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非營利組織或非牟利機構(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開展各種志願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的社會組織。
非營利組織的運作並不是為了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徵。
今日社會中,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
目標
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
涉及的領域
非常廣,有藝術、慈善、教育、政治、宗教、學術、環保等等。
各地非營利組織情況
台灣一般在台灣提到非營利組織,主要可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類型。
因為人的聚集而組成的法人團體,稱為“社團法人”,例如,協會(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學會(學術文化團體)等。因人的聚集而設立,因此最高權力來源為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若干名後組成理事會以及監事會,再分別由理事會中選出理事長以及監事會中選出常務監事,作為日常會務的主要管理以及監督等工作。一般的協會會在理監事會下設總幹事或秘書長,作為主要的會務行政人員,管理協會的實際會務。
因為財物的聚集而設立組織的團體,稱為財團法人,也就是一般的基金會。財團法人因為“財物”而聚集,所以重點在財物的管理(因為不一定是錢,也可以是土地等有價且可以孳息的財貨)。因此在成立之初便需訂定捐贈辦法,設董事會,並且內置董事長、董事與監事若干人,執行這筆財物的管理,因此董事會為日常政策性決定的單位,一般會在下設一執行長,作為日常基金會行政事務的工作者。
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差異:
前者依人而設立,所以一切權力來源為會員大會,理事長為間接選舉後的最高領導人,連選得連任一次,每次任期最多不可超過4年。後者因為財物而設立,所以一切權力最高來源為董事會,董事長及董事皆可連選連任。前者的重點是眾人的意志,後者的重點是要把錢管好。
前者有明確的法律管轄,人民團體法為其主要管理法律。後者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只有在民法內有間續性的提到,目前在台灣實行的財團法人設立管理辦法,多半都只是中央政府或者是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而已。
英國
在英國,非營利組織很少被視為一個單一類型的實體。所有善心組織都必須向慈善機構委員會(Charity Commission)登記為慈善機構(charity)而不是非營利組織。在美國被歸類為非營利組織的其他團體,例如職業團體(trade union),分別受到不同法規的規範。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由於政治體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尚沒有典型的西方意義上非營利組織。一般民眾所熟知的青聯、婦聯、殘聯、中國貿促會和對外友協等組織實際上都是有政府背景的半官方社會組織。這些組織從雇員到資金來源都有很深的官方背景。近年來,許多和西方非營利組織近似的社會組織數量呈不斷增多之勢,但是由於缺乏相關的法律規範,這些組織在到政府部門註冊時,要么選擇掛靠某個政府部門,成為同青聯、婦聯一樣的半官方組織,要么註冊成為普通的營利性公司。許多國外的跨國非營利組織在發展它們中國業務的同時,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很多國外非營利組織選擇註冊為營利性公司,還有一些乾脆選擇不進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