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簡介
韓志昆,原雲南省紅河自治州體育局局長。2004年3月16日,正式組建雲南紅河奔牛男籃俱樂部。奔牛在2004-2005賽季取得CBA第四名的好成績。2007年俱樂部改制,球隊董事長的韓志昆辭掉體育局工作,一心一意打理球隊。
紅河奔牛俱樂部拖欠球員大約400萬元薪水,按CBA準入制度,雲南隊在7月11日就該退出。不過當時韓志昆稱自己正致力於金礦開發等項目,以期擺脫資金困境,因此籃協又給了這支——唯一一支西南球隊機會。如今韓志昆在2009年9月中旬被紅河州反貪局抓捕,其住所被搜查,資產被查封,使得雲南下賽季征戰CBA的可能大減。如果韓志昆最終獲刑,奔牛俱樂部只能聽從州委州政府的“安排”,由外地企業或俱樂部接手、入股,或當地體育局託管。如果在今年10月12日前欠薪問題得以解決,紅河俱樂部仍有資格參加CBA新賽季的準入評估;反之,作為雲南三大球惟一職業隊的男籃則無緣CBA。
欠薪風暴
韓志昆
CBA聯賽辦公室主任張雄對外發布,稱奔牛隊有100萬元保證金在中國籃管中心,如果到最後欠薪問題實在無法解決,籃協將動用這100萬支付球員被拖欠的薪水。
2009年9月22日,中國籃協公布了新賽季CBA競賽規程,雲南紅河隊的名字尚在有資格參加準入的隊伍當中。但是因雲南紅河男籃俱樂部董事長韓志昆因經濟問題已於16日被紅河州反貪局拘捕,CBA很可能因此空缺一個名額,正在謀求回國的北京奧神有望填補這一空缺。
案件審理
2010年10月25日,原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董事長兼總經理韓志昆因涉嫌貪污、挪用資金、挪用公款三罪,在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受審,法庭將擇期宣判。
檢察機關指控韓志昆涉嫌: 一、挪用公款罪。2002年9月,被告人韓志昆擔任紅河州體育局局長,2004年3月兼任成立後的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被告人韓志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於2003年5月9日,通過與中國建設銀行蒙自縣支行簽訂個人消費額度借款契約借款15萬元用於自己裝修住房,由蒙自縣某公司提供擔保。2005年5月8日借款期限屆滿時,被告人韓志昆尚欠144640.25元,2005年5月12日,被告人韓志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使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財務人員用144640.25元公款還給蒙自某公司後一直未歸還。 二、貪污罪。2005年8月11日,被告人韓志昆指使蒙自某公司把替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管理的廣告收入中的50萬元,轉賬到某集團某公司賬上作為購房款定金。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韓志昆指使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財務人員以預付工程款的名義,從國家體育總局籃球運動管理中心下撥給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的經費中拿出50萬元,經由某裝飾公司的賬戶轉賬進入某集團某開發公司賬戶作為購房款。2005年8月31日,被告人韓志昆將上述100萬元資金連同其它200萬元資金一起向某集團某開發公司購買力蒙自新天地商業街B3商鋪歸自己所有。 三、挪用資金罪。2007年6月,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改制,被告人韓志昆擔任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8年5月28日,被告人韓志昆與馬某簽訂購銷鉛礦契約,次日,馬某將200萬元契約款匯入韓志昆的個人賬戶。被告人韓志昆在交付價值50萬元的礦後,無法再繼續履行契約,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於2008年11月20日,指使蒙自某公司相關人員從代為管理的紅河奔牛籃球俱樂部有限責任公司的廣告收入中支付給馬某150萬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韓志昆無視國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單位財物,其行為已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應當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提出了根據指控罪名,對被告人處予無期徒刑、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9年的量刑建議。 被告人韓志昆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表示不能接受,提出了異議並進行了自行辯護。 辯護律師對此指控做了無罪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