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設立琴島獎規定

第六條對獲得琴島獎的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台同胞,由市政府舉行儀式頒發紀念證書和獎章。 第九條琴島獎申報表、琴島獎紀念證書和獎章,由市政府外辦統一製作。 第十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外辦負責解釋。

青島市設立琴島獎規定
(一)為本市制定經濟發展戰略、城鄉規劃和重大技術政策,在節能減排、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貢獻突出的;
(二)積極向本市引進科技含量比較高、規模比較大、產業鏈條比較長、核心競爭力比較強的項目,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積極為本市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引進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新材料產業、現代物流業、現代農業等國外高端人才和技術研發人才,貢獻突出的;
(四)積極促進本市與外國城市或地區友好交往,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領域的交流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捐助本市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貢獻突出的;
(六)對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外辦)、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僑辦)和市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台辦)按照本規定和職責分工負責琴島獎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琴島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不超過20人。
第五條 授予琴島獎應當按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推薦單位填寫琴島獎申報表,一式三份,經市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和有關部門審核後,按規定報市政府外辦、市政府僑辦或市政府台辦。
(二)市政府外辦、市政府僑辦、市政府台辦應當自收到推薦單位報送的琴島獎申報表之日起20日內完成評審,並將評審情況進行公示。
(三)根據評審意見由市政府外辦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及時將審批的結果書面通知推薦單位。在未收到書面通知之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透露評審與報批工作有關的情況。
第六條 對獲得琴島獎的外國友人和華僑及港、澳、台同胞,由市政府舉行儀式頒發紀念證書和獎章。證書由市長簽署,授獎儀式於國慶節前夕舉行。紀念證書和獎章由市長或副市長頒發;對不在本市的獲獎者,經市長授權,也可以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獲獎者居留地代為頒發。
第七條 琴島獎獲得者,可以享受下列禮遇和待遇:
(一)在應邀參加本市舉行的重大慶典等活動時,享受貴賓禮遇;
(二)對確需在本市長期居留的,可為其辦理兩至三年有效居留許可;
(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禮遇待遇。
第八條 市新聞單位應加強對獲獎者事跡的宣傳報導。
第九條 琴島獎申報表、琴島獎紀念證書和獎章,由市政府外辦統一製作。
第十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政府外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青島市設立琴島獎暫行規定》(青政發〔1998〕42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