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第三屆運動會

四、參加辦法(一)各代表團參加單項比賽的運動員人數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三)各組別項目設定及運動員參賽年齡規定見附屬檔案3。 (四)區市組運動員限報一個大項,不得兼報項目。

有關通知

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希望各有關單位認真籌備,精心組織,全力辦好市運會。
附屬檔案:1.青島市第三屆運動會規程總則
2.青島市第三屆運動會運動員資格審查辦法
3.青島市第三屆運動會各競賽項目組別設定及年齡標準
2012年12月14日
附屬檔案1:
青島市第三屆運動會規程總則
一、比賽時間、地點
定於2013年在青島舉行。部分項目委託有關區市人民政府、高校及企事業單位承辦。
二、競賽項目及分組
(一)區市組:(共23項)
田徑、游泳、足球、籃球、排球、桌球、網球、羽毛球、柔道、摔跤、跆拳道、拳擊散手素質、舉重、武術套路、幼兒體操(藝術體操)、腳踏車、帆船(板)、賽艇皮划艇素質、橄欖球、射箭、擊劍、輪滑、射擊。
(二)高校組:(共9項)
田徑、游泳、足球、籃球、排球、沙灘排球、桌球、帆船(板)、健美操
(三)行業系統組:(共8項)
田徑、足球、籃球、沙灘排球、桌球、羽毛球、帆船(板)、棋類(中國象棋、圍棋)
(四)老年組:(共9項)
柔力球、健身球、健身秧歌(腰鼓)、健身氣功、太極拳(劍)、門球、老年氣排球、桌球、中國象棋
三、參加單位
(一)區市組:以十二個區市為單位組團參賽。
(二)高校組:以駐青高校為單位組團參賽。
(三)行業系統組:由市直機關,各企、事業單位(含民營企業),中央及省駐青機構等單位組團參賽。
(四)老年組:以十二個區市老年體協為單位組團參賽。
四、參加辦法
(一)各代表團參加單項比賽的運動員人數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定執行。
(二)區市代表團最少須報8個項目,最多可報16個項目。田徑、足球、籃球、排球、皮劃賽艇為必報項目。
報名參賽項目人數必須符合單項規程所規定的最低報名人數。
各代表團凡報參加田徑、游泳、射箭、帆船、皮劃賽艇、籃球、羽毛球、桌球、足球、柔道項目中的6個以上(含6個)項目獎勵20枚金牌計入綜合成績。
(三)團部工作人員人數、參加開、閉幕式隊伍人數及辦法另行通知。
(四)比賽服裝按各單項競賽規程、規則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運動員資格
(一)區市組參賽運動員必須具備青島市正式戶籍並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青島市運動員參賽證》。
1、輸送到市級以上訓練單位的運動員不參加比賽。
2、國小、國中、高中學生按戶籍和學籍確定代表單位。
(二)高校組運動員必須經全國普通高考統一考試錄取,有正式學籍的在校本、專科生及研究生,並具備有關註冊證件。
(三)行業系統組運動員必須是在勞動人事部門登記在冊,並簽定用工契約、享受本單位各項保險等福利待遇的職工。
(四)老年組運動員必須年齡在男60、女55歲以上,持有第二居民代身份證的人員,以戶口所在地確定代表單位。
(五)運動員資格審查辦法見附屬檔案2。
六、競賽辦法
(一)執行國家體育總局或各單項運動協會審定的最新裁判規則。
(二)報名不足3個單位的大項、不足3人(對、隊)的小項取消該項目比賽(規程和規則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各組別項目設定及運動員參賽年齡規定見附屬檔案3。
(四)比賽監督、仲裁委員、裁判員和運動員資格審查人員的選調辦法另行下發。
七、計牌、計分和獎勵
(一)籃球、排球、足球錄取前八名,按6、5、4、3、2.5、2、1.5、1枚計金牌,按54、45、36、27、22、18、13、9計分。
(二)橄欖球、幼兒體操12人項目前六名按4、3、2.5、2、1.5、1枚計金牌。按36、27、22、18、13、9計分。
