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衛生技術人員

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有關規定,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而非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職資格(資質或者職稱)的人員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技術活動。

基本信息

人員綜述

根據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有關規定,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而非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未取得上述任職資格(資質或者職稱)的人員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技術活動。

人員認定

單一認定

衛生技術人員如未取得醫師執業資格、護士執業資格、在行醫地點(此處包括註冊的執業地點也包括非註冊執業地點)無處方權人員等,無上述一項便可認定為非衛生技術人員。

雙重認定

衛生技術人員如未取得臨床檢驗資格或者職稱、未取得藥師資格或者職稱等,必須兩項均不具備才可認定為非衛生技術人員。

人員例舉

1、未取得醫師資格在醫療機構獨立從事醫療活動的醫學畢業生;

2、已經取得執業資格但未經註冊或者被註銷、吊銷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人員;

3、使用被取消處方權或者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開具處方(此處包括註冊的執業地點也包括非註冊執業地點無處方權);

4、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執業資格或者職稱必須均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

5、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或第一類精神藥品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開具麻醉藥品或第一類精神藥品;

6、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醫療活動(以執業證書註冊範圍);

7、未取得臨床檢驗資格或者職稱的臨床檢驗人員;

8、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9、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護士執業證書且未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從事采供血工作的;

10、未取得盲人推拿考試合格證和初級技術職稱的。

行政處罰概述

依據法律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處方管理辦法》;《血站管理辦法》;《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醫療事故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盲人醫療按摩管理辦法》。

行政處罰

1、對於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的醫療機構按照《條例》四十八條處罰;

2、對於醫生按照《執業醫師法》第37、39條,護士按照《護士條例》28條,未取得處方權人員依據《處方管理辦法》,鄉村醫生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處罰。對於從事本專業以外開展診療活動的不是實質意義上的非衛生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超範圍予以處罰,對於無證行醫單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非衛生技術人員只得作為“無證行醫”處罰加重情節,因為無證行醫單位不屬於《條例》48條責任主體。

有關疑問

目前,界定非衛生技術人員版本較多且無統一標準,筆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執法實踐作出上述歸納,難免有所欠缺或不足,請方家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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