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性行為
性行為通常是指兩性之間發生的性接觸活動,包括擁抱、接吻、撫摸和通過性器官的體液交換。基於理性,同時也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家庭細胞組織以及社會本身的基本秩序,每個國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對公民的性行為進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為”與“非法性行為”的區別。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有關於非法性行為的規定,歸納起來,包括猥褻、侮辱、賣淫、嫖娼、強姦等。同時,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因此有配偶者與第三人發生的性行為也屬於“非法性行為”。那么,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治原則,除法律明確定性為非法的性行為,其他性行為無論多么“傷風敗俗”,都仍屬於道德範疇,我們可以唾之棄之,卻不可假“法”以治,因為此“非法”若拿不出依據,便屬校方私定之“法”,以一己之“法”定做的板子來“打”學生,才真正是不折不扣的“非法”。
大學生接吻被退學 非法性行為
東方網2004年9月16訊息:成都某高校兩名學生因在教室接吻、擁抱,被監控錄像錄下,學校以發生“非法性行為”為由勒令兩人退學。這對情侶學生不服,認為自己只是接吻、擁抱,並不存在“非法性行為”。為此,他們附上醫院關於女方處女膜完好的鑑定,申請學校撤銷處分決定。但學校卻將處分決定中認定的“非法性行為”解釋成:違反學校規章,在極不合適的場所,男女雙方基於性的需求,身體密切接觸的行為。學校據此維持了處理意見。日前,兩名學生已將學校告到法院。
“非法性行為”是個什麼概念?學校有權對非法性行為作出自己的解釋嗎?但凡關注這一事件的人,都應當首先弄清楚這兩個最起碼的問題。 首先,性行為通常是指兩性之間發生的性接觸活動,包括擁抱、接吻、撫摸和通過性器官的體液交換。基於理性,同時也是為了維持社會的家庭細胞組織以及社會本身的基本秩序,每個國家都用法律的形式對公民的性行為進行了限制,因此也就有了“合法性行為”與“非法性行為”的區別。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都有關於非法性行為的規定,歸納起來,包括猥褻、侮辱、賣淫、嫖娼、強姦等。同時,由於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實”的義務,因此有配偶者與第三人發生的性行為也屬於“非法性行為”。那么,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治原則,除法律明確定性為非法的性行為,其他性行為無論多么“傷風敗俗”,都仍屬於道德範疇,我們可以唾之棄之,卻不可假“法”以治,因為此“非法”若拿不出依據,便屬校方私定之“法”,以一己之“法”定做的板子來“打”學生,才真正是不折不扣的“非法”。 其次,依照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就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對法律和法律的適用問題作出解釋,而只能遵守好法律,執行好法律,按法律的規定辦事。可成都這所高校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竟想當然地對“非法性行為”作出了自己的解釋,而且依據這種解釋對學生進行了處理。在這個問題上,校方的表現,流露出的恰恰是一種把持權力者的傲慢,他們是以人治的方式自己造出一個“非法”的靶子。 從上述分析看,我們實在看不出因“接吻”、“擁抱”而“身體密切接觸”的情侶學生有什麼“非法”之處,學校如果認為這些行為有傷風化或有違校規,完全可以站在自己的道德立場上進行道德教化,也可以採用適度的紀律規制。加上一個“非法”的帽子勒令退學,不僅濫用了學校的管理職權,同時也侵害了當事學生的名譽權和受教育權,因為這些權利恰恰是法律明確保護的。 學校作為承擔學生在校教育和管理的一個組織,理應成為守法用法的楷模,以在校園這個“小社會”里營造起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圍,使學生們在步入校園外的“大社會”時,能養成良好的法制觀念和法治意識,成為信法守法的公民。學校不僅僅只是在課堂上教學生學法守法,更在用自己的行為和形象影響著學生對法律的現實理解和信仰。對此,學校應該有清醒的認識。
首起女性遭鞭刑 罪名為"非法性行為"
據“中央社”報導,馬來西亞喝酒女模執行鞭刑之日懸而未絕,而該國監獄卻已於9日“搶先”執行3名穆斯林女子的鞭笞處分,使她們成為馬來西亞自1957年立國以來第1起女性遭受鞭刑的案例 。
馬來西亞內政部長昨天在內閣會議後指出,這3名女子的罪名是“進行不正當性行為”,在罪證確鑿下,伊斯蘭教法庭宣判兩人受到鞭笞6下,1人4下的處分。
“非婚姻性行為”在伊斯蘭教教義中是違法的行為。希沙穆丁表示,其中1人服刑1個月後已於大年初一獲釋,第2人將於幾天后獲釋,第3人則在6月才獲釋。
馬來西亞奉行世俗法和伊斯蘭教法兩套法律系統,兩者都有鞭刑的處分。前者執行鞭刑的對象不及於女性,罪名通常為刑事背信、強姦、販毒等,受刑人在全身赤裸的情況下遭執刑官鞭打臀部,臀部因此被打得皮開肉綻是常有的事,也有人不堪痛楚而當場昏厥。
至於在伊斯蘭教法下執行的鞭笞處分則偏向羞辱受刑人多於對受刑人皮肉的懲罰。受刑人無需剝光衣服,鞭打的刑具相對較小,力道也較輕。
馬來西亞伊斯蘭教法庭較早前曾因喝酒等罪名宣判數名女子受鞭笞處分,但在此之前都未曾執行過。
評論
由於此案在全國尚屬首例,在當地和全國各個大學引起了不小的震動。大學是社會中受關注度較多的社區,任何涉及大學和大學生的新聞總是能夠帶來相當份量的關注。由於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非法同居”的說法也因為法律的健全而漸漸退出了歷史舞台,所以把“接吻和擁抱”定性為“非法性行為”就象地震後的海嘯一樣引發大規模的爭議也就不足為奇了。應當承認,學生情侶在教室公開摟抱接吻的行為,客觀上構成了對教室內其他人的不尊重,不值得提倡。但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擁抱、接吻並不違反社會道德規範,同樣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她應當屬於公民的一項自主權利,是公民對於生活方式的一種選擇。假如不是在教室里發生,這和公民梳妝穿衣打扮一樣,屬於公民的“私事”領地。雖然學校是事業單位,但《教育法》賦予了學校對學生進行處罰的權利,那么學校就是一個行政實體,這使得學校處在了一個尷尬的法律地位上。如果單純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是個很簡單的案例,但本案涉及諸多法律方面的盲點卻是令人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