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對1981年頒發的《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進行了修訂。
制定本標準的目的是指導電力系統規劃、計畫、設計、建設、生產運行、科學試驗中有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工作。同時,為促進科技進步和生產力發展,要鼓勵採用新技術,例如,緊湊型線路、常規及可控串聯補償、靜止補償以及電力電子等方面的裝備和技術以提高電力系統輸電能力和穩定水平。自本標準生效之日起,1981年頒發的《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即行廢止。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D131-84 電力工業部 1984 電力系統技術導則(試行)
SD131-84電力工業部 1984 電力系統技術導則(試行)編制說明
SD131-84電力工業部 1984 電力系統電壓和無功電力技術導則(試行)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電網運行與控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修訂單位:國家電力調度通信中心、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
本標準主要修訂人員:趙遵廉、舒印彪、雷曉蒙、劉肇旭、朱天游、印永華、郭佳田、曲祖義。
本標準由電力行業電網運行與控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DL 755-2001
目次
前言
1範圍
2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要求
2.1 總體要求
2.2 電網結構
2.3 無功平衡及補償
2.4 對機網協調及廠網協調的要求
2.5 防止電力系統崩潰
2.6 電力系統全停後的恢復
3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標準
3.1 電力系統的靜態穩定儲備標準
3.2 電力系統承受大擾動能力的安全穩定標準
3.3 對幾種特殊情況的要求
4電力系統安全穩定計算分析
4.1安全穩定計算分析的任務與要求
4.2電力系統靜態安全分析
4.3電力系統靜態穩定的計算分析
4.4電力系統暫態穩定的計算分析
4.5電力系統動態穩定的計算分析
4.6電力系統電壓穩定的計算分析
4.7電力系統再同步的計算分析
5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工作的管理
附錄A(標準的附錄) 有關術語及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
Guide on Security and Stability DL 755-2001
for Power System
範圍
本導則規定了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本要求,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標準以及系統安全穩定計算方法,電網經營企業、電網調度機構、電力生產企業、電力供應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電力規劃和勘測設計、科研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本導則。
本導則適用於電壓等級為220kV及以上的電力系統。220kV以下的電力系統可參照執行。
基本要求
2.1 總體要求
2.1.1為保證電力系統運行的穩定性,維持電網頻率、電壓的正常水平,系統應有足夠的靜態穩定儲備和有功、無功備用容量。備用容量應分配合理,並有必要的調節手段。在正常負荷波動和調整有功、無功潮流時,均不應發生自發振盪。