(三)田徑丙組全能團體(每單位四個選手選三個成績最好的),前三名按照3、2、1、枚計金牌,前八名按27、21、18、15、12、9、6、3計分。
(四)藝術體操集體項目按前三名1.5、1、0.5枚計金牌,前八名按9、7、6、5、4、3、2、1計分。
(五)各單項比賽錄取前八名,前三名給予金、銀、銅牌獎勵,前八名按9、7、6、5、4、3、2、1計分。
(六)高校組、行業系統組設破紀錄獎。個人項目破大會紀錄加計5分;小團體項目破大會紀錄加計10分。
(七)對在本市運會周期內參加省運會、城運會的獎勵。
1、參加第22屆省運會獲得個人項目金牌的運動員按所獲的金牌數量給予輸送區市加計相應金牌和分值。
2、參加第七屆全國城運會獲得個人前3名的運動員按4、2、1枚金牌和相應分值獎勵輸送區市。
3、參加省運會、城運會集體項目或小團體項目的加牌方法:一名運動員按所獲成績應計金牌數和分值的50%計入輸送單位;兩名以上(含兩名)運動員,按所獲成績應計金牌數和分值計入輸送單位。
4、給予因承擔大賽任務不能參賽的適齡運動員所在單位加牌加分:
(1)因參加全運會不能參賽的計2枚金牌和18分;
(2)因參加全運會集訓、青年錦標賽以上的國家、國際比賽不能參賽的加計1枚金牌和9分。
(3)集體項目運動員加牌加分方法參照省運會、城運會加牌加分方法。
(八)本周期內每向市級訓練單位輸送一名運動員獎勵0.5枚金牌,計6分,計入輸送區市的綜合成績中。
八、代表團獎勵辦法
(一)成績獎
1、區市組設比賽成績金牌獎、比賽成績團體總分獎、輸送獎、綜合成績金牌獎、綜合成績團體總分獎。
(1)比賽成績金牌獎、比賽成績團體總分獎以各代表團獲得各項目比賽金牌總數和團體總分排列名次,分別獎勵前六名代表團。如金牌總數相等,以銀牌總數量多者列前,余類推;如團體總分相等,以金牌總數多者列前,余類推。
(2)輸送獎以各區市向市級以上訓練單位輸送人數所獲金牌排列名次,分別獎前六名代表團。如相等,按比賽成績金牌獎排定名次。
(3)綜合成績獎以各區市代表團的“比賽成績”、“參加省運會、城運會的獎勵”、“輸送獎”、“因承擔大賽任務不能參賽的適齡運動員加牌加分”所得金牌總數和團體總分之和排列名次,分別獎勵前六名代表團。如金牌總數相等,以銀牌總數量多者列前,余類推;如團體總分相等,以金牌總數多者列前,余類推。
2、高校、行業系統組設金牌獎、團體總分獎。
以各代表團獲得各項目比賽金牌總數和團體總分排列名次,分別獎勵前八名代表團。如金牌總數相等,以銀牌總數量多者列前,余類推;如團體總分相等,以金牌總數多者列前,余類推。
(二)體育道德風尚獎
以各代表團在單項比賽中獲得的體育道德風尚獎代表隊之和排列名次,多者列前。評選辦法另行制訂。
九、違反規定處罰
(一)違反國家《反興奮劑條例》的,按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處罰。
(二)比賽中違反體育競賽紀律的運動員、教練員,除按規則給予處罰外,按有關規定給予警告、取消比賽資格、取消比賽成績、通報全市等處罰。
(三)違反市運會參賽資格有關規定的,按資格審查辦法處罰條例處罰。
(四)應屆省運會年齡運動員不服從市級運動隊選調的,除取消參賽資格外,每1人扣除代表團2枚金牌、18分。
(五)凡未經市體育局批准,擅自將運動員送到外省、市專業隊、俱樂部、行業體協等單位並造成不可挽回影響的,每外流一名隊員,扣除市運會2枚金牌、18分。
十、報名
(一)第一次報名:各代表團於2012年12月30日前報參賽項目。
(二)第二次報名:按各單項規程要求執行。
(三)報項表、報名單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四)區市組運動員限報一個大項,不得兼報項目。
十一、代表團團旗、運動隊服裝規定,另行通知。
十二、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2:
青島市第三屆運動會運動員資格審查辦法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範圍
第一條 本屆市運會運動員資格審查工作由以下機構負責:
