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汽車乘坐秩序,規範乘坐行為,保障乘車安全,根據《青島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含電車,下同)的乘坐及相關運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規定。
軌道交通的乘坐及相關運營服務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駕乘人員應當安全駕駛,文明服務,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定,服從管理,自覺維護乘坐秩序和乘車環境。
第四條 乘客應當在站台或者候車區域內候車;車輛未到站,不得要求駕駛員站外停車;到達終點站應當按照要求全部下車。
第五條 乘客乘車時應當做好自我保護,坐穩、站穩和扶牢,並自行妥善保管攜帶物品。乘客下車時應當提前做好準備,車輛停穩後,依次先下後上。乘坐無人售票車輛應當在標定的車門上下車。
第六條 乘客應當購票乘車,車票當班有效,中途提前下車,不退餘款。乘坐有人售票車,乘客應當在上車後一個站距內購買車票;乘坐無人售票車,乘客應當在上車時使用電子乘車卡付費(卡內餘額不足時應當按照規定的票價投幣)或者按照規定的票價將票款展示後自行投入票箱內。
第七條 身高1.2米及以下的兒童應當在成年人監護下免費乘車;身高1.2米以上的兒童及中、小學生享受半價乘車。
享受半價乘車的,應當辦理優惠乘車卡,優惠乘車卡可以由學校、幼稚園統一辦理,也可以持個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自行辦理。
第八條 乘坐公共汽車的現役義務兵、殘疾軍人、因公致殘的人民警察、政府重點優撫對象、殘疾人和老年人等乘客,按照相關規定享受乘車減免優惠並持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乘車。
第九條 嚴禁借用、偽造優惠乘車卡。
享受優惠的人員不得將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轉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車;優惠乘車卡、有效證件遺失或者未帶的,應當購買全票。
對使用借用、偽造的優惠乘車卡乘車的,駕乘人員有權暫扣憑證交由相關部門處置,並將其有關信息記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車費:
(一)未按照規定標明運價標準的或者駕乘人員不按照核定的運價標準收費的;
(二)駕乘人員不出具車票憑證或者出具不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車輛的讀卡設施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
第十一條 乘客攜帶行李物品總重量超過15千克或者占地面積超過0.125平方米的(1人站立面積),應當按同程車費加購車票,但殘疾人或者特需乘客必需的行動輔助專用物品除外。
第十二條 倡導文明乘車、安全乘車、環保乘車、錯時乘車,鼓勵企業錯時上、下班。支持和鼓勵下列文明禮讓乘車行為:
(一)互相幫助,對老、幼、病、殘、孕及懷抱嬰兒的乘客禮讓乘車、禮讓座位,占用特需專座的其他乘客應當主動讓座;
(二)不大聲喧譁,不食用影響乘車環境衛生和空氣品質的食物;
(三)按順序上下車,協助駕乘人員維護乘車秩序;
(四)非上班、上學人員避開交通尖峰時段乘車出行。
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車輛、站台及候車區域的設施、設備;
(二)攔車、扒車、翻越候車欄,擅自開啟車門、翻越車窗;
(三)擅自進入駕駛工作區域,與駕駛員閒談;
(四)辱罵、毆打駕乘人員,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五)在車內打鬧、鬥毆;
(六)在座位上躺臥或者多占座位,所帶物品單獨占用坐席妨礙其他乘客;
(七)將頭、肢體伸出車外;
(八)占用上下車通道或者倚靠車門阻礙其他乘客上下車;
(九)在車內吸菸、吐痰、吐口香糖、亂扔雜物以及向車外拋撒物品;
(十)在車內進行推銷、演藝、乞討等活動;
(十一)其他妨礙他人正常乘車、影響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人員乘車:
(一)無故拒付車費的;
(二)赤膊、著泳裝的;
(三)無人護送的醉酒者、精神障礙病人;
(四)威脅公眾健康的傳染病患者;
(五)攜帶腥臭污穢物品、活禽畜等動物(導盲犬除外)的;
(六)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或者無包裝易碎品的;
(七)攜帶物品重量超過30千克或者占地面積超過0.25平方米或者長度(高度)超過1.8米的。
第十五條 車輛因故不能繼續運行時,駕乘人員應當組織乘客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
第十六條 乘客在車內撿到他人物品交給駕乘人員或者車站工作人員的,受理人員應噹噹面核實並登記。乘客在車內遺失物品時,可到始發站、終點站或者撥打公交企業服務熱線查詢。公交企業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品,對逾期無人領取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車輛運行中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緊急情況時,乘客應當服從駕乘人員的疏導指揮,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 乘客對駕乘人員違反服務規範的行為可以投訴,但不得干擾車輛的安全運行。有關部門或者公交企業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第十九條 乘客違反本規定的,駕乘人員和其他乘客有權勸阻,駕乘人員可以依照本規定拒絕其乘坐;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島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1日發布的《青島市城市公共運輸車輛乘坐規定》(青政發〔1990〕226號)、1994年12月1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關於青島市公共運輸車輛實行無人售票的通告〉的批覆》(青政函〔1994〕62號)批准發布的《關於青島市公共運輸車輛實行無人售票的通告》同時廢止。
新聞發布會
《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定》新聞發布會
主持人:各位記者朋友,大家上午好!