2.1.2合理的電網結構是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基礎。在電網的規劃設計階段,應當統籌考慮,合理布局。電網運行方式安排也要注重電網結構的合理性。合理的電網結構應滿足如下基本要求:
a) 能夠滿足各種運行方式下潮流變化的需要,具有一定的靈活性,並能適應系統發展的要求;
b) 任一元件無故障斷開,應能保持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且不致使其它元件超過規定的事故過負荷和電壓允許偏差的要求;
c) 應有較大的抗擾動能力,並滿足本導則中規定的有關各項安全穩定標準;
d) 滿足分層和分區原則;
e) 合理控制系統短路電流。
2.1.3在正常運行方式(含計畫檢修方式,下同)下,系統中任一元件(發電機、線路、變壓器、母線)發生單一故障時,不應導致主系統非同步運行,不應發生頻率崩潰和電壓崩潰。
2.1.4在事故後經調整的運行方式下,電力系統仍應有規定的靜態穩定儲備,並滿足再次發生單一元件故障後的暫態穩定和其它元件不超過規定事故過負荷能力的要求。
2.1.5 電力系統發生穩定破壞時,必須有預定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範圍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2.1.6低一級電網中的任何元件(包括線路、母線、變壓器等)發生各種類型的單一故障均不得影響高一級電壓電網的穩定運行。
2.2 電網結構
2.2.1受端系統的建設
2.2.1.1受端系統是指以負荷集中地區為中心,包括區內和鄰近電廠在內,用較密集的電力網路將負荷和這些電源聯接在一起的電力系統。受端系統通過接受外部及遠方電源輸入的有功電力和電能,以實現供需平衡。
2.2.1.2受端系統是整個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應作為實現合理的電網結構的一個關鍵環節予以加強,從根本上提高整個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水平。加強受端系統安全穩定水平的要點有:
a.加強受端系統內部最高一級電壓的網路聯繫;
b.為加強受端系統的電壓支持和運行的靈活性,在受端系統應接有足夠容量的電廠;
c.受端系統要有足夠的無功補償容量;
d.樞紐變電所的規模要同受端系統的規模相適應;
e.受端系統發電廠運行方式改變,不應影響正常受電能力。
2.2.2電源接入
2.2.2.1根據發電廠在系統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規模的發電廠應分別接入相應的電壓網路;在經濟合理與建設條件可行的前提下,應注意在受端系統內建設一些較大容量的主力電廠,主力電廠宜直接接入最高一級電壓電網。
2.2.2.2外部電源宜經相對獨立的送電迴路接入受端系統,儘量避免電源或送端系統之間的直接聯絡和送電迴路落點過於集中。每一組送電迴路的最大輸送功率所占受端系統總負荷的比例不宜過大。具體比例可結合受端系統的具體條件來決定。
2.2.3電網分層分區
2.2.3.1應按照電網電壓等級和供電區域,合理分層分區。合理分層,將不同規模的發電廠和負荷接到相適應的電壓網路上;合理分區,以受端系統為核心,將外部電源連線到受端系統,形成一個供需基本平衡的區域,並經聯絡線與相鄰區域相連。
2.2.3.2隨著高一級電壓電網的建設,下級電壓電網應逐步實現分區運行,相鄰分區之間保持互為備用。應避免和消除嚴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的不同電壓等級的電磁環網,發電廠不宜裝設構成電磁環網的聯絡變壓器。
2.2.3.3 分區電網應儘可能簡化,以有效限制短路電流和簡化繼電保護的配置。
2.2.4電力系統間的互聯
2.2.4.1 電力系統採用交流或直流方式互聯應進行技術經濟比較。
2.2.4.2交流聯絡線的電壓等級宜與主網最高一級電壓等級相一致。
2.2.4.3互聯電網在任一側失去大電源或發生嚴重單一故障時,聯絡線應保持穩定運行,並不應超過事故過負荷能力的規定。