1、資格審查委員會:由市體育局、市教育局、市總工會、市直機關工委、高校體協、市老年體協等部門有關領導組成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全面領導本屆市運會的資格審查工作,制定資格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辦法,負責對運動員資格進行複議,對運動員資格進行最終裁決。
2、資格審查組:由市體育局訓練競賽處、市教育局、市總工會、市直機關工委、市老年體協及市體育局各訓練單位有關人員、各區市資審代表、高校體協資審代表共同組成資格審查組,在資格審查委員會領導下,對全市運動員統一進行資格審查、註冊建證。
第二章 運動員代表資格及審查辦法
第二條 運動員的代表資格
1、區市組運動員:
(1)參賽運動員必須在運動員資格審查之前具備正式青島市戶籍,以戶籍和學籍確定其代表單位,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確定其參賽組別。如戶籍和學籍不在同一區市,以2012年6月30日前其正式學籍所在區市為代表單位。
(2)市教育局直屬高中、民辦高中和育才中學、三十七中及民辦國中運動員曾代表原培養單位參加過青島市市級比賽並取得前八名的代表原培養單位參賽。以市中小學生運動會秩序冊或原學籍為確定其參賽單位的依據。
2、高校組運動員必須經全國普通高考統一考試錄取有正式學籍的在校本、專科生及研究生,並具備有效的註冊證件。
3、行業系統組運動員必須是在勞動人事部門註冊的本行業系統的正式員工。
4、老年組運動員必須年齡在男60、女55歲以上,持有第二居民代身份證的人員,以戶口所在地確定代表單位。
第三條 運動員資格審查辦法
1、運動員信息錄入工作將於2012年開始,審驗運動員的二代身份證、電子學籍,對運動員進行資格審查後,將為符合規程規定的參賽運動員頒發《青島市運動員參賽證》。
2、資格審查組對審查情況和處理意見要記錄在案。
3、資格審查委員會將通過網路公示符合參賽資格的運動員名單。
第四條 資格審查必備的證件、證明
1、區市組運動員: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原件,非青島市身份證號碼的運動員,必須再提供戶籍原件及相應材料。
2、高校組運動員: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學生證、註冊證及招生錄取通知書原件。
3、行業系統組運動員: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和勞動保險。
4、老年組運動員:第二居民代身份證。
第五條 所有參賽運動員上場前必須向裁判員出示二代居民身份證和參賽證,隨時接受檢查。
第三章 運動員資格問題的申訴和受理
第六條 申訴程式及受理截止日期
1、各參賽單位有關運動員資格的申訴,可向資格審查組提交書面申訴報告,申訴內容要客觀、祥實、並有依據,申訴報告須由參賽單位加蓋公章,申訴時須交申訴費人民幣500元/每人次,勝訴者如數退還申訴費,敗訴者不退還。
2、區市組運動員資格問題申訴的受理日期截止到市運會第一項比賽開始前,此後將不再受理運動員註冊資格問題。
第四章 違反規定的處罰
第七條 對運動隊和代表團的處罰
凡比賽中改名換姓、冒名頂替、提供假證明的運動員,一經發現,屬個人項目的,查出一人,取消該運動員的比賽資格和成績,查出兩人,取消該項目比賽資格和所有成績;屬集體項目的,取消全隊比賽資格和成績;該運動隊不得評選體育道德風尚獎。每查出一人從該代表團市運會總成績中扣除2枚金牌和18分,並通報全市和所在區市政府或單位紀檢部門。
第五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生效。有關解釋權、運動員資審最終裁決權和處罰歸本屆市運會資格審查委員會。
第九條 未盡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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