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制度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並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

歐洲專利制度簡介

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並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早在70年代,歐洲的專利申請是在各個國家單獨進行處理的。雖說不同的國家的處理程式和專利性要求類似,但是因為要一個國家一個國家進行申請,還是給申請人造成不小的麻煩。隨著歐洲內部合作程度的加深,尤其是歐盟範圍的擴大和重要性的加強,歐洲內部智慧財產權事務的協調性和一致性的要求變得極為重要。因此,歐洲專利局在1978年成立了。根據歐洲專利條約,一項歐洲專利申請可以變成一項多達38個國家生效的歐洲專利,極大地簡化了歐洲專利保護機制,也為我們申請歐洲專利保護提供了極大的方便。

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

截至目前,歐洲專利條約締約國34個國家以及4個延伸國。延伸國不是歐洲專利條約的正式簽約國,但是通過與歐洲專利局達成的協定,一項歐洲專利申請事實上可以包括延伸國。歐洲專利局所接受的專利申請語言包括英文、法文和德文。但是在專利獲得授權時,需要將待授權專利的權利要求書翻譯出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

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賽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
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
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爾他。
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士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埃西亞。
註:1、列支敦斯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項單獨指定;
2、延伸國本身不能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被指定,但是每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一個授權
的歐洲專利可以“延伸”至該國。

歐洲專利的特點

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

歐洲專利申請程式

 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檔案

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託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檔案,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

歐洲專利的授權條件

基本上與中國相同,歐洲專利申請程式上與我國有所差異。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直接適用國內程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2)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式:在歐洲專利局做一個單一的申請登記;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國內程式和PCT專利申請程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30個月內,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歐洲專利程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31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後,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應當指出的是,歐洲專利代理人只被授權在歐洲專利局代理非歐盟居民的申請。同樣,只有一國國內專利局授權代理的代理機構才可以在各自的國家專利局代理外國人的申請。
1.1直接適用國內程式
直接向專利需要獲得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這一方式只有在專利僅需在有限的幾個國家獲得保護才可行(頂多兩三個國家)。
1.2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式
歐洲專利條約通過一個單一的程式為申請歐洲專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該程式包括:
——用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單一的專利申請(對非EPO成員國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登記,語言必須是英語,法語或德語中的一種)。
——檢索報告必須對實質性問題做出初步意見,即擴大化的歐洲調查報告(EESR)。經申請人同意,歐洲申請(或者直接適用歐洲專利申請)連同檢索報告一起在從優先權日後的18個月內公布。
——自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申請人確認它是否願意繼續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由一個專門的審查部門來進行,該部門由三名合格的技術專家同時也是法
律專家組成。審查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條約,特別是發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闡述(歐洲專利條約第83、84條);根據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可套用性,該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歐洲專利條約第52、54、56、57條)。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在必要時填寫自己的意見,表明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歐洲專利條約第96條第2款和第86條第3款)。當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滿足歐洲專利條約時,審查部門將授予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EPO締約國歐洲專利(如果沒有指定,應認為所有締約國都被指定),否則,審查部門將決定拒絕該申請(歐洲專利條約第97條第1款和第2款)。申請人可以就對其不利的決定向歐洲專利局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要求(歐洲專利條約107條)。
——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享受暫時性的保護,這一保護至少不能低於締約國本國專利申請所享有的同等保護程度(歐洲專利條約第67條)。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享有每一個授予專利的締約國賦予本國專利的同等權利(歐洲專利條約64條第1款)。但是,獲得歐洲專利授權者享有的並不是一個單一權利,一旦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得到確認,專利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檔案翻譯件。一個單一的歐洲專利這樣就變成了一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具有強制力的和可撤銷的國內專利。另外,歐洲專利條約在授予專利後賦予第三方在九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程式(歐洲專利條約第102條第一到第三款和123條第三款)的權利。歐洲專利申請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專利代理人則不是必需的(歐洲專利條約第58條)。如果申請人在EPO締約國沒有居所或者沒有主營業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式都必須由適格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理(歐洲專利條約第91條第1款a項和133條第2款)。
——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的統一申請程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式有明顯的優勢。當一個專利尋求3個或3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式就越有優勢。儘管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的程式簡化了尋求歐洲國家專利保護的程式,但其適用範圍還是有限,一旦有利發明人既想在歐洲和也想在歐洲之外的國家(比如日本,美國等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合適了。
1.3國內程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式相結合以及歐洲專利程式和專利合作條約相程序結合專利合作條約程式包括以下步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僑民都可以用任何語言向專利接收部門(RO)提出一個單一的國際申請,該專利接收部門可以是坐落於日內瓦的國際專利局(IB)或者是申請人國籍和居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
——國際檢索部門(ISA)提出國際檢索報告(ISR)並以書面的形式提供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IPRPI)。該國際檢索部門的選擇依專利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來決定,如果國際申請的語言不同於被選定的國際檢索部門的官方語言,那么必須配有國際國際檢索部門的一種官方語言。國際檢索報告和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一般應在優先權日後的16個月內寄給申請人,國際申請可以選用八種語言的一種: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和俄語。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但不包括書面意見)在優先權日的18個月後公布。
——非強制性的國際可專利性初步檢驗由國際初步檢驗局(IPEA)進行,該局的選擇取決於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如果國際初步檢驗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申請人將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做出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國際初步檢驗局的意見(專利合作條約第69條第一款規則)。國際初步檢驗局開始初步檢驗工作六個月後,應當公布第二個國際初步可專利性報告(IPRPII)。如果沒有人要求國際初步檢驗,那么IPRPI將替代IPRPII並被公布。
——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並不必然獲得國際專利,事實上國際專利並不存在。在優先權日後的30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內,專利申請必須進入專利人希望提供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國內或區域程式。專利申請被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權威機關檢驗(如果國內法有要求)後,要么獲得認證要么被拒絕。
——經由專利合作條約途徑獲得歐洲專利有兩種可能性:進入被要求提供保護國的國內程式或者進入歐洲審查階段,在這一階段將執行新的調查,除非歐洲專利局同時又是國際檢索部門(ISA),在專利被授予或拒絕前它還被像前文1.1和1.2那樣被檢驗。

