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防火間距

電氣防火間距

電氣安全距離則是指人員在操作使用電氣設備時,為防止觸及帶電部分需要保持的空間距離。參見GB50061-2010《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範》。

概述

3.0.3 架空電力線路路徑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具體內容

4 3kV及以上至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倉庫區域。架空電力線路與甲類生產廠房和庫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場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甲類廠房、庫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架空電力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塔)高度的1.5倍;丙類液體儲罐與電力架空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塔)高度1.2倍,35kV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儲量超過200m3的液化石油氣單罐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

12.0.16 架空電力線路與鐵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種架空線路交叉或接近的要求,應符合表12.0.16的規定。

至特殊管道的最小水平距離為最高桿(塔)高。

DL/T5092-1999《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

16.0.9 送電線路與甲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廠房、甲類物品庫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場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氣)體儲罐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桿塔高度的1.5倍。

16.0.10 送電線路與鐵路、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種架空線路得道多助叉或接近,應符合表16.0.10的要求。

至特殊管道的最小水平距離為最高桿(塔)高。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

4.1.9 石油化工企業與相鄰工廠或高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1.9的規定。 甲、乙類液體罐組(罐外壁)至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1.5倍塔桿高度。

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最外側設備外緣或建築物的最外軸線)至架空電力線路(中心線)間距為1.5倍塔桿高度。

注4 丙類可燃液體罐組的防火距離,可按甲、乙類可燃液體罐 組的規定減少25%;

注5 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的防火距離,可按甲乙類工藝裝置或設施的規定減少25%;(換算得1.15倍塔桿高度) 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11.2.1 甲類廠房、甲類倉庫,可燃材料堆垛,甲、乙類液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塔)高度的1.5倍,丙類液體儲罐與架空電力線的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電桿(塔)高度的1.2倍。

35kV 以上的架空電力線與單罐容積大於200m3或總容積大於1000m3的液化石油氣儲罐(區)的

最近水平距離不應小於40m,當儲罐為地下直埋式時,架空電力線與儲罐的最近水平距離可減小50% 。 GB 50030-91《氧氣站設計規範》

第2.0.3條 氧氣站等的乙類生產建築物與各類建築之間的最小防火間距,應符合表2.0.3的要求。 氧氣站等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乙類生產建築物、濕式氧氣貯罐至電力回空線1.5倍電桿高度。 GB50058-1992《爆炸危險場所電力設計規範》

第2.1.3條 在爆炸性氣體環境中應採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四、在區域內應採取消防或控制電氣設備線路產生火花、電弧或高溫的措施。

GB50028-2006《城鎮燃氣設計規範》

6.5.12 高壓儲氣罐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6 當高壓儲氣罐罐區設定檢修用集中放散裝置時,集中放散裝置的放散散管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小於表6.5.12-1 的規定;集中放散裝置的放散管與站內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

6.5.12-2 的規定;放散管管口高度應高出距其25m內的建構築物2m以上,且不得小於10m;

高壓儲氣罐罐區檢修用集中放散裝置至架空電力線(中心線)>380V的為2.0倍桿高;≤380V的為1.5倍桿高。

7.2.4 氣瓶車固定車位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7.2.4的規定。

至架空電力線路 (中心線)1.5倍桿高。(氣瓶車固定車位儲氣總水容積大於4500m時)

註:氣瓶車固定車位儲氣總水容積不大於18m3,且最大儲氣容積不大於4500m3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的規定。

8.4.3 氣化站和混氣站的液化石油氣儲罐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總容積等於或小於50m3,單罐容積等於或小於20m3的儲罐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8.4.3 的規定。至架空電力線(中心線)1.5倍桿高。

2 總容積大於50m3 或單罐容積大於20m3 的儲罐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規範第

8.3.7 條的規定。

8.3.7 液化石油氣供應基地的全壓力式儲罐與基地外建、構築物、堆場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8.3.7 的規定。半冷凍式儲罐與基地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表8.3.7的規定執行。

9.2.4 液化天然氣氣化站的液化天然氣儲罐、集中放散裝置的天然氣放散總管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9.2.4 的規定。

GB50177-2005《氫氣站設計規範》

3.0.2 氫氣站、供氫站、氫氣罐與建築物、構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3.0.2的規定。

氫氣站或供氫站、氫氣罐至架空電力線≥1.5倍電桿高度。

GB50182-2004《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4.0.4 石油天然氣站場與周圍居住區、相鄰廠礦企業、交通線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 4.0.4 的規定。火炬的防火間距應經輻射熱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火炬的防火間距,尚不應小於表 4.0.4 的規定。

35kV以上架空電力線路至油品站場、天然氣站場1.5倍桿高(其中一、二、三、四級站場同時要求不小於30m);至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一、二、三級站場)40m;至四級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1.5倍桿高且不小於30m;至五級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1.5倍桿高。

35kV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至油品站場、天然氣站場;液化石油氣和天然氣凝液站場為1.5倍桿高。 架空電力線路至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火炬為80m 。

GB50253-2003《輸油管道工程設計規範》

4.1.7 當埋地輸油管道與架空輸電線路平行敷設時,其距離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範》(GB50061)及國家現行標準《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的規定。埋地液態液化石油氣管道,其距離不應小於上述標準中的規定外,且不應小於10m。 GB50489-2009《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範》

4.3.3 化工區總變電站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2 地區架空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

4.5.11 110kV及以上電壓的架空輸電線路不得居住區。當在居住區一側通過時,輸電線路邊導線至居住區街區建築紅線的最小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和當地城鎮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

7.3.5 架空電力線路不應跨越用可燃性材料建造的屋頂和生產火災危險性屬於甲、乙類的建築物、構築物和生產裝置,以及儲存可燃性、爆炸性物料的罐區及倉庫區。

架空電力線路的布置沿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66kV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範》(GB50061)及國家現行標準《110~500kV架空送電線路設計技術規程》(DL/T5092)的有關規定。

GB50156-2002(2006版)《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機和通氣管管口與站外建、構築物的防火距離,不應小於表4.0.4的規定。

架空電力線路至埋地油罐不應跨越加油站(一級站),且不應小於1.5倍桿高;

至埋地油罐不應跨越加油站(二級站),且不應小於1.0倍桿高;

至埋地油罐不應跨越加油站(三級站),且不應小於5m;

至通氣管管口、加油機不應跨越加油站,且不應小於5m。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39號[1998])

【實施日期】 1998-01-07

第十條 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kV——5m

35-110kV——10m

154-330kV——15m

500kV——20m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公安部令第8號[1999])

第五條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定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 。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築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kV以下——1.0m

1-10kV——1.5m

35kV——3.0m

66-110kV——4.0m

154-220kV——5.0m

330kV——6.0m

500kV——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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