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回訪保修

承包人在施工項目竣工驗收後使用狀況和質量問題向用戶訪問了解,並按照有關規定及"工程質量保修書"的約定,在保修期內對發生的質量問題進行修理並承擔相應經濟責任的過程。

簡介

return visit and guarantee for repair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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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規定

18.1.1 回訪保修的責任應由承包人承擔,承包人應建立施工項目交工後的回訪與保修制度,聽取用戶意見,提高服務質量,改迸服務方式。

18.1.2 承包人應建立與發包人及用戶的服務聯繫網路,及時取得信息,並按計畫、實施、驗證、報告的程式,搞好回訪與保修工作。

18.1.3 保修工作必須履行施工契約的約定和"工程質量保修書"中的承諾。

回訪

18.2.1 回訪應納人承包人的工作計畫、服務控制程式和質量體系檔案。

18.2.2 承包人應編制回訪工作計畫。工作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主管回訪保修業務的部門。

2 回訪保修的執行單位。

3 回訪的對象 (發包人或使用人)及其工程名稱。

4 回訪時間安排和主要內容。

5 回訪工程的保修期限。

18.2.3 執行單位在每次回訪結束後應填寫回訪記錄;在全部回訪後,應編寫"回訪服務報告"。主管部門應依據回訪記錄對回訪服務的實施效果進行驗證。

回訪方式

1 電話詢問、會議座談、半年或一年的例行回訪。

2 夏季重點回訪屋面及防水工程和空調工程、牆面防水,冬季重點回訪採暖工程。

3 對施工過程中採用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工程,回訪使用效果或技術狀態。

4 特殊工程的專訪。

保修

18.3.1 "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應具體約定保修範圍及內容、保修期、保修責任、保修費用等。

18.3.2 保修期為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

18.3.3 在保修期內發生的非使用原因的質量問題,使用人碰填寫 "工程質量修理通知書"告知承包人,並註明質量問題及部位、聯繫維修方式。

18.3.4 承包人應按 "工程質量保修書"的承諾向發包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務。保修業務應列入施工生產計畫,並按約定的內容承擔保修責任。

18.3.5 保修經濟責任應按下列方式處理:

1 由於承包人末按照國家標準、規範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承包人負責修理並承擔經濟責任。

2 由於設計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設計人承擔經濟責任。當由承包人修理時,費用數額應按契約約定,不足部分應由發包人補償。

3 由於發包人供應的材料、構配件或設備不合格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4 由發包人指定的分包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發包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5 因使用人未經許可自行改建造成的質量缺陷,應由使用人自行承擔經濟責任。

6 因地震、洪水、颱風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壞或非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擔經濟責任。

7 當使用人需要責任以外的修理維護服務時,承包人應提供相應的服務,並在雙方協定中明確服務的內容和質量要求,費用由使用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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