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青島市建設工程質量協會主管部門是青島市建管局,它在青島市建築工程行業自律、行業培訓、交流、新材料新產品推廣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工作職責
1、行業自律。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約束企業不良競爭行為,創造公開、平等、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配合建設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做好市場秩序整頓、規範工作。
2、開展行業培訓。培訓的內容有新規範、新標準的宣貫;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交流學習及技術講座。
3、組織行業交流,提高行業的整體水平。交流的主要內容是組織會員單位赴國內外參觀考察和學習。
4、諮詢服務。開展技術、信息、質量等諮詢服務活動。
5、對產品質量有爭議的進行技術鑑定。
6、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7、協同參與評選表彰質量管理優秀企業活動,激勵企業勇創名牌產品。
8、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和社會公益活動,完成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交給的其它工作。
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青島市建設工程質量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青島地區從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混凝土生產、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是依法登記成立的公益性、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市性社會團體,本章程為本會的工作準則。
第二條 協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適應市場經濟要求,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圍繞提高工程質量、開展質量管理理論的研究,推廣普及科學的管理方法,為提高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管理水平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
第三條 本協會在青島市建設委員會和青島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協會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等法律法規、標準規範、規定,貫徹質量興市的方針,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
第五條 協會辦公地點設在青島市澳門路121號青島市建委綜合辦公室223房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有關規定。
第七條 本協會在施工質量管理及技術領域內的生產、施工、監督、檢測、科研、設計、材料設備生產等方面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探討行業發展的新途徑、反映行業發展現狀,提出建議,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
(二) 組織參觀交流,促進推廣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機具及先進管理經驗,推進科技進步和行業發展;
(三) 開展學術交流,舉辦技術講座,促進行業技術水平提高,推進行業技術創新;
(四)開展繼續教育,舉辦培訓班,促進行業素質的提高。
第八條 開展技術諮詢服務,收集有關技術信息,通過“技術通訊”傳遞交流,推動行業信息化的發展。
第九條 組織開展市內、省內外工程質量管理的經驗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書刊和資料。
第十條 依據法律、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承辦政府委託的工作;承辦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自願參加本協會組織的下列企事業單位,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市內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檢測單位、混凝土生產企業;
(二)從事相關工作的教學、科研單位;
(三)與本會專業配套儀器設備製造加工企業。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書,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書。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享受本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優先權,優先取得各種技術信息,接受協會的獎勵;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積極承辦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設;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協會工作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 會員違反協會章程,對協會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有權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一到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按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三)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2-5名。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任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四條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到會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 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或部門的資助;
(三)企業、團體、個人的資助或捐贈;
(四)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技術諮詢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為了保證的協會正常開展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直接向會員單位收取會費,會員單位及時交納會費。會員單位交納會費按年度計收,收取時間為每年度的六月底前一次繳清。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程經2005 年12 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