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非正常死亡屍體火化規定

《青島市非正常死亡屍體火化規定》是青島市制定的關於非正常死亡屍體火化的地方法律檔案。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8-01
【生效日期】1992-08-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青島市非正常死亡屍體火化規定

(1992年8月1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理非正常死亡人員屍體,維護工作秩序、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力引起死亡。包括工傷事故、醫療事故、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原因引起的死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市公安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第五條非正常死亡屍體,由下列有關部門組織檢驗或鑑定後,通知死者親屬儘快火化處理:
(一)因工傷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組織;
(二)因醫療事故引起死亡的,由衛生部門組織;
(三)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區(市)公安部門組織。
死者親屬對檢驗或鑑定結論有異議的,由有關部門組織復檢後火化處理。

第六條死者親屬如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保留屍體的,經按下列規定批准後,可自死亡之日起保留七日:
(一)因工傷事故引起死亡的,由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決定,報公安部門備案;應經有關司法機關決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因醫療事故引起死亡的,由衛生部門決定,報公安部門備案;
(三)因火災、溺水、交通事故、自殺、他殺、傷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區(市)公安部門決定。
延期保留屍體的費用,由死者親屬及責任單位承擔。

第七條在公共場所發現的無名屍體,由公安部門檢驗或鑑定後,公告查找死亡親屬;公告後十五日內無人認領的屍體,交殯儀館火化處理。

第八條對因死者家屬阻撓而逾期未火化的屍體,由屍體所在區(市)公安部門下達《強制火化決定書》,送達死者親屬和有關部門、單位,實行強制火化。因死者親屬阻撓火化而延期保留屍體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第九條醫院內的查找不到親屬的死者,由醫院寫出死亡報告,在死亡的七日後火化;如需檢驗或鑑定的,經醫院所在區(市)公安部門檢驗或鑑定後,交殯儀館火化處理。

第十條對阻撓強制火化,以屍體相要挾、無理取鬧、擾亂工作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應予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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