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制度

韓國專利制度

韓國專利制度與中國專利制度類似,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韓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從授權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20年之日”為止。關於農藥或醫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延長保護,最多延長5年。發明專利採用實質審查制度,自申請日起5年內向韓國政府請求實質審查,請求實審之日起25個月內審查。

制度簡介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從授權登記之日開始到“從申請日起10年之日”為止。但是和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不同的是,韓國實用新型採用審查登記制度,向韓國政府提出申請後約10個月可領證。

韓國外觀設計專利於授權登記日起生效,截止於授權登記之日起15年。韓國政府對外觀設計專利審查採用外觀設計審查登記制度和對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無審查登記制度並行的方法。

韓國外觀設計專利無審查申請的對象物品

-B1(衣物);

-C1(床單、地板蓆子、帷幕);

-F3(辦公用紙、印刷品);

-F4(包裝紙、包裝容器);

-M1(紡織物等)。

韓國專利申請所採用的語言是韓語。

專利審查制度

韓國發明專利審查制度具有以下特徵:先申請原則;早期公開原則;請求審查原則;授權後異議制。申請及公開:申請人提出申請後,先進行形式審查,審查通過後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自動公布或根據申請人要求在申請日起18個月內進行公開。請求實質審查:申請人必須在從申請日(或國際申請日)起5年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如果申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該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答覆審查意見:從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到接收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大概需要18至24個月時間。申請人必須在接收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做出答覆。申請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長請求,每次可延長一個月,延期次數沒有限制。專利登記手續:如果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及前三年的年費。授權後異議制:申請人交付費用後,工業產權局即在專利註冊公報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個月內為異議期。異議期後,審查員作出決定,如果申請人對審查員的最終駁回決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後30天內抗訴到工業產權法庭,對工業產權法庭決定的訴訟由專利法院審理,如果對專利法院的決定不服,最終抗訴到最高法院。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最大特點是經過實質性審查,並且考慮到實用新型技術生命周期較短、實用新型保護期短於專利權,且實用新型申請人大多為個人,KIPO計畫擴大適用優先審查的實用新型申請範圍,大幅放寬請求優先申請的條件,使更多個人用戶更便捷地利用實用新型優先審查制度。按照KIPO現有制度,普通實用新型申請獲權周期為自申請日起10個月。儘管優先審查程式可將獲權周期縮短至3個月,但由於現有優先程式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公認的、確有快速獲權需要的申請(例如申請涉及技術已經或即將投入商業運作;或急需獲權以防止侵權),且申請人須單獨提交優先審查的證明檔案。於2006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優先審查制度將適用範圍擴大至所有實用新型申請,並規定如申請人在提交實用新型申請時申請普通審查,可於2個月內重新申請優先審查,且無須提交其他任何附加檔案。此外,為幫助申請人節約開支,KIPO已於2006年5月1日在實用新型優先審查制度中引入固定最低費率,取消原先請求優先審查須繳納的附加費,將費用固定為16.7萬韓元(約合177美元)

韓國外觀設計專利 審查制度分為審查註冊制和對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觀設計非審查註冊制並行的方法。

審查註冊制的外觀設計:即對申請註冊的外觀設計的實用性、新穎性、創造性進行實質審查。包括以下審查步驟:申請及公布:首先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應申請人的要求,可以公布其申請,之後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答覆審查意見:經實質審查發現駁回理由時,審查員將發出通知書,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申請人必須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陳述意見或修改。申請人可以請求延長答覆期限,延期次數限於二次,每次可延長一個月;專利登記手續:如果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即發出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應當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個月以內辦理專利登記手續,並繳納登記費及前三年的年費。

非審查註冊制的外觀設計:對外觀設計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然後做出註冊授權決定,交納登記費後,就授予專利權;在授權公告後有三個月的異議期。非審查註冊制外觀設計只適用:B1(衣物),C1(床單、地板蓆子、帷幕), F3(辦公用紙、印刷品), F4(包裝紙、包裝容器) M1(紡織物等),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manufactured foods)和餐飾(table luxuries)兩種流行性和仿製性較強的外觀設計申請將正式列入非實審制範圍。在非實質審查制中,從申請到授權約為四個月時間,且還可以享受諸如:多項申請等新的申請程式待遇,即對大分類相同的物品允許20個以內的外觀設計以一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方式提出,即複數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專利申請途徑

巴黎公約途徑:

在中國申請後,在第一在先專利申請日(即優先權日)起 12個月屆滿前向韓國工業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可以享受優先權的待遇,需要提交優先權證明檔案。

申請所需檔案及信息:

1)申請檔案: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摘要、摘要附圖;

2)申請信息:申請人及發明人中英文名稱/姓名、地址及郵編,申請國家,聯繫人等;

3)如果要求優先權,還需提供在先申請的受理通知書及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證明檔案(優先權證明檔案可以在申請同時或自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提交)。

專利合作條約(PCT專利申請)途徑:

PCT專利申請是《專利合作條約》的英文縮寫,是有關專利申請的國際條約。根據PCT專利申請的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PCT途徑遞交國際申請,指定向全球幾乎所有國家申請專利,即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PCT國際申請,在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向KIPO局提出進入申請。

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需檔案:

1)提交的原始申請檔案及PCT請求書或已公布的PCT申請小冊子;

2)國際檢索報告;

3)按專利合作條約第19條提出的修改過的權利要求(如有);

4)國際初審報告,按專利合作條約第34條修改的申請檔案(如有)。

申請人一般需提前2-3個月確定向KIPO局申請並委託代理機構啟動翻譯和檔案準備工作。

專利申請檔案

包括巴黎公約途徑和直接向韓國提出申請途徑。

巴黎公約途徑:在中國申請後,在第一在先專利申請日(即優先權日)起6個月屆滿前向韓國工業產權局就相同主題提出外觀專利申請時,可以享受優先權的待遇,需要提交優先權證明檔案。

需要準備的材料及提供的信息:

(1)申請信息:申請人及發明人中英文名稱/姓名、地址及郵編,申請國家,聯繫人等;

(2)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申請人應當提交立體圖(展開圖)和六面視圖(即主視圖、後視圖、左視圖、右視圖、俯視圖和仰視圖),六面視圖的尺寸比例必須一致。必要時可以提交參考視圖。

(3)外觀設計簡要說明;

(4)如果要求優先權,還需提供在先申請的受理通知書及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證明檔案(優先權證明檔案可以在申請同時或自優先權日起9個月內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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