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具體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具體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具體規定》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82年10月04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10-04
【生效日期】1982-10-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具體規定

(1982年10月4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具體規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具體規定
從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維護信訪工作秩序的幾項規定》以來,各級領導和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要求做了大量工作,上訪人員絕大多數能夠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和信訪部門的規章制度,因而信訪秩序越來越好。但是目前仍有極少數人上訪的問題雖已經解決,卻又提出過高或無理的要求,長期糾纏取鬧,甚至有個別人在上訪民眾中進行煽動挑唆,干擾信訪工作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為了加強人民來信來訪工作,保障接待來訪民眾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產秩序,現根據上級的有關規定,對維護信訪秩序問題作如下具體規定:

一、信訪工作是黨與政府聯繫民眾的一個重要渠道。各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都必須認真處理人民來信,熱情接待民眾來訪,按照國家的政策和法令,恰當地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做到:
(1)態度熱情誠懇,嚴格按政策法律辦事,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負責地處理每一個信訪問題;
(2)對於要求合理應該解決的問題,要抓緊給予解決,不要互相推諉、拖延不辦;
(3)對於按照政策不能解決的問題,要耐心講明道理,做好思想工作;
(4)對於要求過高或無理糾纏取鬧的上訪人員,要敢於和善於做教育疏導工作。

二、來訪人員應該正確行使民主權利,自覺遵守下列規則:
(1)要聽從接待人員的安排,到指定地點上訪。不要到宿舍糾纏,不要在馬路上攔截,不要到機關門口和辦公室吵鬧,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2)要如實反映情況,不準歪曲事實,無中生有;不準捏造材料,誣告陷害他人。
(3)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凡申訴的問題,已得到合情合理解決的,不應再糾纏不休。
(4)要尊重接待人員。不準無理糾纏取鬧;不準辱罵、毆打接待人員。
(5)要維護安定團結。不準在上訪民眾中造謠惑眾,挑撥離間黨、政府與民眾的關係;不準串連煽動民眾上訪;不準衝擊機關、聚眾鬧事,影響正常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屢教不改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三、國家機關幹部和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不得以上訪為藉口無故曠工。曠工屬於違犯勞動紀律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批評教育不聽的,應扣發工資;屢教不改的還可按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處理信訪問題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責任制,屬於哪一級、哪一部門辦理的業務問題,就由哪一級、哪一部門認真負責地研究處理,提倡上訪民眾依靠基層就地、就近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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