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為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簡述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5-03
【生效日期】1992-05-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

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1992年5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主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單純商業經營除外,下同)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青島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是本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辦理高新技術企業的審報事宜。

第四條財政、工商、稅務、海關等部門和企業主管部門,配合市科委進行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開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採取以下形式:
(一)境外經濟組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獨資、合資、合作開辦;
(二)境內企業、科研單位、大專院校投資合作或項目開發合作開辦及設立獨立核算的分廠、生產車間等;
(三)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或個人主辦、聯辦或以其他形式開辦;
(四)其他合法形式。

第六條高新技術企業的高新技術及產品的範圍: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類;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類;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類;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類;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類;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類;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類;
(八)地球科學和海洋工程技術類;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類;
(十)醫學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類;
(十一)精細化工技術類;
(十二)在本市輕紡等傳統產業基礎上開發的新技術類;
(十三)其他高新技術類。
高新技術產品細目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申辦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一項或多項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經營業務。
(二)企業負責人中必須有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和經營的科技人員,並且是本企業的專職人員。
(三)有大專以上學歷或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占該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少於30%,其中從事高新技術及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不少於企業總數的10%;屬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有大專以上學歷或有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應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20%。
(四)用於高新技術及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少於企業年總收入3%。
(五)企業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的總和不少於本企業年總收入的50%。
(六)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有十萬元以上的註冊資金。
(七)其他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填寫的《青島市高新技術企業申請書》和《青島市認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表》;
(二)企業概況報告;
(三)企業產品質量檢驗、技術鑑定、技術標準等檔案;
(四)企業產品細目;
(五)其他證明企業資質、條件的檔案、資料。

第九條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需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檔案和資料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申請。開發區管委會須在受理後十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科委。
市科委應自接到開發區管委會報送材料之日起三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對批准的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對不予批准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開發區內按國家規定全部核減行政事業費而實行經濟項目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單位,符合本辦法所列條件的,可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合併、分立、遷移、歇業或變更生產、經營範圍的,按審批程式審批,經批准後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自批准之日起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三條開發區管委會每年應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一次檢查、複審。對其中達不到高新技術企業條件和其他有關規定的,令其在一年內整改,整改期間暫停享受有關優惠待遇;對整改一年後,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開發區管委會報請市科委收回《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通告有關部門,停止該企業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批准的由市科委收繳《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由有關部門取消享受的優惠待遇,追繳非法享受優惠待遇部門的收入。

第十五條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認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高新技術產品的認定和開發區之外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技術性收入,是指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諮詢、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工程設計和承包、技術出口、引進技術消化吸收以及中試產品取得的收入。
(二)總收入,是指由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高新技術產品產值、一般技術產品產值和技術性相關貿易組成。

第十八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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