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2014年7月18日,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青辦發〔2014〕17號印發《青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工作原則和職責分工、市內公務活動、迎送、住宿、用餐、用車、重要客情報送、審批控制、財務管理、監督檢查、推進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附則13章41條,由青島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4日印發的《青島市市級公務接待標準及接待經費管理辦法》(青廳字〔2008〕23號)予以廢止。

通知

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青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

青辦發〔2014〕17號

各區、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駐青各單位,青島警備區:

《青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已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中共青島市委辦公廳 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7月18日

管理辦法

青島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機制,對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全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完善市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和有關標準,指導、協調全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各區市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全市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二章 工作原則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同時正確處理好嚴格執行規定和熱情周到服務的關係,保證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工作中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嚴格標準,務實節儉;

(二)公開透明,接受監督;

(三)簡化禮儀,確保全全;

(四)熱情周到,突出特色。

第五條 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的內容等,由相應接待單位組織實施。重要公務接待活動,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明確責任,積極配合,避免出現職責不清、相互推諉等現象。

第六條 市領導同志參加各類公務活動,由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統籌協調,對口負責。各區市各部門各單位邀請市領導同志參加公務活動,應當提前與各辦公廳溝通對接,並嚴格按照程式報批。嚴禁承辦單位直接向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參加活動的請示件。

第七條 各區市各部門各單位邀請黨和國家領導人來青參加會議或活動,應當逐級履行審批手續,經市委批准後向省委提出申請,不得先請後報。承辦上級在青舉辦的會議或活動,牽頭單位應當提前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籌備情況,包括會議或活動的時間、地點,擬來青的上級領導同志和擬邀請的市領導同志,確保信息對稱、事項清晰、職責明確、協調一致。

第三章 市內公務活動

第八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到基層考察調研以及參加各類公務活動,基層單位負責同志不得到轄區邊界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打電子歡迎螢幕,不得安排民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獻花插彩旗。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搞層層陪同。

第九條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民眾,考察點現場不準臨時裝修裝飾或增置設備設施,不搞“花架子”,不搞形式主義。工作匯報應當突出存在的問題和相關建議,縮短匯報時間。

第十條 市內公務活動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用餐的,一律安排在定點飯店或機關內部接待場所。住宿和用餐應當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考察調研期間一律不得飲酒,不得接受基層單位贈送的各類紀念品和土特產品。

第四章 迎送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禮儀,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客人乘汽車抵離時,一律不到邊界迎送,可派車輛引路;乘其他交通工具時,可相應安排1位同志到機場、車站、碼頭接送。主要負責同志不參加迎送。

第五章 住宿

第十二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標準。接待對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單位應當協助安排符合住宿費限額標準的定點飯店或機關內部接待場所,住宿費由接待對象支付。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單間或者標準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員外,當地陪同及工作人員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六章 用餐

第十四條 各區市黨委和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在定點飯店、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協助安排與其一伙食補助標準相適應的自助餐、簡餐或者份飯,由接待對象選擇使用並據實交納一伙食費。

第十六條 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與接待對象公務活動無關的部門和人員陪餐。

從嚴控制就餐工作人員數量。駕駛員就餐的不再發放誤餐補助。

第十七條 工作餐、自助餐應當注意節儉,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七章 用車

第十八條 公務接待、公務活動出行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儘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八章 重要客情報送

第十九條 各區市各部門各單位接到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直屬企業、各大銀行的副部級以上領導同志,省內正廳級以上領導同志,省外副省級以上領導同志,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將軍,副省級以上離退休老領導,以及其他重要或知名人士來青信息後,應當在第一時間將來青客人的姓名、職務、人數、行程和住宿安排等信息同時報市委辦公廳和市政府辦公廳。

第九章 審批控制

第二十條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能夠合併的國內公務接待統籌安排,不得擅自擴大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第二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外出,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嚴格遵守請假報告制度,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畫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無實質性內容、無明確目的的學習考察,禁止重複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二十二條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公函制度。公務往來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公務活動的內容、時間、行程、人員等。接待單位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十三條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安排公務接待活動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人數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如出現公務接待活動與接待計畫不一致的,應當如實備註說明並經相關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四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堅持先預算後支出原則,將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在規定的經費總額內編制公務接待經費預算,並單獨列示,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列支公務接待費。

第二十六條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通訊、洗衣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接待費的審核報銷,在批准的接待費預算規模內,對有明確接待範圍、對象和目的,經單位負責人批准且符合規定的接待費予以報銷。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等一併作為接待費報銷憑證。

第二十八條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公函制度、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落實情況;

(五)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六)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一)報銷無公函的接待費用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公務接待費的;

(三)虛報公務接待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擴大公務接待費開支範圍,擅自提高公務接待費開支標準的;

(五)報銷與公務接待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的公開公示,並接受社會監督。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推進市場化社會化改革

第三十四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第三十五條 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第三十六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逐步向政府購買服務轉變。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管理細則,推進國內公務接待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管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三十九條 全市地方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24日印發的《青島市市級公務接待標準及接待經費管理辦法》(青廳字〔2008〕2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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