響水縣國土資源局

響水縣國土資源局

1988年3月成立響水縣土地管理局,1997年7月更名為響水縣國土管理局,2001年12月更名為響水縣國土資源局,下設8個科室、下轄響水縣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響水縣土地復墾整理中心、響水縣土地儲備交易中心、響水縣土地勘測隊等4個企事業單位和13個國土資源所(分局)。至2013年全系統共有幹部職工152人,其中大專以上學歷102人。

基本信息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擬訂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縣城總體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和工業園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管理和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

(三)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及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監督土地復墾開發整理,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縣地政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組織農用土地分等定級和國有(集體)土地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負責評估估機構資格的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會審、土地評估報告備案工作;建立健全土地統計制度和動態信息監測體系。

(五)依法管理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和實施國有土地儲備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工作;依法管理農村集體非農用地的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承擔報市以上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征(使)用的材料審查報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場,擬訂土地市場管理的行政措施,依照法律、法規實施對土地價格、地產市場、地價評估的監督管理,規範土地市場;協助財稅部門開展土地稅費的徵收管理工作。

(七)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系統人員行政執法情況,依法監督、檢查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違法案件。

(八)貫徹執行財務規章,負責安排使用財撥工作經費、專項資金及其他資金;負責國土資源稅費、出讓金(年租金)的徵收入庫工作;負責全系統內部的財務監督、審計工作。

(九)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開採登記管理和採礦權轉讓審批;培育管理礦業權市場;統一管理礦產資源儲量、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參與礦產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編制礦產勘查、開發和保護規劃;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及監督管理工作;貫徹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依法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礦泉水、地熱水的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辦公室職責: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內部督查決議、決定執行及領導交辦事項完成情況;負責機關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保衛保密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及會議組織工作;負責局機關並指導本系統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檔案管理工作;承擔國土系統基建、資產管理及機關行政後勤工作;擬訂調研信息工作計畫並承擔綜合調研信息工作;管理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日常考勤考核、機構編制、人事工資、計生、黨群等工作。

監察室職責:督促檢查縣國土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的法律、法規情況,貫徹執行市國土局、縣委、縣政府及上級紀檢監察機關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開展反腐敗鬥爭工作的指示、決定的情況。對縣國土局黨委及其成員和其他領導幹部實行《黨章》和《行政監察法》規定範圍內的監督。協助局黨委和行政領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研究指定本系統、行業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有效措施,抓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的不正之風。受理縣國土系統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及申訴,查辦違法黨紀、政紀案件,維護黨員及監察對象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完成市局紀委、縣紀委、縣監察局和縣國土局黨委及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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