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

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是由從青島大學各本科或研究生專業畢業的,現駐北京學習或工作的,原青島大學學生自發組成的民間團體,宗旨是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深度挖掘個體潛能,為每一個在京的青大校友創造更多的發展機遇、更好的生活空間,謀求更多的利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是由從青島大學各本科或研究生專業畢業的,現駐北京學習或工作的,原青島大學學生自發組成的民間團體,接受青島市政府、青島大學和青島大學校友總會的工作指導,是連線青島大學與駐京青大校友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青島大學校友事業建設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校友會以及下設的官方網站已經在在北京市民間社團管理局和青島市民間社團管理局進行註冊,是青島大學校友總會的地方組織,北京周邊、華北地區各縣市有小規模校友會承認本校友會章程並願接受本校友會領導的,都可以團體身份加入本校友會,承擔校友義務、享受校友權利;
第三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章程》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級法律法規擬訂,是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的最高準則和基本行為規範,是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精神和文化的集中體現和理論基礎,所有北京校友會會員都必須尊重本章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四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的宗旨是: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深度挖掘個體潛能,為每一個在京的青大校友創造更多的發展機遇、更好的生活空間,謀求更多的利益;
第五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所從事的將主要是為青島大學駐京校友謀求更多利益的公益事業,校友會在發展成熟過程中必不可少的市場化經營方式也都將是為實現這一事業而選擇的正常的途徑;
第六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高舉民族振興的旗幟,號召所有的校友發揚堅韌不拔、虛懷若谷的精神,不斷強化自身素質、增強專業技能,開闊眼界、勇於創新,時刻不忘熱愛自己的祖國、熱愛自己的家鄉、熱愛自己的母校、熱愛自己的親人;

第二章:組織原則與組織機構

第七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採用民主集中制與志願者制度相結合的組織原則,積極聽取最廣泛的校友的意見,由志願者執行日常管理、協調並為全體會員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全體會員大會是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全體會員大會的召開只對三項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內容獲得全體會員半數以上同意即為通過,未能到大會現場投票的會員將被大會視為棄權,審核的內容分別是:
1.《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章程》修改與通過
2.任命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主席團成員
3.對主席團提交的校友會重大規划進行決策
第九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全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時間定在每年三月,具體時間及日程安排由主席團制定,會議通知必須有效下發到每一位會員手中並得到回覆;臨時召開全體會員大會對重大事務進行表決必須由主席團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共同發起才視為有效;
第十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主席團是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常設決策機構,有權代表全體會員大會對校友會日常運作的各種問題進行決策,主席團包括主席團主席一名、常務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秘書長一名,主席團主席由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邀請權威人士或資深學長擔任,是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最高領導人,對主席團的日常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常務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由主席團從擔任過一年以上志願者工作並有突出表現的現有會員中選出名單,由全體會員大會共同審議;條件突出但未能滿足參選條件者,可有主席團向全體會員大會提出特別動議,全體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可破格錄用;
第十一條:主席團會議由主席團主席召集,在主席團主席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的情況下可由半數以上主席團成員共同召集方為有效;主席團作為決策機構不對校友會的日常工作進行行政干涉,只擁有對校友會重大事務的最終決策權,主席團對於校友會重要事務的審議,需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同意才可通過,主席團主席擁有一票否決權,但沒有最終決定權;校友會重要檔案需由主席團通過並由主席團主席簽署方可生效;在主席團主席無法正常履行職能的情況下,可由常務主席暫代主席團主席職位;在主席團主席和常務主席都無法履行職能的情況下,主席團不能行使職能,所有事務由全體會員大會共同審議,主席團副主席可主持會議;
第十二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設有六個部門負責校友會日常事務進行管理,分別是: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校友會會員進行協調和管理;發展部,負責制定校友會各種檔案和中遠期發展規劃,並對校友會各發展項目進行監督和指導;外聯部,負責為校友會進行各類對外聯絡工作;項目部,負責對校友會各具體項目進行策劃、組織和執行工作;信息部,負責對校友會網站進行管理,並對各類信息進行蒐集和整理;秘書處,負責負責進行校友會內部協調和管理工作。主席團常務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分別兼任各部門主任,負責各部門日常事務;