2.2.4.4在聯絡線因故障斷開後,要保持各自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2.2.4.5系統間的交流聯絡線不宜構成弱聯繫的大環網,並要考慮其中一回斷開時,其餘聯絡線應保持穩定運行並可轉送規定的最大電力。
2.2.4.6對交流弱聯網方案,應詳細研究對電網安全穩定的影響,經技術經濟論證合理後,方可採用。
2.3無功平衡及補償
2.3.1 無功功率電源的安排應有規劃,並留有適當裕度,以保證系統各中樞點的電壓在正常和事故後均能滿足規定的要求。
2.3.2電網的無功補償應以分層分區和就地平衡為原則,並應隨負荷(或電壓)變化進行調整,避免經長距離線路或多級變壓器傳送無功功率, 330kV及以上等級線路的充電功率應基本上予以補償。
2.3.3 發電機或調相機應帶自動調節勵磁(包括強行勵磁)運行,並保持其運行的穩定性。
2.3.4 為保證受端系統發生突然失去一回重載線路或一台大容量機組(包括發電機失磁)等事故時保持電壓穩定和正常供電,不致出現電壓崩潰,受端系統中應有足夠的動態無功備用容量。
2.4 對機網協調及廠網協調的要求
發電機組的參數選擇、繼電保護(發電機失磁、失步保護、頻率保護、線路保護等)、自動裝置(自動勵磁調節器、電力系統穩定器、穩定控制裝置、自動發電控制裝置等)配置和整定等必須與電力系統相協調,保證其性能滿足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的要求。
2.5 防止電力系統崩潰
2.5.1在規劃電網結構時,應實現合理的分層分區原則;運行中的電力系統必須在適當地點設定解列點,並裝設自動解列裝置。當系統發生穩定破壞時,能夠有計畫地將系統迅速而合理地解列為供需儘可能平衡(與自動按頻率減負荷、過頻率切水輪機、低頻自起動水輪發電機等措施相配合)而各自保持同步運行的兩個或幾個部分,防止系統長時間不能拉入同步或造成系統頻率和電壓崩潰,擴大事故。
2.5.2電力系統必須考慮可能發生的最嚴重事故情況,並配合解列點的安排,合理安排自動低頻減負荷的順序和所切負荷數值。當整個系統或解列後的局部出現功率缺額時,能夠有計畫地按頻率下降情況自動減去足夠數量的負荷,以保證重要用戶的不間斷供電。發電廠應有可靠的保證廠用電供電的措施,防止因失去廠用電導致全廠停電。
2.5.3在負荷集中地區,應考慮當運行電壓降低時,自動或手動切除部分負荷,或有計畫解列,以防止發生電壓崩潰。
2.6 電力系統全停後的恢復
2.6.1電力系統全停的恢復應首先確定停電系統的地區、範圍和狀況;然後依次確定本區內電源或外部系統幫助恢復供電的可能性;當不可能時,應很快投入系統黑啟動方案。
2.6.2制定黑啟動方案應根據電網結構的特點,合理劃分區域,各區域必須安排一至兩台具備黑啟動能力機組,併合理分布。
2.6.3系統全停後的恢複方案(包括黑啟動方案),應適合本系統的實際情況,以便能快速有序地實現系統的重建和對用戶恢復供電。恢複方案中應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恢復步驟和恢復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其保護、通信、遠動、開關及安全自動裝置均應滿足自啟動和逐步恢復其它線路和負荷供電的特殊要求。
2.6.4在恢復啟動過程中應注意有功、無功功率平衡,防止發生自勵磁和電壓失控及頻率的大幅度波動,必須考慮系統恢復過程中的穩定問題,合理投入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防止保護誤動而中斷或延誤系統恢復。
安全穩定標準
3.1電力系統的靜態穩定儲備標準
3.1.1在正常運行方式下,對不同的電力系統,按功角判據計算的靜態穩定儲備係數(Kp%)應滿足15%~20%,按無功電壓判據計算的靜態穩定儲備係數(Kv%)滿足10%~15%。
3.1.2在事故後運行方式和特殊運行方式下,Kp%不得低於10%,Kv%不得低於8%。
3.1.3水電廠送出線路或次要輸電線路下列情況下允許只按靜態穩定儲備送電,但應有防止事故擴大的相應措施:
a.如發生穩定破壞但不影響主系統的穩定運行時,允許只按正常靜態穩定儲備送電;
b.在事故後運行方式下,允許只按事故後靜態穩定儲備送電。
3.2 電力系統承受大擾動能力的安全穩定標準
電力系統承受大擾動能力的安全穩定標準分為三級:
第一級標準:保持穩定運行和電網的正常供電;
