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預謀性殺人罪

非預謀性殺人罪,“謀殺罪”的對稱。是指非出於惡意或預謀地非法殺害他人的行為。英美法系刑法中殺人罪的一種。在普通法和現代制定法中,一般將非預謀性殺人罪分為自願的非預謀性殺人罪和非自願的非預謀性殺人罪兩種。自願的非預謀性殺人罪,是指雖未有殺人的預謀,但殺人行為仍出於行為人本身的意願,且這種行為附有減輕情節的殺人罪。主要的減輕情節是行為人由於受到足以使正常人失去自我控制能力的挑釁而產生殺人的激情,並促使行為人殺害被害人。

除激情殺人之外,現代法律的趨向是將其他的一些故意殺人行為也歸為自願地非預謀性殺人罪,主要是進行自衛、防衛他人時,預防v犯罪、緊急避險或抵抗他人脅迫的過程中,不合理^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非自願的非預謀性殺人罪,是指殺人的行為或結果並非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更非具有殺人預謀的殺人行為。這類殺人罪可以分為二種獨立的類型:一是犯罪性疏忽的非預謀性殺人罪,即在進行合法行為的過程中沒有適當的謹慎或小心而造成的非法殺人。二是非法行為的非預謀性殺人罪,即在進行或企圖進行不包括重罪或造成他人身體嚴重傷害的其他非法行為過程,超出本意地造成他人死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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