第三章:校友會工作內容

第十三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作為青島大學駐京學生自發組織的民間機構,其工作內容以為青大在京學生謀求更多實際利益為最高準則;主席團將在每年全體會員大會上作專題報告,匯報上一年度校友會工作成就以及公布下一年度工作計畫,由全體會員大會進行審議;
第十四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協助青大在京學生解決個人生活問題,包括住房、工作等;
第十五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為青大在京學生提供各種諮詢,包括法律、社會保險、勞動保障、政府政策等;
第十六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協助青大在京學生辦理各種必要的在京手續及證件等;
第十七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積極開展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增強青大在京學生職業素養並協助進行在京職業規劃;
第十八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積極整合各種資源,為青大在京學生創造更多能夠促進個人發展的機會;
第十九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定期舉辦各種體育、文化娛樂活動豐富青大在京學生業餘文化生活,增強在京學生凝聚力;
第二十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積極促進青島大學與駐京高校、社會團體的學術文化交流;
第二十一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為青大在京學生舉辦各種展覽、聚會、沙龍,有力促進在京學生個人品牌的提升,積極組織在京學生與駐京企業的人才雙向交流;
第二十二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作為青大在京學生的權利保障機構積極進行個人權利的維護與管理;

第四章:校友會會員

第二十三條:凡現駐北京學習或工作的,具有青島大學本科及研究生學歷資格的青島大學畢業生都有資格成為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
第二十四條:申請成為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需從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網站下載或線上填寫《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入會申請》,連同身份證複印件、學歷複印件等一併提交校友會秘書處;
第二十五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秘書處將對申請者的資質進行審核,入會信息及身份證明檔案真實有效即可批准其入會;
第二十六條:青島大學畢業生加入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必須認真填寫相關入會表格等檔案留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七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的每一位會員都是全體會員大會的組織部分,必須參加每年一屆的全體會員大會,行使會員權利;
第二十八條:青島大學校友會會員必須嚴格遵守校友會章程及全體會員大會做出的決議,積極參與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配合校友會志願者的工作,為校友會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五章:校友會會員權利

第二十九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都是校友會全體會員大會的重要一員,有權利參加全體會員大會的表決,有權利在全體會員大會上對大會的各項議案發表支持或反對意見;
第三十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權利參加校友會組織的文化體育活動、職業技能培訓等會員活動;
第三十一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權利提請校友會為其維護、保障在京期間的個人利益;
第三十二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權利要求校友會為其在京期間面臨的法律、就業、社會保障、勞動保險、職業生涯規劃等問題給與解答;
第三十三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權利要求校友會協助其解決住房、就業、交通等方面的問題;
第三十四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權利提請校友會為其進行個人職業技能、才藝的展示,以促進個人品牌的發展;
第三十五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權利參與校友會的各項工作,有權利在校友會主辦的各項活動或執行的各種項目中擔任相應職位,負責相應工作;
第三十六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權利對校友會主席團成員、各部門工作人員和志願者的工作能力提出質疑,並以個人動議的方式提交全體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在主席團無法履行職責的情況下,可經由半數以上會員共同發起臨時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選舉臨時主席團,代為履行主席團職責,直至下一次年度全體會員大會召開;
第三十八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權利向校友會各部門提交個人對於校友會各項工作和長期建設的建議,並因建議被採納而獲得獎勵。

第六章:校友會會員義務

第三十九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作為校友會全體會員大會的重要一員,有義務參加每年一屆的全體會員大會,並就大會所討論的各項議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在入會時有義務如實填寫備檔信息,並對自己所填寫備檔信息負責;
第四十一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義務嚴格遵守校友會章程及全體會員大會做出的各種決議;
第四十二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校友會的建設工作,積極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配合校友會志願者的工作;
第四十三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義務整合自身資源,豐富校友會資源網路,為校友會增加更為完善的服務項目;
第四十四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義務配合校友會工作,為其他校友提供幫助;
第四十五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義務積極承擔志願者工作,協助校友會開展各項工作,為校友會的建設提出合理化建議,並根據校友會安排定期參加校友會組織的工作研討等工作會議;
第四十六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義務積極推薦青大在京校友加入校友會,使其在京期間擁有組織保障;
第四十七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會員有義務監督校友會主席團、各部門及志願者的工作狀況,並將校友意見、建議及時反饋給校友會。

第七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加入的會員強行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維持校友會運轉的經費和校友會資產的積累都是通過以下途逕取得:
1.財政撥款;
2.資助;
3.校友捐贈;
4.基金收入;
5.其他收入。
第四十九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在秘書處設有專人進行經費和資產的管理,制訂嚴格的財務制度,主席團對其進行專門監管;校友會經費主要用於校友會日常運作以及校友會主要工作內容的實施;
第五十條:每年度的全體會員大會期間,各部門須協助主席團做好上一年度財務決算及下一年度經費預算工作,財務報告需提交全體會員大會進行審議;
第五十一條:秘書處需月度提交財務報告,在校友會網站進行公示,所有會員都有權利對校友會使用經費的狀況及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校友會經費使用,需由使用部門向秘書處提交經費使用申請,由秘書處進行核算後報主席團確認,主席團認可後方可進行經費的支付;
第五十三條:校友會非貨幣歸校友會所有,秘書處需對校友會資產的管理制訂嚴格的接受、保管、使用條例,各部門必須嚴格遵守。