第二級標準:保持穩定運行,但允許損失部分負荷;
第三級標準:當系統不能保持穩定運行時,必須防止系統崩潰並儘量減少負荷損失。
3.2.1第一級安全穩定標準
正常運行方式下的電力系統受到下述單一元件故障擾動後,保護、開關及重合閘正確動作,不採取穩定控制措施,必須保持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電網的正常供電,其它元件不超過規定的事故過負荷能力,不發生連鎖跳閘。
a.任何線路單相瞬時接地故障重合成功;
b.同級電壓的雙回或多回線和環網,任一回線單相永久故障重合不成功及無故障三相斷開不重合;
c.同級電壓的雙回或多回線和環網,任一回線三相故障斷開不重合;
d.任一發電機跳閘或失磁;
e.受端系統任一台變壓器故障退出運行;
f.任一大負荷突然變化;
g.任一回交流聯絡線故障或無故障斷開不重合;
h.直流輸電線路單極故障。
但對於發電廠的交流送出線路三相故障,發電廠的直流送出線路單極故障,兩級電壓的電磁環網中單回高一級電壓線路故障或無故障斷開,必要時可採用切機或快速降低發電機組出力的措施。
3.2.2 第二級安全穩定標準
正常運行方式下的電力系統受到下述較嚴重的故障擾動後,保護、開關及重合閘正確動作,應能保持穩定運行,必要時允許採取切機和切負荷等穩定控制措施。
a.單回線單相永久性故障重合不成功及無故障三相斷開不重合;
b.任一段母線故障;
c.同桿並架雙回線的異名兩相同時發生單相接地故障重合不成功,雙回線三相同時跳開;
d.直流輸電線路雙極故障。
3.2.3 第三級安全穩定標準
電力系統因下列情況導致穩定破壞時,必須採取措施,防止系統崩潰,避免造成長時間大面積停電和對最重要用戶(包括廠用電)的災害性停電,使負荷損失儘可能減少到最小,電力系統應儘快恢復正常運行。
a.故障時開關拒動;
b.故障時繼電保護、自動裝置誤動或拒動;
d.自動調節裝置失靈;
e.多重故障;
f.失去大容量發電廠;
g.其他偶然因素。
3.3 對幾種特殊情況的要求
3.3.1為了使失去同步的電力系統能夠迅速恢復正常運行,並減少運行操作,經計算分析,在全部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不解列,允許局部系統作短時間的非同步運行,而後再同步:
a.非同步運行時通過發電機、調相機等的振盪電流在允許範圍內,不致損壞系統重要設備;
b.在非同步運行過程中,電網樞紐變電所或接有重要用戶的變電所的母線電壓波動最低值不低於額定值的75%;
c.系統只在兩個部分之間失去同步,通過預定控制措施,能使之迅速恢復同步運行。若調整無效,應在事先規定的適當地點解列。
3.3.2 向特別重要受端系統送電的雙回及以上線路中的任意兩回線同時無故障或故障斷開,導致兩條線路退出運行,應採取措施保證電力系統穩定運行和對重要負荷的正常供電,其他線路不發生連鎖跳閘。
3.3.3 在電力系統中出現高一級電壓的初期,發生線路(變壓器)單相永久故障,允許採取切機措施;發生線路(變壓器)三相短路故障,允許採取切機和切負荷措施,保證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
3.3.4 任一線路、母線主保護停運時,發生單相永久接地故障,應採取措施保證電力系統的穩定運行。
計算分析
4.1 安全穩定計算分析的任務與要求
4.1.1 電力系統安全穩定計算分析的任務是確定電力系統的靜態穩定、暫態穩定和動態穩定水平,分析和研究提高安全穩定的措施,以及研究非同步運行後的再同步及事故後的恢復策略。
4.1.2進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計算分析時,應針對具體校驗對象(線路、母線等),選擇下列三種運行方式中對安全穩定最不利的情況進行安全穩定校驗。
a.正常運行方式:包括計畫檢修方式,和按照負荷曲線以及季節變化出現的水電大發、火電大發、最大或最小負荷、最小開機和抽水蓄能運行工況等可能出現的運行方式;
b.事故後運行方式:電力系統事故消除後,在恢復到正常運行方式前所出現的短期穩態運行方式;
c.特殊運行方式:主幹線路、重要聯絡變壓器等設備檢修及其它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影響較為嚴重的方式。