PCT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申請階段

歐洲專利局允許從優先權日到進入歐洲專利審查的期間為31個月而非30個月。
——準備英、法和德文的翻譯件;
——在EPO-1200表格中標明專利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
——支付國內的基本費用;
——從公布國際檢索報告起6個月內支付指定費用;
——額外的歐洲檢索報告;
——在國際檢索報告公布6個月後遞交請求和支付檢查費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費用(一般應當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國際申請登記後的兩年);
——為從第十一項主張起的每一項主張支付附加稅;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EPO在歐洲階段可以使用在國際階段得來的報告結果,EPO可以給予申請人費用上的減免。如果在31個月內,上述行為沒有完成,申請人也可以延遲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額外費用。

歐洲申請大致分為以下步驟:

1、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以英語、法語和德語這3種官方語言之一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申請。申請檔案所包括的內容應與中國專利申請檔案一致,一般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摘要和摘要附圖。如果通過巴黎公約的途徑,在中國在先申請的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歐洲申請,並要求中國的優先權,需要提交優先權證明檔案。此後,歐專局會發出通知,自該通知發出之日起一個月內,無論申請人是否進行過修改,都可以遞交權利要求的修改,但此期限不可延期。

2、歐洲專利局檢索。歐專局通常對與申請的專利性有關的現有技術檔案進行檢索,並把檢索結果通知歐洲專利律師。當申請人接到此檢索報告時,通常需要根據檢索結果來評估其發明的專利性和獲得授權的可能。

3、公布專利申請。歐專局將於自優先權日(申請日)起18個月內公布專利申請,並希望檢索報告能在公布之前做出,以便申請人能作出是否繼續申請程式的選擇。但由於歐洲專利申請的數量太大,公布後才發出檢索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

4、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和實質審查。申請人應在申請同時或在歐專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如果繳納7份指定費,歐洲專利條約的全部締約國都可以被指定,但延伸國的指定費需要單獨交納。在提出實質審查後進入實審程式,並通常在提出實審後1~3年內收到歐專局的審查意見。在答覆審查意見時,通常是根據審查員的意見進行辯駁或修改申請檔案,但當答覆無法駁回反對意見時,申請人會被給予機會參加在歐專局舉行的“口審程式”,申請人可以親自向歐專局處理本案的3名成員陳述意見。當申請在口審階段被駁回,申請人還有權利向歐專局的抗訴委員會進行抗訴。

5、歐洲專利授權。當審查通過後,歐專局將發出授權通知複印件。申請人選擇同意授權文本並允許本申請進入授權程式,或按自己的意志對文本或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同時(2002年7月1日後開始實行)付授權費並遞交權利要求的其他兩個語種的翻譯譯文。另外,需查詢是否已經提交優先權證明檔案的譯文。上述工作完成後,歐洲專利被正式授權並發出授權證書。

6、在歐洲成員國生效。一般在收到授權通知後,申請人就必須決定在指定國名單中選擇生效國,通知歐洲專利局該專利在哪些國家生效。根據各生效國的規定,一般都需要將此項歐洲專利的全部內容翻譯成該國的語言,並提交給該生效國,以便此項歐洲專利在該國生效。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因此,如果申請人需要在許多國家生效,則需要準備較多的費用。

完成在不同國家生效的工作後,申請人則擁有不同國家的專利,他們相互獨立,每一項都需要每年交納年費。

歐洲專利申請費用

1、階段費用。官費一般包括:申請費(125歐元)、檢索費(756歐元)、審查費(1430歐元)和指定費(525歐元),共2836歐元。還有完成各項工作的外國律師代理費,約為1200~2500歐元。如果權利要求超出10項,還需每項分別加收40歐元的官費(代理費另計)。這樣申請一項歐洲專利並向歐洲專利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並確定指定國的費用約需4000~5500歐元。另外,第三年開始需交納維持費,第三年的維持費為380歐元。如果申請人希望該申請檔案在歐洲公布後在某些成員國獲得臨時保護,需要將權利要求翻譯成該國的官方語言,其翻譯費按照實際字數計算。

2、答覆審查意見的外國律師代理費。一般需根據審查意見的難度和代理人的工作時間來計算。

3、授權階段費用。包括將權利要求翻譯成另外兩種官方語言的翻譯費,如以英文提交,需要交納德語和法語的翻譯費,一般按照該案權利要求的字數來計算;授權費和印刷費官費(說明書在35頁以內)共715歐元;各生效國語種的翻譯費,需根據指定哪些生效國並需翻譯哪些語種來確定;有些國家需要交納生效費;完成上述4項工作的外國律師代理費和國內代理費。

4、生效國的每年年費:各生效國不同,並取決於其生效國的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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