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1.1(以下簡稱《實施細則》)。1.2《實施細則》是在原有規程、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的基礎上,依據《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要點》等規程、規定和技術標準,匯總近年來繼電保護裝置安全運行方面的經驗制定的。製造、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等各個部門應根據《實施細則》,緊密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反事故技術措施
1.3《實施細則》強調了防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但並未涵蓋全部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也不是繼電保護反事故技術措施應有的全部內容。有些措施在已頒發的規程、規定和技術標準中已有明確規定,但為了強調有關措施,本次重複列出。因此,在貫徹落實《實施細則》的過程中仍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規定和標準。
1.4新建、擴建和技改等工程均應執行《實施細則》,現有發電廠、變電站已投入運行的繼電保護裝置,凡嚴重威脅安全運行的必須立即改進,其它可分輕重緩急有計畫地予以更新或改造。不能滿足要求的應結合設備大修加速更換,而對不滿足上述要求又不能更改的,由設計、製造和運行等單位共同研究、解決。過去頒發的反措及相關標準、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有牴觸的,應按《實施細則》執行。
繼電保護專業管理
2.1充分發揮繼電保護專業管理的職能作用,明確責任、許可權和防止重大事故發生的關鍵環節,提高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防止由於保護不正確動作而引起系統穩定破壞和電網瓦解、大面積停電等事故的發生。2.2各級領導應重視繼電保護隊伍建設,加強繼電保護人員專業技能和職業素質培訓,建立培訓制度,保持繼電保護隊伍相對穩定,並不斷培養新生力量。
2.3繼電保護技術監督應貫穿電力工業的全過程。在發、輸、配電工程初設審查、設備選型、設計、安裝、調試、運行維護等階段,都必須實施繼電保護技術監督。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按照依法監督、分級管理、專業歸口的原則實行技術監督、報告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度。
2.4各網、省調度部門應進一步加強技術監督工作,組織、指導發、供電企業和用戶做好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工作和運行管理工作。各發供電企業(特別是獨立發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都必須接受調度部門的技術監督和專業管理,應將繼電保護技術監督和專業管理以及相應的考核、獎懲條款列入併網調度協定中,確保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2.5繼電保護新產品進入電網試運行,應經所在單位有關領導同意後,報上級調度部門批准、安監部門備案,並做好事故預想。
2.6不符合國家和電力行業相關標準的以及未經技術鑑定和未取得成功運行經驗的繼電保護產品不允許入網運行。所有入網運行繼電保護裝置的選型和配置,從初步設計階段至投產運行前都必須經過相應各級調度部門的審核。
2.7調度部門應根據電網實際情況和特點,編寫滿足電網安全、穩定要求的繼電保護運行整定方案和調度運行說明,經主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2.8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繼電保護用高頻收發信機的性能,對其動作行為進行錄波和分析。充分利用故障錄波手段,加強繼電保護裝置的運行分析,從中找出薄弱環節、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有效對策。
2.9繼電保護的配置與整定都應充分考慮系統可能出現的不利情況,儘量避免在複雜、多重故障的情況下繼電保護不正確動作,同時還應考慮系統運行方式變化對繼電保護帶來的不利影響,當遇到電網結構變化複雜、整定計算不能滿足系統要求而保護裝置又不能充分發揮其效能的情況下,線路應遵循以下原則:
1)線路縱聯保護必須投入。
2)沒有振盪問題的線路,要求距離保護的一、二段不經振盪閉鎖控制。
3)提高保護用通道(含通道加工設備及接口設備等)的可靠性。
4)宜設定不經任何閉鎖的、長延時的線路後備保護。
5)在受端系統的關鍵樞紐變電所,當繼電保護整定困難時,在儘量避免損失負荷的前提下,設定必要的解列點。當靈敏性與選擇性難兼顧時,應首先考慮以保靈敏度為主,防止保護拒動,並備案報上一級主管領導批准。
2.10應重視發電廠的繼電保護配置和整定計算,特別是與系統運行關係密切的保護,應認真校核這些保護與系統保護的配合關係。各發電公司(廠)應根據《大型發電機變壓器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導則》(DL/T684-1999)的規定,定期對所轄設備的整定值進行全面復算和校核。
2.11繼電保護雙重化配置是防止因保護裝置拒動而導致系統事故的有效措施,同時又可大大減少由於保護裝置異常、檢修等原因造成的一次設備停運現象,但繼電保護的雙重化配置也增加了保護誤動的機率。因此,在考慮保護雙重化配置時,應選用安全性高的繼電保護裝置,並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注意做到:
1)雙重化配置的保護裝置之間不應有任何電氣聯繫。
2)每套保護裝置的交流電壓、交流電流應分別取自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互相獨立的繞組,其保護範圍應交叉重疊,避免死區。
3)保護裝置雙重化配置還應充分考慮到運行和檢修時的安全性,當運行中的一套保護因異常需要退出或需要檢修時,應不影響另一套保護正常運行。
4)為與保護裝置雙重化配置相適應,應優先選用具備雙跳閘線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與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如斷路器、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等),均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線路保護