4.1.3 應研究、實測和建立電網計算中的各種元件、裝置及負荷的參數和詳細模型。計算分析中應使用合理的模型和參數,以保證滿足所要求的精度。規劃計算中可採用典型參數和模型,在系統設計和生產運行計算中,應保證模型和參數的一致性,並考慮更詳細的模型和參數。
4.1.4 在互聯電力系統穩定分析中,對所研究的系統原則上應予保留並詳細模擬,對外部系統可進行必要的等值簡化,應保證等值簡化前後的系統潮流一致,動態特性基本一致。
4.2 電力系統靜態安全分析
電力系統靜態安全分析指套用 N-1 原則,逐個無故障斷開線路、變壓器等元件,檢查其他元件是否因此過負荷和電網低電壓,用以檢驗電網結構強度和運行方式是否滿足安全運行要求。
4.3 電力系統靜態穩定的計算分析
4.3.1 靜態穩定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小干擾後, 不發生非周期性失步,自動恢復到起始運行狀態的能力。
4.3.2電力系統靜態穩定計算分析的目的是套用相應的判據確定電力系統的穩定性和輸電線的輸送功率極限,檢驗在給定方式下的穩定儲備。
4.3.3 對於大電源送出線,跨大區或省網間聯絡線,網路中的薄弱斷面等需要進行靜態穩定分析。
4.3.4 靜穩定判據為:
dP/dδ>0
或 dQ / dV>0
4.4 電力系統暫態穩定的計算分析
4.4.1暫態穩定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大擾動後, 各同步電機保持同步運行並過渡到新的或恢復到原來穩態運行方式的能力。
4.4.2暫態穩定計算分析的目的是在規定運行方式和故障形態下,對系統穩定性進行校驗,並對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以及各種措施提出相應的要求。
4.4.3 暫態穩定計算的條件如下:
a) 應考慮在最不利地點發生金屬性短路故障;
b) 發電機模型在可能的條件下,應考慮採用暫態電勢變化甚至次暫態電勢變化的詳細模型(在規劃階段允許採用暫態電勢恆定的模型);
c) 繼電保護、重合閘和有關自動裝置的動作狀態和時間,應結合實際情況考慮;
d) 考慮負荷特性。
4.4.4暫態穩定的判據是電網遭受每一次大擾動後,引起電力系統各機組之間功角相對增大,在經過第一或第二個振盪周期不失步,作同步的衰減振盪,系統中樞點電壓逐漸恢復。
4.5 電力系統動態穩定的計算分析
4.5.1動態穩定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小的或大的干擾後,在自動調節和控制裝置的作用下,保持長過程的運行穩定性的能力。
4.5.2 電力系統有下列情況時,應作長過程的動態穩定分析:
a.系統中有大容量水輪發電機和汽輪發電機經較弱聯繫並列運行;
b.採用快速勵磁調節系統及快關氣門等自動調節措施;
c.有大功率周期性衝擊負荷;
d.電網經弱聯繫線路並列運行;
e.分析系統事故有必要時。
4.5.3 動態穩定計算的發電機模型應採用考慮次暫態電勢變化的詳細模型,考慮同步電機的勵磁調節系統和調速系統,考慮電力系統中各種自動調節和自動控制系統的動作特性及負荷的電壓和頻率動態特性。
4.5.4 動態穩定的判據是在受到小的或大的擾動後,在動態搖擺過程中發電機相對功角和輸電線路功率呈衰減振盪狀態,電壓和頻率能恢復到允許的範圍內。
4.6 電力系統電壓穩定的計算分析
4.6.1電壓穩定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小的或大的擾動後,系統電壓能夠保持或恢復到允許的範圍內,不發生電壓崩潰的能力。
4.6.2電力系統中經較弱聯繫向受端系統供電或受端系統無功電源不足時,應進行電壓穩定性校驗。
4.6.3 進行靜態電壓穩定計算分析是用逐漸增加負荷 ( 根據情況可按照保持恆定功率因數,恆定功率或恆定電流的方法按比例增加負荷 ) 的方法求解電壓失穩的臨界點 ( 由 dP/dV=0 或 dQ/dV=0 表示 ) ,從而估計當前運行點的電壓穩定裕度。
4.6.4可以用暫態穩定和動態穩定計算程式計算暫態和動態電壓穩定性。電壓失穩的判據可採用母線電壓下降,平均值持續低於限定值。應區別由功角振盪或失穩造成的電壓嚴重降低和振盪。
4.6.5詳細研究電壓動態失穩時,模型中應包括負荷特性、無功補償裝置動態特性、帶負荷自動調壓變壓器的分接頭動作特性、發電機定子和轉子過流和低勵限制、發電機強勵動作特性等。
