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英文對照
non -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ternational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在工具書中的解釋1、由不同國家的社會團體或個人組成的組織。它與政府間的國際組織相對。這類組織是其成員根據共同的願望和要求,為解決國際間非政治性的問題或發展某一事業而組成的。一般建有常設工作機構。這種組織的活動,對促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往來、增進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對促進某些國際事務的解決,對國際關係的發展,具有一定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其一、美國學者傑克勒·斯克傑勒斯貝克對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作了最為廣泛的界定,認為一個組織只要其成員來自兩個不同的國家,且至少有一個成員不是政府官員,這樣的組織即可稱為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其二、非政府組織可以分為一國內的非政府組織和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或稱為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本文談論的主要是國際性非政府組織
非國家行為體是與國家行為體相對的一個概念,它由一定的成員(個人或國家)構成,是擁有一定的財政資源(捐款或經營利潤)、在全球或地區範圍內活動並足以對全球社會產生影響的組織。通過與國家行為體的比較,我們可以看出非國家行為體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固定的居民是國家構成的基本要素,而非國家行為體不是由定居的居民組成的,其成員在文化、語言、宗教信仰、種族等問題上可能存在著認同,例如跨國宗教組織、民族分離主義運動等,也可能不存在認同,但由特定的利益或共同的目標組合起來,例如當今大部分國際組織、跨國公司、跨國政治運動以及國際恐怖主義活動等。
第二,確定的領土是主權國家存在的物質基礎,對特定領土及其居住的居民的最高管轄權和裁判權是判斷主權國家的法律根據。而非國家行為體則不同,除了爭取獨立的民族解放運動和當今國際社會中較為突出的分離主義運動以特定的地域自治為目標外,其它非國家行為體的生存和活動範圍並不依賴特定的地域,不是以地域自治為目標的實體,它們的行為跨越人為的邊界限制,以全球或地區為活動領域。按照霍爾斯蒂(K.J. Holsti)的劃分, 前者是“領土型的非國家行為體”( ter ritorialnon-state actors),後者是“非領土型的跨國組織”(non-territorial transnational organization〕。
第三,從國際法角度看,主權國家必然是國際法的主體,即“它享有和承擔依據國際法的權利和義務並通過推出國際權利主張來維護這些權利的能力”。不過,主權國家是原始的也是最重要的國際法主體,但不是唯一的國際法主體。根據國際法,有的非國家行為體具有國際人格,也是國際法上的主體。例如,政府間國際組織(國聯、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等),它既不受任何國家權利的管轄,又具有獨立參加國際活動和直接承受國際法上權利義務的能力;另外,一戰後,民族解放運動的興起,爭取獨立的民族也被視為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然而,不是所有的非國家行為體都是國際法上的主體,例如,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包括國際政黨組織、國際宗教組織、國際性政治運動等),當代國際社會中的絕大多數分離主義勢力,跨國公司,國際恐怖組織等等,它們都不具備國際法主體的資格。值得注意的是,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一些非國家行為體與主權國家行為體相比,其擁有或被賦予的權利,是派生的、有限制的。
第四,固定居民和領土、有效的政權組織以及享有主權,保證了特定國家持續生存於國際社會之中,即使這個國家出現政權更迭和內部衝突,也不會永久妨礙其重新成為國際法主體的可能。非國家行為體則不同,一個具體的非國家行為體的生存周期可能很短。以民族解放運動為例,民族解放運動是一種非國家行為體,同時也是一種準國家行為體,其目標是爭取建立獨立的、主權的民族國家,一旦這個目標完成了,某一民族解放運動的存在前提就消失了。國際組織也如此,當某一國際組織不能有效地發揮自己應有的功能或有外界因素干擾時,它就面臨解體的危險。一戰後建立的國際聯盟,便由於自身組織的不健全和二戰的破壞,最終被聯合國取代。再比如跨國公司,儘管它作為一種現象普遍存在,但是特定的跨國公司的生存卻受制於市場競爭、經營戰略和贏利程度等因素,所以經營不善的跨國公司被收購或瓦解的事例比比皆是。全球最大跨國公司的排行榜不是固定的,大型跨國公司的排名也總是變動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