歡迎出席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為維護好公共汽車乘車秩序,規範乘車行為,保障乘車安全,市政府制定了青島市公共汽車乘車規定,為增進大家對各項規章的了解,提高市民對乘車規定的了解,今天我們請到市政府發布辦藍海華副主任就乘車規定進行解讀,我們下面有請藍主任介紹具體的情況。
藍海華:新聞的各位朋友:
大家好!歡迎大家前來參加本次新聞發布會。2016年8月18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定》,於2016年9月1日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247號令的形式印發,並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城市交通一直是市民關注的焦點和熱點,市政府的規定印發以後,市交通委、交運集團、公交集團都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已經受到了良好的效果,明天就要正式實施了,為了再次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爭取更多的市民理解、支持、遵守規定,今天我們舉行新聞發布會,再次對乘坐的規定進行宣傳。同時我們今天還邀請了市運管局、公交集團、交運集團的有關領導一起參加新聞發布會,一會兒接受大家的採訪和提問。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1990年市政府頒布了《青島市城市公共運輸車輛乘坐規定》,對規範乘車秩序,保障乘客安全,加強公共運輸管理髮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規定》許多方面已不適應工作的需要。一是公交實施城鄉全域統籌發展,原《規定》適用範圍與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二是絕大多數公交線路逐步實現無人售票和電子售票,票務制度發生變化;三是公交管理職能由市政公用局移交市交通運輸委,調整了行業管理主體;四是2005年市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青島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對乘客權利義務做了新的明確和規範,需要做相應調整;五是爭創和保持文明城市稱號,對文明乘車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我市修訂了《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定》。
二、修訂後的《規定》主要內容?
《規定》共20條,主要依據《青島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要求,借鑑其他省市的經驗,從文明乘車及規範乘車、乘客權利與義務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並增加信用誠信等方面的內容。
(一)關於題目和適用範圍
根據我我市公共運輸發展的實際,原《規定》僅僅適用於城市範圍已不符合實際情況,應當充分體現城鄉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的新要求。同時,考慮到公共運輸不僅包括公共汽車、電車,還有軌道交通等營運交通工具,本規定的調整對象定為公共汽車比較適宜。因此,修訂後的題目訂為《青島市公共汽車乘坐規定》,適用範圍擴大為本市行政區域內。
(二)關於購票和乘客權益
為適應無人售票、電子售票和優惠乘車需要,《規定》第六條至第十條,分別就乘車購票方式、優惠免費乘車等行為進行規範。為了與《青島市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青島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規定有效銜接,將兒童免費乘車的身高標準從1.1米調整到1.2米。考慮到當前兒童身高普遍增高,部分學齡前兒童已超過1.2米,對此,將比照中、小學生優惠乘車政策,實行半價優惠乘車。
(三)關於文明乘車
為了適應文明城市建設需要,結合本市實際,從道德層面提出了鼓勵性、倡導性乘車要求,引導乘客文明乘車。《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倡導文明乘車、安全乘車、環保乘車、錯時乘車。同時,對乘客禮讓座位、扶老攜幼、保持車內安靜、空氣清新以及避讓高峰等提出具體要求。
(四)關於乘車規範
為維護乘車秩序,保障安全運行,規範乘客的乘車行為是重要的前提。《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以及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分別就乘客候車、上下車、證件使用、自我保護和禁止行為、禁止乘車人員以及應急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特別是乘車禁止行為和禁止乘車人員的規定,在執行中主要依靠駕駛人員來辨別,並以引導和勸阻方式為主,但是有了明確規範,如果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因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糾紛,就可以作為依法解決糾紛或依法處罰的重要依據。
三、需要個別說明的問題?