第八章: 校友會基金

第五十四條:為促進校友會發展,對有需要的校友進行支持,同時利用校友會擴大青島大學的影響,加強學術文化交流,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成立校友會發展專項基金;
第五十五條:校友捐贈將是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專項基金的主要來源;
第五十六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專項基金將由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委託專業基金管理機構進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七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專項基金的使用將由秘書處提交專門報告提交主席團審核,經主席團認可後方可由秘書處通知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基金的運作;
第五十八條:主席團需在每年的全體會員大會上向全體會員做專項報告介紹基金的使用情況,詳細說明基金使用的流向,以及基金使用為校友會帶來的利益;

第九章:所屬經營性機構

第五十九條:為促進校友會的發展,同時為給在京校友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校友會可根據自身資源創辦各種經營性機構;
第六十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創辦的各種經營性機構必須以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作為法人,以主席團主席或常務主席作為法人代表;
第六十一條:經營性機構的創辦,必須由主席團向年度會員大會提交專項報告,由全體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創建;
第六十二條:經營性機構創辦,由秘書處面向所有在京校友招聘相應工作人員,由主席團審核通過後方可上崗;
第六十三條:經營性機構創辦後,採取市場化經營模式,由該機構經營者自主經營,校友會以法人身份利用校友會基金投入資金或其他資源成為最大股東,並對機構持有最終決策權;
第六十四條:經營性機構的經營收入作為校友會經費的主要來源,用於校友會運作和發展;

第十章:工作人員與志願者制度

第六十五條:在校友會沒有建立常設辦公機制的情況下,校友會工作人員由志願者擔任,承擔崗位職能,負責相應工作;在校友會常設辦公機制建立起來後,校友會工作人員將面向校友招聘全職工作人員,並由志願者協助工作人員進行校友會日常運作;
第六十六條:校友會根據年度工作目標公布志願者需求數量,接受校友會會員自發報名;
第六十七條:秘書處根據報名情況選擇合適的會員承擔相應工作職能,條件優秀者可被選擇為部門負責人從事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條:校友會會員必須擔任志願者達到一定年限才有資格成為主席團及各部門負責人的候選人;
第六十九條:除各經營性機構工作人員外,在校友會擔任相應職務的志願者都為志願工作,校友會可為其提供各項福利待遇,但不支付薪水;各部門全職工作人員根據相關規程領取薪水;各經營性機構工作人員可根據各機構經營方針領取薪水;
第七十條:秘書處另行制定志願者管理制度,成為志願者的校友必須嚴格遵守;

第十一章:運轉機制與規程

第七十一條:校友會各部門根據各自工作性質及工作內容制定相應管理規定和制度,提交主席團審議通過後作為日常工作規程,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
第七十二條:校友會日常運作根據主席團制定的年度工作計畫,由各部門負責具體實施,部門主任及主要負責人對部門日常運作負有職務責任;
第七十三條: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定期將部門工作總結提交部門主任,由部門主任在主席團工作會議上進行集體審核;
第七十四條:主席團每月召開工作會議,對各部門工作及年度工作計畫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並對下一月工作做出安排;
第七十五條:主席團每月的工作會議須對各部門上一月度的工作給與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相應獎勵和處罰;
第七十六條:校友會在條件許可情況下可設立常設性辦公地點和辦公機構,並面向校友會會員招聘常設工作人員進行日常工作的運轉;

第十二章:獎勵與處罰

第七十七條:為表彰先進,敦促發展,校友會將制定詳細的獎勵與處罰措施;
第七十八條:獎勵與處罰措施由秘書處負責制定,對象包括會員個人、志願者、各部門以及各部門工作人員等;
第七十九條:校友會的獎勵將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多種形式頒發;校友會的處罰原則上不採用貨幣形式;
第八十條:對校友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會會員,校友會將使用校友會基金對其進行獎勵;
第八十一條:秘書處將在每年的全體會員大會上公布年度獎勵結果,並提出候選名單及主要事跡,由全體會員大會評選年度優秀會員、優秀志願者、優秀部門、優秀項目、突出貢獻以及其他單項獎,由校友會基金做出獎勵;

