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5年11月11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施行。

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管理暫行辦法》已於2015年11月11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施行。

市長 張新起

2015年12月9日

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劃建設青島藍色矽谷海洋科技創新示範區,通過體制機制創新,激發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發展活力,根據法律法規和《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開展法定機構試點工作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批准設立的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以下簡稱核心區)。

第三條 核心區以海洋科技創新為主題,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運用國際視野,突出區域特色,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堅持創新驅動、高端發展、開放引領、生態優先、海陸統籌,著力實施重大推進工程、發展海洋新興產業、完善科技體制機制、創新運營管理模式、最佳化發展環境,努力建設海洋科技創新高地、海洋文化教育先行區、海洋新興產業引領區、濱海生態科技新城。

第四條 核心區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創新、改革原則,積極探索建立促進核心區開發建設和產業發展的管理體制機制。統籌推進相關領域的改革工作,發揮政策疊加優勢;對國家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重大舉措先行先試;對符合國際慣例和通行規則,符合我市未來發展方向,需要試點探索的制度設計先行先試;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對全市具有重大示範帶動作用的體制創新先行先試。

第五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即墨市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政策實施、體制創新、資金安排、項目布局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充分銜接、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並相應設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

第七條 設立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理事會(以下簡稱藍谷理事會)。藍谷理事會是核心區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研究確定核心區的發展戰略規劃,行使重大事項決策權。

藍谷理事會主席可以由市政府分管負責人擔任。藍谷理事會成員由市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區市政府、駐區重點科研機構和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以及執行機構、監督機構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設立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管理局(以下簡稱藍谷管理局)。藍谷管理局是依法承擔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實行企業化管理但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法定機構,負責核心區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招商引資、制度創新、綜合協調等工作。藍谷管理局對藍谷理事會負責。

第九條 藍谷管理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研究制定核心區發展戰略、規劃政策,按規定程式報藍谷理事會研究確定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研究制定核心區產業布局,編制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準入條件等;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核心區促進海洋科技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則和指引;

(四)負責本辦法規定的核心區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土地管理、儲備和開發利用工作,承擔開發建設投融資任務,負責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工作;

(五)實施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賦予的市級管理許可權和事項;

(六)負責核心區內除金融類產業項目以外投資項目(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核准、備案或者轉報管理;

(七)負責核心區招商引資、宣傳推廣和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八)組織制定和實施藍谷管理局人事、薪酬和績效管理等制度;

(九)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向藍谷理事會報告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十)負責藍谷管理局內部審計、監督工作;

(十一)協調、指導有關部門設在核心區的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工作,協調聯繫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以及供電、供熱、供氣、通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

(十二)市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藍谷管理局設局長1名,按規定程式任命;根據工作需要設副局長若干名,協助局長工作。副局長由局長提名,按規定程式任命。

第十一條 藍谷管理局應當按照精簡高效、機制靈活的原則確定內部機構設定。

第十二條 藍谷管理局可以建立靈活高效的用人機制,合理設定人員崗位、確定人員結構比例、設定人員聘用條件,並按公開招聘程式招聘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面向全球引進人才團隊和高層次人才。

人員管理可以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建立靈活高效的薪酬和激勵機制。建立與激勵機制相對稱的經濟責任審計、信息披露等約束機制。具體方案提交藍谷理事會研究確定,對人員規模控制、人事管理、財政經費保障等內容,經藍谷理事會審議,並提交市有關部門核准後實施。

核心區現有機關事業單位抽調人員,在過渡期內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崗位。

第十三條 建立內外結合的監督機制。

設立青島藍色矽谷核心區監事會(以下簡稱藍谷監事會),對藍谷管理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進行監督。藍谷監事會對藍谷理事會負責。藍谷管理局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機構,負責藍谷管理局的內部監督。

藍谷監事會可以接受具有監督、監察、國有資產監管等職責的單位委託,行使相應職權。藍谷監事會設主席、副主席,由藍谷理事會提名,按規定程式任命。藍谷管理局每年向藍谷監事會通報核心區的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情況。藍谷監事會建立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向藍谷理事會報告工作,並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 綜合管理

第十四條 核心區內的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等社會管理職能由即墨市政府以及市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五條 科技、財政、金融、土地、規劃、海域、城建、環保、工商等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緩徵事項,根據核心區發展需要,依法賦予藍谷管理局實施。