3.1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所、發電廠的聯絡線,不允許無快速保護運行,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立即向調度部門匯報,並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3.2應積極推廣使用光纖通道做為縱聯保護的通道方式。
3.3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微機型線路保護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除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外,並注意:
1)兩套保護裝置應完整、獨立,安裝在各自的櫃內,每套保護裝置均應配置完整的主、後備保護。
2)線路縱聯保護的通道(含光纖、微波、載波等通道及加工設備和供電電源等)、遠方跳閘和就地判別裝置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母線保護和斷路器失靈保護
4.1母線差動保護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母線差動保護一旦投入運行後,就很難有全面停電的機會進行檢驗。因此,對母線差動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不論在新建工程,還是擴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須保證母線差動保護不留隱患地投入運行。4.2為確保母線差動保護檢修時母線不至失去保護、防止母線差動保護拒動而危及系統穩定和事故擴大,必要時在500千伏母線以及重要變電站、發電廠的220千伏母線採用雙重化保護配置。雙重化配置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同時還應注意做到:
1)每條母線採用兩套完整、獨立的母線差動保護,並安裝在各自的櫃內。兩套母線差動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2)對於3/2接線形式的變電站,如有必要按雙重化配置母差保護,每條母線均應配置兩套完整、獨立的母差保護。進行母差保護校驗工作時,應保證每條母線至少保留一套母差保護運行。
3)用於母線差動保護的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4)應充分考慮母線差動保護所接電流互感器二次繞組合理分配,對確無辦法解決的保護動作死區,在滿足系統穩定要求的前提下,可採取起動失靈和遠方跳閘等後備措施加以解決。
4.3採用相位比較原理的母線差動保護在用於雙母線時,必須增設兩母線相繼發生故障時能可靠切除後一組故障母線的保護迴路。
4.4對空母線充電時,固定連線式和母聯電流相位比較式母線差動保護應退出運行。
4.5母聯、母聯分段斷路器宜配置獨立的母聯、母聯分段斷路器充電保護。該保護應具備可瞬時跳閘和延時跳閘的迴路。
4.6斷路器失靈保護按一套配置。斷路器失靈保護二次迴路牽涉面廣、依賴性高,投運後很難有機會利用整組試驗的方法進行全面檢驗。因此,對斷路器失靈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保證斷路器失靈保護不留隱患地投入運行。
4.7做好電氣量保護與非電氣量保護出口繼電器分開的反措,不得使用不能快速返回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作為斷路器失靈保護的起動量,並要求斷路器失靈保護的相電流判別元件動作時間和返回時間均不應大於20毫秒。
4.8用於雙母線接線形式的變電站,其母差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的複合電壓閉鎖接點應分別串接在各斷路器的跳閘迴路中,不得共用。
變壓器保護
5.1 22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主變壓器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非電氣量保護除外)。雙重化配置應符合2.11條款中的技術要求,同時還應注意做到:1)主變壓器應採用兩套完整、獨立並且是安裝在各自櫃內的保護裝置。每套保護均應配置完整的主、後備保護。
2)主變壓器非電量保護應設定獨立的電源迴路(包括直流空氣小開關及其直流電源監視迴路)和出口跳閘迴路,且必須與電氣量保護完全分開,在保護柜上的安裝位置也應相對獨立。
3)兩套完整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4)為與保護雙重化配置相適應, 500千伏變壓器高、中壓側和220千伏變壓器高壓側必須選用具備雙跳閘線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5.2要完善防止變壓器低阻抗保護在電壓二次迴路失壓、斷線閉鎖以及切換過程交流和直流失壓等異常情況下誤動的有效措施。
5.3變壓器過勵磁保護的啟動元件、反時限和定時限應能分別整定並要求其返回係數不低於0.96,同時應根據變壓器的過勵磁特性曲線進行整定計算。
5.4為解決變壓器斷路器失靈保護因保護靈敏度不足而不能投運的問題,對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斷路器失靈保護可採取以下措施:
1)採用“零序或負序電流”動作,配合“保護動作”和“斷路器合閘位置”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經第一時限去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複合電壓閉鎖迴路。
2)同時再採用“相電流”、“零序或負序電流”動作,配合 “斷路器合閘位置”兩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經第二時限去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並發出“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中央信號。
3)採用主變保護中由主變各側“複合電壓閉鎖元件”(或邏輯)動作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複合電壓閉鎖元件,當採用微機變壓器保護時,應具備主變“各側複合電壓閉鎖動作” 信號輸出的空接點。
5.5變壓器的瓦斯保護應防水、防油滲漏、密封性好。氣體繼電器由中間端子箱的引出電纜應直接接入保護櫃。
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