第十三章:長期規劃與目標

第八十二條:校友會發展部負責制定校友會長期發展規劃,並負責對發展規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十三條:青島大學作為校友會的堅強後盾,對校友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政策和物質支持,並可階段性賦予校友會更多許可權,協助學校做好在京宣傳及學生工作;
第八十四條:作為青島地區在北京最重要的民間組織,校友會將協助青島市做好在京青年學生工作;
第八十五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著力於打造北京地區最具影響力,服務項目最完善、綜合實力最強勁、凝聚力最出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民間組織;

第十四章:民主評議與提案制度

第八十六條:校友會工作由廣泛的民主評議制度進行監督和考核,所有校友會會員都是民主評議的重要一員,都有責任和義務使用自身的權利對校友會的運作與發展進行表決;
第八十七條:全體會員的民主評議集中體現在每年的全體會員大會對於校友會工作的集體審核;主體團的民主評議體現在對於校友會日常決策工作的集體領導;各部門的民主評議體現在對校友會日常工作中聽取廣泛的意見;
第八十八條:校友會會員、各部門、主席團採取提案制度進行新項目的審核以及校友意見、建議的評審;
第八十九條:校友會會員、各部門工作人員、各部門、主席團採取提案制度提交新項目構想、對於校友會建設的意見、建議,由相應組織進行民主評議表決是否向上一級組織提交;

第十五章:分會及附屬機構

第九十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可接受北京地區、北京周邊地區及華北其他地區青島大學學生會加入申請;
第九十一條:有意加入的其他地區學生會需向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提交加入申請,詳細說明該學生會的規模等事宜,由主席團進行審核後上報青島大學,在獲許可後準許其以機構身份加入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
第九十二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作為中心機構,根據申請方的實際情況給與其分會或附屬機構的名義,根據本會章程建立與本會一致的管理體系;
第九十三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所有分會及附屬機構會員接受同一學生會中心機構的領導,享有相同的權益,承擔相同的義務;
第九十四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根據地區校友發展狀況可建立相應得附屬機構如人才市場、諮詢中心、信息中心、圖書館、藝術團、運動隊等,所有附屬機構接受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的統一領導;

第十六章:交流與合作

第九十五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積極推動與駐京高校、社會團體、社會機構、企事業單位等開展廣泛的交流與合作項目;
第九十六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積極協助青島大學建立與駐京高校、社會團體、社會機構、企事業單位等合作關係,推動青島大學與這些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十七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積極挖掘校友潛力,將校友作品、研究成果與駐京高校、社會團體、社會機構、企事業單位等進行交流與合作,推動校友個人品牌的建立與發展;
第九十八條: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將積極促進與駐京高校、社會團體、社會機構、企事業單位等的合作,共同建立經營性或非盈利性機構,共同促進校友事業的發展;
第十七章:校友榮譽與資深校友制度 第九十九條:校友會將為對校友會建設做出突出貢獻,或在駐京校友中享有崇高威望的非青大校友人士申請名譽校友榮譽,青大名譽校友將成為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尊貴的友人,享有校友會特別制定的權益,權益條款由秘書處制定;
第一零零條:主席團將就名譽校友榮譽頒發做出特別動議提交全體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向青島大學提出申請;
第一零一條:校友會將對為校友會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工作人員、校友授予資深校友稱號,享有校友會特別制定的權益,權益條款由秘書處制定;
第一零二條:主席團將就資深校友榮譽授予做出特別動議提交全體會員大會,經全體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頒發;

第十八章:精英人才培養制度

第一零三條:為打造核心競爭力,為校友創造更多機會,為校友會發展儲備人才,校友會將貫徹執行精英人才培養計畫,為具有突出能力和特長的校友提供完善、科學、系統得培訓;
第一零四條:秘書處從校友中選擇具有培養潛力的校友,將名單提交主席團,由主席團審核通過後實施精英人才培訓計畫;
第一零五條:人力資源部根據目標校友的個人條件量身定製培訓計畫,由校友會基金支出專項基金用於培訓計畫的執行,培訓包括聘請專業人士進行職業生涯規劃、特色能力培養以及包裝推薦內容;
第一零六條:接受精英人才培訓的校友必須嚴格遵守校友會相關規程,並承擔相關責任與義務,相關規程及精英人才的選擇標準、責任與義務等條款由秘書處負責制定;
第一零七條:所有會員都有權利申請接受精英人才培訓,可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請,並接受校友會的審查和考核;同時又義務根據精英人才培養規程為校友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九章:附則

第一零八條:本章程由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全體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一零九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青島大學北京校友會全體會員大會所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