鞫勘

拼音

júkān 

注音

ㄐㄩˊㄎㄢ

引證解釋

審問查驗。宋洪邁《夷堅乙志·龍世清夢》:“溫州判官高敏信來,置院鞫勘。”《宋史·刑法志三》:“令監察御史每冬夏點獄,有鞫勘失實者,照刑部郎官,直行移送。”《元典章·刑部二·獄具》:“外巡尉捕盜官提獲盜賊,隨時發與本縣公座推問是實,解本州府再行鞫勘施行,不得轉委吏人及弓手人等拷問。”清徐士鸞《宋艷·耿直》:“侍郎忽省前過,知其文氏妾,恐有所請,就庭下直面鞫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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