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出版物質量檢測鑑定和網路出版內容信息監測鑑定工作交給相關社會組織或事業單位。
(三)增加對從事出版、演藝活動以及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指導基層文化建設和文物管理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職責。
(五)加強對著作權的保護工作。
(六)加強對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的業務監管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關於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擬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事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二)管理文化藝術事業,指導、協調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三)推進文化藝術、廣播電視領域的公共服務,指導重點文化設施建設和基層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區級公共文化設施。
(四)指導、監督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協調全區文化市場整頓行動,負責對文化經營活動進行行業監管,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五)促進全區文化產業發展繁榮,協調指導動漫和網路遊戲相關產業規劃、產業基地、項目建設、會展交易和市場監管,管理網咖等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監管網路遊戲服務。
(六)指導、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和基層文化建設。
(七)組織協調文化遺產的管理和保護,指導和管理文物保護工作及博物館事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廣播電視、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業務的監管,對從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監管廣播電視節目、信息網路視聽節目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視聽節目以及境外落地電視頻道,監管、指導廣播電視節目傳輸、監測和安全播出,監管衛星電視、境外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指導電影發行、放映工作。
(九)負責監管出版活動,組織開展對非法出版物、違禁出版物的鑑定工作,負責對新聞出版單位的行業監管,對從事出版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十)負責對網際網路、手機、數字多媒體等非紙質媒體出版行為的監管,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十一)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管理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和進口工作,監管印刷、複製、發行業及出版物市場。
(十二)指導、管理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三)指導文化藝術、文化科研工作。
(十四)承辦區委、區政府和省文化廳、省廣播電影電視局、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著作權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區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區著作權局)設4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統計、督辦、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等工作;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及有關建議提案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和黨群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二)文化藝術股。
擬訂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人文化工作;指導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事業;協調全市性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基層民眾文化活動;管理、協調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建設,參與市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指導、管理文化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擬訂並實施藝術事業發展規劃;協調藝術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協調指導藝術創作、藝術生產和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文化藝術、文化科研工作;監督藝術考級活動;管理、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古籍保護工作;組織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申報工作;組織實施優秀民族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和傳承人的檔案及資料庫;協調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承擔民俗文化的研究和整理工作。
(三)文化市場產業管理股。
指導文藝演出、文化娛樂、網際網路文化、動漫、文化藝術品等文化市場管理工作;承擔文化市場經營項目及活動的審核審批工作;對從事演藝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擬訂文化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扶持和促進區市文化產業項目建設和發展;組織協調全區性和跨地區性文化產業活動;參與管理文化會展活動;承擔區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指導、管理文物保護工作,協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指導、管理全區考古工作;組織、協調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指導區市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的申報及中國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管理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區文物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