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

2001年9月4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規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主要從事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單純商業經營除外,下同)和技術服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

第五條 高新技術的範圍:

(一)電子與信息技術;

(二)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

(三)新材料及套用技術;

(四)先進制造技術;

(五)航空航天技術;

(六)現代農業技術;

(七)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

(八)環境保護新技術;

(九)海洋工程技術;

(十)核套用技術;

(十一)其他在傳統產業改造中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高新技術範圍制定和頒布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並根據高新技術的發展對高新技術範圍和高新技術產品目錄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五條所列一種以上高新技術及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技術服務;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企業年總收入一般不低於1000萬元,但屬於技術服務性企業的年總收入可以不低於200萬元;

(四)企業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五)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占本企業年銷售總額的5%以上;

(六)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20%以上。

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60%以上的,可以不受本條第三項的限制。

第七條 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產品目錄;

(四)高新技術產品證書;

(五)其他應當提報的檔案、資料。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定期認定製。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申請分別向下列機構提出:

(一)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向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提出;

(二)市有關行業(企業)主管部門所屬的企業,向該行業(企業)主管部門提出;

(三)市直屬企業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四)其他企業向所在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機構對所受理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後,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對企業集團(總公司)、企業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分別認定。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合併、分立、轉業、遷移、變更經營範圍或名稱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之日起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每兩年進行一次資格審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

第十五條 企業弄虛作假騙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資格證書,並依法追回其享受優惠待遇所獲得的利益。

第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5月3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青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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