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內部審計師協會

青海省內部審計師協會成立於1999年7月13日,接受省審計廳、民政廳社團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主要工作:組織內審理論研究、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業務培訓服務促進提高內審人員素質、加強協會基礎建設、完善內審規章制度等。

基本信息

協會概況

青海省內部審計師協會是在原青海省內部審計學會基礎上於1999年7月13日成立,省內部審計學會同時終止。協會為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團體會員,接受省審計廳、民政廳社團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2004年8月省內部審計師協會按協會章程規定,換屆產生了第二屆理事會,共有理事89人,其中常務理事37人。省內部審計師協會現有團體會員81個,西寧市、海西州地區協會2個,西寧市城東區、格爾木市、德令哈市縣級協會3個。
一、青海省內部審計師協會職能為“管理、宣傳、服務、交流”
青海省內審協會作為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機構的橋樑,認真履行加強管理、搞好服務、擴大宣傳、促進交流四項基本職能,努力促進我省內審工作發展。
二、主要工作:
(一)、組織內審理論研究,總結交流內審工作經驗。
(二)、加強業務培訓服務,促進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三)、努力加強協會基礎建設
1、健全協會組織。
2、加強協會領導力量。
3、建立和逐步完善內審規章制度。
(四)、開展內審工作考核,加強指導,促進提高內審工作質量。
(五)、開展內部審計“雙先”評比活動。
積極參與國家審計署三年一度“雙先”表彰和省人事廳省審計廳二年一度“雙先”表彰。
(六)、加強協會日常工作
三、機構設定:青海省內審協會設秘書處
四、負責人
會 長:劉小麗(青海省審計廳副廳長)
秘書長:張 霆
五、聯繫方式
(一) 協會地址:西寧市五四大街41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海省內部審計師協會 ( 以下簡稱本會 ) 其英文譯名: QING HAI PROVINCIAL 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 縮寫 )QIIA
第二條 本會是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師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內部審計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業務指導和開展各種專業服務活動;維護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內部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內部審計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審計廳,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審計廳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地址:西寧市北大街 3 號。 ( 省審計廳機關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方針政策和中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執業準則,規則和執業道德規範;
( 二 ) 總結交流和推廣內部審計工作經驗,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評選內審科研成果,編輯出版內審刊物;
( 三 ) 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調查研究,探求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 四 ) 組織內部審計人員參加審計廳和審計署舉辦的各種培訓班,提高業務素質;
( 五 ) 提供內部審計諮詢服務;協調行業內、外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 六 ) 同省內外相關團體建立聯繫,開展交流活動;
( 七 ) 指導州、地、市、部門內部審計協會工作;
( 八 ) 辦理審計廳委託或授權的其它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入會條件:
( 一 ) 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的省級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及中央駐青各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州、地、市內部審計協會和學術組織。
( 二 ) 個人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1 、具有初級技術職稱以上的內部審計人員。
2 、具有中級技術職稱及其以上職稱的相關行業人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 一 ) 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 ) 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 三 ) 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 )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 二 ) 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 三 ) 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 四 ) 參加本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活動;
( 五 ) 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 ) 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指導,監督和管理;
( 二 )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 三 )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 四 ) 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和專業學習任務;
( 五 ) 按規定交納會費;
( 六 )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科。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
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 一 )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 選舉和罷免理事;
( 三 ) 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 四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和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
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
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常務理事會提出並提前報業務主
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並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工作;
( 四 ) 決定成立辦事機構,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 五 )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
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二 ) 在審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三 )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O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四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報省審計廳,民政廳審查同意,並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 二 )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的落實情況;
( 三 )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 二 ) 提名副秘書長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 三 ) 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四 ) 與州、地、市,省級部門,中央駐青內部審計機構保持聯繫,溝通信息;
( 五 ) 辦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任務;
( 六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 一 ) 會費;
( 二 ) 政府資助;
( 三 ) 社會資助,捐贈;
( 四 )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本會財務收支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事前經審計廳、民政廳審查同意,並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因故需要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終止動議須實前報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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