4.7 電力系統再同步的計算分析
4.7.1再同步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小的或大的擾動後,同步電機經過短時間非同步運行過程後再恢復到同步運行方式。
4.7.2電力系統再同步計算分析的目的,是當運行中穩定破壞後或線路採用非同步重合閘時,研究系統變化發展趨向,並找出適當措施,使失去同步的兩部分電網經過短時間的異步運行,能較快再拉入同步運行。
4.7.3研究再同步問題須採用詳細的電力系統模型和參數。
4.7.4 電力系統再同步計算的校驗內容:
a.再同步過程中是否會造成系統中某些節點電壓過低,是否影響負荷的穩定,是否會擴大為系統內部失去同步,是否會擴大為系統幾個部分之間失去同步;
b.在非同步過程中流過同步電機電流的大小是否超過規定允許值,對機組本身的發熱、機械變形及振動的影響;
c.再同步的可能性及其相應措施。
4.7.5電力系統再同步的判據,是指系統中任兩個同步電機失去同步,經若干非同步振盪周期,相對滑差逐漸減少並過零,然後相對角度逐漸過渡到某一穩定點。
管理
5.1 在電力系統規劃工作中,應考慮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問題,研究建設結構合理的電網,計算分析遠景系統的穩定性能,在確定輸電線的送電能力時,應計算其穩定水平。
5.2 在電力系統設計及大型輸變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中,應對電力系統的穩定做出計算,並明確所需採取的措施。在進行年度建設項目設計時,應按工程分期對所設計的電力系統的主要運行方式進行安全穩定性能分析,提出安全穩定措施,在工程設計的同時,應設計有關的安全穩定措施,對原有電網有關安全穩定措施及故障切除時間等進行校核,必要時應提出改進措施。
5.3 在電力系統建設工作中,應落實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有關的基建計畫,並按設計要求施工。當一次設備投入系統運行時,相應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穩定技術措施應同時投入運行。
5.4 在電力系統調度運行工作中,應按年、季、月全面分析電網的特點,考慮運行方式變化對系統穩定運行的影響,提出穩定運行限額,並檢驗繼電保護和安全穩定措施是否滿足要求等等,應特別注意在總結電網運行經驗和事故教訓的基礎上,做好事故預測,對全網各主幹線和局部地區穩定情況予以計算分析,以及提出主力電廠的保廠用電方案,提出改進電網安全穩定的具體措施(包括事故處理)。當下一年度新建發、送、變電項目明確後,也應對下一年度的各種運行條件下的系統穩定情況進行計算,並提出在運行方面保證穩定的措施。應參與電力系統規劃設計相關工作。
5.5 在電力系統生產技術工作中,應組織落實有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具體措施和相關設備參數試驗,定期核定設備過負荷的能力,認真分析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有關的事故,及時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提出並組織落實反事故措施。
5.6 在電力系統科研試驗工作中,應根據電力系統的發展和需要,研究加強電網結構、改善與提高電力系統安全穩定的技術措施,並協助實現;改進與完善安全穩定計算分析方法;協助分析重大的電網事故。
5.7 電力系統應配備連續的動態安全穩定監視與事故錄波裝置,並能按要求將時間上同步的數據送到電網調度中心故障信息資料庫,實現故障信息的自動傳輸和集中處理,以確定事故起因和擾動特性,並為電力系統事故仿真分析提供依據。
5.8 電力生產企業、供電企業應向電網調度機構、規劃設計和科研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穩定分析所必需的技術資料和參數,如發電機、變壓器、勵磁調節器和電力系統穩定器(PSS)、調速器和原動機、負荷等,並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配備保護與自動控制裝置,落實安全穩定措施。對影響電力系統穩定運行的參數定值設定必須經電網調度機構的審核。