(一)由於我市公車站設定條件不同,《規定》第四條對乘客候車秩序進行了規範。設有港灣車站的,應當在港灣車站候車區域內等待;沒有設立港灣車站的,應當在人行道上候車,以確保車輛進出站時乘客的安全。
(二)《規定》中明確了乘客對自身及所攜帶物品的自我保護責任的意識,對於違反乘坐規定導致的事件,應當按照責任人各自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處置。
(三)關於1.2米以下兒童須有成年人監護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未成年兒童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較弱,應當在成人監護攜領下乘車以保證安全。
(四)《規定》中第八條關於優惠乘車的具體執行辦法,應當按照不同優惠人群應享受的優惠政策分別執行,並會隨著我市交通發展及城市交通的管理需求適時調整。
(五)公共運輸以快速客運為目的,不得客貨混裝。第十一條對乘客所攜帶物品的限制,主要目的是保證公車廂內的暢通,保證其他乘客的乘車安全,攜帶超過標準的物品應當選擇乘坐其他交通工具。
(六)關於乘客違反乘車規定導致的事件,包括違反購票規定、違反禁止乘車規定等並拒不改正者應當由相關部門處理,並均應當計入我十個人誠信檔案。
(七)《規定》第十條、第十八條對乘客乘車中享有的權力進行了規定。本《規定》雖然沒有針對公交企業的經營服務行為條款,但公交企業的客運經營行為在《條例》中已經做了詳細的規定並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日常的監督和管理。
最後,再次感謝新聞界的各位朋友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藍主任的介紹,大家可以進行提問。
提問:我想問一下關於乘客信用信息系統的事情,有什麼信息會被計入信用檔案?這個信息是做怎樣的處理?以後如何使用?謝謝。
藍海華:關於我們國家信用體系問題,目前只有國務院的相關的檔案明確要求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企業和個人的信用體系,目前我們國家在法律法規上在這方面的規定還是比較少的,我們青島市政府對這個事也是非常的重視,近期正在研究制定以青島市自身為主的全域青島市的信用體系的制度設定正在進行,等制度體系設定出台之後,哪些信息可以進入這個信用體系,作為個人、企業的信用檔案來對大家有約束和規範作用,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出來,但是青島市的信用體系出來以後相關的內容就會明確。
第二,關於公交的規定涉及到的個人乘坐公車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到的信用體系應該怎么納入?我們是這么考慮的,大家可能注意到這次《規定》設定了禁止行為和禁止乘車人員但是沒有設定具體的處罰條款,因為公車是一個流動的公共場所,執法人員不可能每時每刻上車執法,同時在公車上遇到的一些違規違法行為,只要是輕微的我們還是以勸導、勸阻為主,當然如果遇到了嚴重的打仗鬥毆,嚴重的違反治安處罰條例,嚴重違反了城市公共衛生的管理規定,應當交由公安機關、城市管理機關等不管部門進行處罰,由於公車是一個運營流動的公共場所,涉及到其他乘客出行的情況,所以不可能就一個違法行為出現以後立即停車進行取證調查,所以這個情況在調查取證過程當中有一定的難度,所以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合理的處理違法違規情況。
如果遇到了確實的嚴重的治安案件或者是嚴重的違法城市管理和衛生管理、秩序管理的情況,需要設定處罰的交由有關部門處罰的,可以納入信用體系的,可以公開信息的應當納入,這還要根據下一步整個青島市信用體系建立以後的實際情況來統一考慮,謝謝。
主持人: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