開發總公司,任命總經理,代表董事會管理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生產經營,並對全流域水電資源進行滾動開發。

3.由政府主管部門、企業(法人集團)共同投資的建設項目。首先由政府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法人集團作為項目法人進行投資或集資,以及組織項目建設、生產經營和還貸付息。例如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場館建設的項目,首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項目法人(社會上的法人集團),再由項目法人投資或集資,組織項目建設。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項目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

4.原有企業投資進行的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是原有企業的領導班子。例如原電力工業部福建省電力局利用世界銀行貸款和國家開發銀行貸款建設的水口水電站,項目法人是原電力工業部福建省電力局領導班子,由該局組建水口水電站建設公司,並任命總經理作為項目法人代表,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

職責

按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規定,以整個建設項目而言,項目法人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建設項目的籌劃,確定建設項目的開發目標、建設規模、項目位置和建設條件。

2.籌集建設資金,並承擔投資風險。

3.項目法人可自行聘任和解聘項目經理。

4.通過招標選擇各階段建設項目的勘測和設計單位,並簽訂勘測和設計諮詢契約,依此組織勘測和設計工作。項目法人組織項目專家組對各階段的勘測和設計進行諮詢和評審,但這並不解除勘測和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的直接責任。另外在項目實施階段的契約執行過程中,項目法人應明確給予工程師授權,對設計單位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檔案有審核和監督的權利,以及監督諮詢契約的義務。

5.由項目法人自行組建或招標選擇項目實施階段進行契約管理的監理單位,並與之簽訂諮詢服務契約。在項目實施階段,項目法人按契約規定考查和監督工程師的能力、行為及職業道德等;在招標投標階段監理單位既可作為項目法人(招標人)的招標代理機構或作為助手,參與招標和組織投標的全部具體工作;在契約實施階段,又可作為項目法人(發包人)通過工程師對建設項目的投資、進度和質量等進行控制。

6.項目法人通過建設項目的招標和評標選定承包人,並與之簽訂項目承包契約,依此對項目進行設計(如有的話)、施工、竣工和修補任何缺陷。另外在此契約中應明確給予工程師授權,協調契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責任和風險以及對項目承包人的工作和生產進行監督和管理。

7.在項目建設期間辦理移民征地、開通對外交通和通訊以及與當地政府聯繫,為項目實施提供施工場地,為項目建設創造良好條件。

8.依據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審定項目設計(包括修改設計)、審查工程概算(包括修訂概算)、編制集資規劃、編制貸款和用款計畫及編制歸還貸款計畫等。

9.在國家巨觀計畫和年度計畫控制之下,編制項目總進度計畫、投資計畫以及整個項目的年度、季度和月進度計畫。通過工程師審定承包人的年度、季度和月進度計畫以及資金使用計畫。

10.控制項目總工期,並通過工程師不斷修訂項目進度;辦理承包人的每期付款、竣工結算和最終決算;決策重大契約變更(包括重大設計變更)和索賠;項目法人自行或授權工程師主持項目竣工接收驗收,接收後運行管理;項目全部竣工後進行總結和評價,並接受國家對項目的驗收。

11.對完工的建設項目進行生產經營,逐步歸還貸款,並使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

12.接受主管部門、質量監督部門、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和貸款單位的監督檢查,並呈報各種報告和報表。

13.批准項目經理和工程師各階段的工作報告。

14.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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