有關術語
A1 電力系統的安全性
安全性指電力系統在運行中承受故障擾動(例如突然失去電力系統的元件,或短路故障等)的能力。通過兩個特性表征:
(1) 電力系統能承受住故障擾動引起的暫態過程並過渡到一個可接受的運行工況;
(2) 在新的運行工況下,各種約束條件得到滿足。
安全分析分為靜態安全分析和動態安全分析。靜態安全分析假設電力系統從事故前的靜態直接轉移到事故後的另一個靜態,不考慮中間的暫態過程,用於檢驗事故後各種約束條件是否得到滿足。動態安全分析研究電力系統在從事故前的靜態過渡到事故後的另一個靜態的暫態過程中保持穩定的能力。
A2電力系統穩定性
電力系統受到事故擾動後保持穩定運行的能力。通常根據動態過程的特徵和參與動作的元件及控制系統,將穩定性的研究劃分為靜態穩定、暫態穩定、小擾動動態穩定、電壓穩定及中長期動態穩定。
A2.1 靜態穩定
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小干擾後,不發生非周期性失步,自動恢復到初始運行狀態的能力。
A2.2 暫態穩定
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大擾動後,各同步電機保持同步運行並過渡到新的或恢復到原來穩態運行方式的能力。通常指保持第一或第二個振盪周期不失步的功角穩定。
A2.3 動態穩定
動態穩定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小的或大的干擾後,在自動調節和控制裝置的作用下,保持長過程的運行穩定性的能力。動態穩定的過程可能持續數十秒至幾分鐘。後者包括鍋爐,帶負荷調節變壓器分接頭,負荷自動恢復等更長回響時間的動力系統的調整,又稱為長過程動態穩定性。電壓失穩問題有時與長過程動態有關。與快速勵磁系統有關的負阻尼或弱阻尼低頻增幅振盪可能出現在正常工況下,系統受到小擾動後的動態過程中,稱之為小擾動動態穩定,或系統受到大擾動後的動態過程中,一般可持續發展10~20s後,進一步導致保護動作,使其它元件跳閘,問題進一步惡化。
A2.4 電壓穩定
電壓穩定是指電力系統受到小的或大的擾動後,系統電壓能夠保持或恢復到允許的範圍內,不發生電壓崩潰的能力。無功功率的分層分區供需平衡是電壓穩定的基礎。電壓失穩可表現在靜態小擾動失穩,暫態大擾動失穩及大擾動動態失穩或長過程失穩。電壓失穩可以發生在正常工況,電壓基本正常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在正常工況,母線電壓已明顯降低的情況下,也可能發生在受擾動以後。
A3 N-1原則
正常運行方式下的電力系統中任一元件(如線路、發電機、變壓器等)無故障或因故障斷開,電力系統應能保持穩定運行和正常供電,其他元件不過負荷,電壓和頻率均在允許範圍內。這通常稱為N-1原則。
N-1原則用於電力系統靜態安全分析(單一元件無故障斷開),或動態安全分析(單一元件故障後斷開的電力系統穩定性分析)。
當發電廠僅有一回送出線路時,送出線路故障可能導致失去一台以上發電機組,此種情況也按N-1原則考慮。
A4 樞紐變電站
通常指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站,不包括單回線路供電的330kV及以上終端變電站。按照國家電力公司頒布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2.2.2.3款釋義,對電網安全運行影響重大的220kV樞紐變電站,由其所屬電力公司根據電網結構確定。
A5 重要負荷(用戶)
通常指故障或非正常切除該負荷(用戶),將造成重大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或威脅人身安全和造成人員傷亡等。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各電力系統具體情況確定。
A6 系統間聯絡線
系統間聯絡線一般指省電網間或大區電網間的輸電線路。大區電網是幾個省電網互聯形成的電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