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書畫家協會

青島書畫家協會

青島書畫家協會是2017年4月經青島市文聯和青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接受青島文聯和民政局業務指導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協會在青島市政府領導下,認真貫徹與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書畫藝術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堅持黨的文藝路線和方針。它是青島書畫家及書畫藝術學者一個展示的平台,為促進青島文化大繁榮、大發展,努力建設文化強市而作出應有的貢獻。 青島書畫家協會由潘海澄先生、姜雷先生等號召發起,由青島市德藝雙馨的優秀老藝術家擔任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同時聚集了青島市及全國各地一批優秀的書畫藝術家和書畫篆刻愛好者,協會的成立旨在交流書畫藝術、弘揚傳統文化,搭建藝術與金融的橋樑。用書畫藝術講好島城故事,用手中的畫筆描繪出“紅瓦綠樹、碧海藍天”魅力島城新篇章。 青島書畫家協會常駐辦公地址設在青島市南區延安三路匯利大廈13樓,歡迎青島及全國各地書畫藝術家蒞臨指導。

首屆青島書畫家協會主席團成員(2017年4月)


青島書畫家協會首屆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

耿浩、劉文泉、譚國信、劉世駿、邱振亮、於志源、竇世奎、姜世鈺、梁弼庚

會長:姜雷

監事長:潘海澄

常務副會長名單如下:李春、張景

副會長名單如下:

林建業、王衛寧、王鵬翔、竇鳳至、成洪章、宋成勇、賈培軍、戰世敬、侯貴卿

秘書長:任帥

辦公室主任:寧方翠

1、 花鳥畫院(藝委會):王衛寧(兼)

2、 油畫院(藝委會):王鵬翔(兼)

3 水彩畫院(藝委會):竇鳳至(兼)

3、 書法院(藝委會):戰世敬(兼)

4、 篆刻院(藝委會):侯貴卿(兼)

5、 水墨人物畫院(藝委會):萬里英(兼)


 

青島書畫家協會章程

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總 則

本團體的名稱

青島書畫家協會

(Qingdao Painting and Calligraph Artis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

青島書畫家協會是由自然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在青島市兩委及青島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領導下,團結青島市優秀書法家、畫家,弘揚和發展中國傳統文化,促進青島書畫文化的交流與發展,團結青島市內書畫家,為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貢獻力量。協會活動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青島市文聯的業務指導和青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

青島市市南區延安三路111號6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文化產業、文化市場、書畫研究、社會文化、文物鑑定收藏等專業方向上的學術研討活動;

(二)通過會刊發表和傳播業內文化藝術研究成果及成功經驗;

(三)舉辦各類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班;

(四)承接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內(大陸)有關法人、自然人委託的書畫科學體系中的科研題目和調研活動及諮詢服務;

(五)組織對優秀的書畫研究成果(含調查報告)的評獎活動;

(六)與國內外有關學術的團體、高等院校建立聯繫,策劃、組織、參與書畫學科的學術活動;

(七)邀請、接待國內外的書畫專家學者來青島講學(學術交流);

(八)其他與書畫文化學科建設與發展有關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潘海澄、姜雷、任帥擔任固定監事,不得變更、增加,由潘海澄擔任監事長。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職權

(一)對理事會決定擁有一票否決權(需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二)有權提名本團體會長、名譽會長、秘書長的任命;

(三)監督、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所決定事項的合法性、合規性以及可行性,必要時候可行使一票否決權(需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監事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監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7年4月2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協會成立相關報導:

青島書畫家協會於2017年4月27日舉辦成立大會。協會成立大會盛況空前,相關盛況得到了新華網、騰訊網、大眾網、鳳凰網、青島新聞網、百度新聞、搜狐財經、新浪網、今日頭條、半島傳媒、網易等國內大型媒體的轉發及報導。


匯聚島城文人墨客,蔚成書畫時代新風。4月27日,青島書畫家協會成立大會暨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青島市市南區匯利大廈舉行。大會選舉產生了首屆青島書畫家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理事會成員;審議通過了青島書畫家協會章程。本次大會相關籌備工作由青島九華文化傳媒承辦,濰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鼎力支持。來自島城書畫界的各屆嘉賓、島城書畫愛好者、會員代表及理事、青島著名書畫老藝術家們以及青島新聞網、大眾傳媒等媒體代表總計79人出席了本次大會。青島市文聯黨組成員、副主席謝志強、青島市民政局相關領導出席會議並講話。

青島書畫家協會 青島書畫家協會

書畫藝術作為中國文化的一顆璀璨明珠,伴隨中華文明的無限綿延與發展。青島書畫家協會得到濰坊銀行青島分行的鼎力支持,可謂是珠聯璧合。濰坊銀行自2013年起大膽創新推出藝術金融產品,搭建起基於大數據管理理念的藝術金融體系,建設藝術金融博士後流動站,及時發布相關藝術品市場指數和藝術金融景氣指數,具有極強的借鑑和套用水平,為滿足當前客戶多元化融資需求構築穩健的品牌基石。

青島書畫家協會 青島書畫家協會

青島書畫家協會的成立旨在交流書畫藝術、弘揚傳統文化,搭建藝術與金融的橋樑。同時充分發揮協會作用,緊密團結島城書畫藝術家,不斷提升會員和廣大書畫愛好者的文化素質和藝術創作水平,堅持用畫筆抒寫,用色彩抒情。在抓好書畫人才培養工作的同時,強化對外聯繫,積極開展藝術交流、互訪、聯展等活動。用書畫藝術講好島城故事,用手中的畫筆描繪出“紅瓦綠樹、碧海藍天”魅力島城新篇章。青島書畫家協會將攜手共創,為島城文化建設作出當代書畫家應有的貢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