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1)諮詢:就公民提出的法律問題提供專業解答。
(2)代書:主要是起草法律文書,為訴訟或非訴訟程式的開始提供文書準備。
(3)非訴訟法律援助:代理當事人參加和解、調解、仲裁等。
(4)訴訟法律援助:代理當事人參加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在刑事訴訟中擔任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人的代理人。
歷史沿革
青島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於1996年11月8日,是全國最早成立的四家法律援助機構之一。中心經歷了聯合國開發計畫署項目資助、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三個階段,2008年7月,經省編辦核定為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部門設定
中心設有諮詢部、援助部和綜合部三個部門。
諮詢部主要負責市中心接待大廳、“12348”專線和市中心駐市信訪局法律諮詢處三視窗的諮詢接待,案件受理與審查,與工青婦老殘等相關部門的機構聯絡,法律援助及“12348”專線數據統計等工作。
援助部主要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案件指派和社會律師辦案監督。
綜合部負責中心的人事、檔案、會計、檔案收發、信息、宣傳、檔案起草、辦案補貼發放、計算機設備維護、公務用車等後勤保障及綜合協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