藍谷管理局應當接受賦權部門對賦權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督和指導。

第十六條 即墨市政府可以將規劃、建設和土地審批管理許可權依法賦予藍谷管理局。土地規劃修改、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等報批事項,由即墨市國土資源局配合藍谷管理局上報。

藍谷管理局應當推行土地總體利用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主體功能區建設規劃等規劃的有效銜接。

第十七條 鼓勵藍谷管理局開展土地租賃、作價入股等土地有償使用試點,對產業用地的供地方式、供地年限和地價實行差別化管理,創新土地調控和監管機制,建立低效利用土地退出機制。

第十八條 藍谷管理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依法將部分基本公共服務、社會管理性服務、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技術性服務、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等事務,委託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承接。

第四章 產業促進

第十九條 核心區是以海洋為主要特色的高科技研發以及高技術產業集聚區域,突出創新驅動、綜合服務兩大功能,著力培育創新創業文化,吸引國內外知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培養引進海洋高層次人才,推進青島國際人力資源產業園矽谷分園建設,集中布局海洋科研、教育、成果轉化、學術交流等重大平台和孵化器項目,重點開展海洋尖端技術、實用技術研發,有選擇地發展海洋新興產業。科學布局政務服務區、金融商務區、居住區,加快完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旅遊等基礎設施,積極發展金融保險、產權交易、法律諮詢等現代服務業。

第二十條 核心區重點發展下列產業:

(一)海洋生物醫藥領域;

(二)海洋新材料領域;

(三)海洋裝備製造領域;

(四)健康增養殖領域;

(五)海水資源綜合利用領域;

(六)海洋新能源開發利用領域;

(七)海洋環保與防災減災領域;

(八)海洋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

(九)其他與海洋相關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第二十一條 鼓勵核心區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等興辦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的新型孵化機構,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服務。經認定的孵化器,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相關優惠政策。

設立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建設孵化器、資助孵化器公共創新平台建設、完善創業孵化功能環境和支持在孵企業自主創新活動,重點扶持眾創空間的創客企業。

第二十二條 稅務部門應當落實國家鼓勵創新創業和扶持先進生產性服務業發展等稅收政策,最佳化稅收征管機制,提高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 核心區引進的專業人才,在住房、配偶就業和子女入學等方面按規定享受市有關優惠政策。

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享受的政策外,市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核心區發展需要,給予核心區其他政策優惠支持。

第二十四條 設立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用於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建立智慧財產權資源資料庫和智慧財產權交易中心,為智慧財產權交易提供平台。

第二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入駐核心區的科研機構和企業組建、申報國家級或省級海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台,對申報成功的創新平台給予優惠政策支持和獎勵。

第五章 經費模式和投融資管理

第二十六條 藍谷管理局建立獨立的財務預決算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藍谷管理局的經費來源,可以採取政府資助和自籌資金等多種形式。藍谷管理局運行初期,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逐步推向市場,形成市場化運作體制優勢。財政撥款部分,主要來源於核心區各項財政收入扣除上繳中央、省、市的部分。

第二十八條 藍谷管理局可以依法利用核心區的土地、海域、經營性資產以及財政性資金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核心區的開發、建設和發展。藍谷管理局可以作為國有投資出資人出資成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有關收益的調用、處置按照國有企業收益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核心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政府收益,依法全額用於核心區的開發建設。

第六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九條 藍谷管理局設立一站式服務大廳,統一辦理核心區內相關政務服務事務。

第三十條 市相關部門和即墨市政府應當根據核心區發展和管理的需要,向服務大廳派駐人員或者機構,並充分授權,為核心區內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提供便捷的一站式服務。派駐人員或者機構接受藍谷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藍谷管理局應當加強核心區內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協調和推動核心區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改革和創新,營造良好的公共服務環境。

第三十二條 工商、公安、城管執法、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核心區提供優質高效的公共服務,並接受藍谷管理局的協調。

第三十三條 藍谷管理局可以組織協調駐區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日常執法檢查活動,規範行政執法行為。駐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行政執法檢查情況向藍谷管理局通報。

第三十四條 藍谷管理局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吸收社會資本參與,實行市場化運作,提供高標準的公共服務和產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