6.1大型機組、重要電廠的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對系統和機組的安全、穩定運行至關重要。發電機變壓器保護的原理構成複雜,牽涉面廣,且與機、爐和熱控等專業聯繫密切,在運行中發生問題也難以處理。因此,有關設計、製造單位和發電廠及其調度部門應針對發電機變壓器組一次結構和繼電保護的配置與二次接線方案,對發電機變壓器保護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都應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消除隱患。6.2各發電公司(廠)在對發電機變壓器組保護進行整定計算時應遵循《大型發電機變壓器繼電保護整定計算導則》(DL/T684-1999),並注意以下原則:
1)在整定計算大型機組高頻、低頻、過壓和欠壓保護時應分別根據發電機組在併網前、後的不同運行工況和製造廠提供的發電機組的特性曲線進行。同時還需注意與汽輪機超速保護,和勵磁系統過壓、欠壓以及過勵、低勵保護的整定配合關係。
2)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組的過勵磁保護時應全面考慮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的過勵磁能力,並按電壓調節器過勵限制首先動作,其次是發電機變壓器組過勵磁保護動作,然後再是發電機轉子過負荷動作的階梯關係進行。
3)在整定計算發電機定子接地保護時必須根據發電機在帶不同負荷的運行工況下實測基波零序電壓和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的有效值數據進行。
4)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組負序電流保護應根據製造廠提供的對稱過負荷和負序電流的A值進行。
5)在整定計算發電機、變壓器的差動保護時,在保護正確、可靠動作的前提下,不宜整定得過於靈敏,以避免不正確動作。
6.3 1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組微機保護應按雙重化配置(非電氣量保護除外)保護。大型發電機組和重要發電廠的啟動變保護宜採用保護雙重化配置。在雙重化配置中除了遵循2.11的要求外,還應注意做到:
1)每套保護均應含完整的差動及後備保護,能反應被保護設備的各種故障及異常狀態,並能動作於跳閘或給出信號。
2)發電機變壓器組非電量保護應設定獨立的電源迴路(包括直流空氣小開關及其直流電源監視迴路),出口跳閘迴路應完全獨立,在保護柜上的安裝位置也應相對獨立。
3)兩套完整的電氣量保護和非電量保護的跳閘迴路應同時作用於斷路器的兩個跳閘線圈。
4)為與保護雙重化配置相適應, 500千伏變壓器高、中壓側和220千伏變壓器高壓側必須選用雙跳圈機構的斷路器,斷路器和隔離刀閘的輔助接點、切換迴路,輔助變流器以及與其他保護配合的相關迴路亦應遵循相互獨立的原則按雙重化配置。
6.4發電機變壓器組過勵磁保護的啟動元件、反時限和定時限應能分別整定,並要求其返回係數不低於0.96。整定計算時應全面考慮主變壓器及高壓廠用變壓器的過勵磁能力。
6.5認真分析和研究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動作行為,共同做好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選型工作。要採取相應措施來防止系統單相故障發展為兩相故障時,失步繼電器的不正確動作行為。設計、製造單位應將有關這些問題的計算、研究資料提供給發電廠有關部門和調度單位備案。發電機在進相運行前,應仔細檢查和校核發電機失步、失磁保護的測量原理、整定範圍和動作特性。在發電機進相運行的上限工況時,防止發電機的失步、失磁保護裝置不正確跳閘。
6.6發電機失步保護在發電機變壓器組以外發生故障時不應誤動作,只有測量到失步振盪中心位於發電機變壓器組內部並對其安全構成威脅時,才作用於跳閘。跳閘時應儘量避免斷路器兩側電勢角在180度時開斷。
6.7發電機失磁保護應能正確區分短路故障和失磁故障,同時還應配置振盪閉鎖元件,防止系統振盪時發電機失磁保護不正確動作。
6.8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定子接地保護應投入跳閘,但必須將基波零序保護與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保護的出口分開,基波零序保護投跳閘,發電機中性點側三次諧波電壓保護宜投信號。
6.9在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斷路器出現非全相運行時,首先應採取發電機降出力措施,然後由經快速返回的“負序或零序電流元件”閉鎖的“斷路器非全相判別元件”,以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一時限,啟動獨立的跳閘迴路重跳本斷路器一次,並發出“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的動作信號。若此時斷路器故障仍然存在,可採用以下措施:
1)以“零序或負序電流”任何一個元件動作、“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和“保護動作”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通過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二時限去解除斷路器失靈保護的複合電壓閉鎖,並發出告警信號,
2)同時經“零序或負序電流”元件任何一個元件動作以及三個相電流元件任何一個元件動作的“或邏輯”,與“斷路器三相位置不一致”,“保護動作”三個條件組成的“與邏輯”動作後,經由獨立的時間元件以第三時限去啟動斷路器失靈保護並發出“斷路器失靈保護啟動的信號”。
6.10發電機變壓器組的氣體保護、低阻抗保護應參照變壓器氣體保護和低阻抗保護的技術要求。
6.11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應要求發電機製造廠提供裝設發電機橫差保護的條件,優先考慮配置橫差保護並要求該保護中的三次諧波濾過比應大於30。
6.12 200兆瓦及以上容量的發電機變壓器組應配置專用故障錄波器。
6.13重視與加強發電廠廠用系統的繼電保護整定計算與管理工作,杜絕因廠用系統保護不正確動作,擴大事故範圍。
二次迴路與抗干擾
7.1嚴格執行《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技術措施要點》中有關保護及二次迴路抗干擾的規定,提高保護抗干擾能力。7.2應認真對各項反事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總結,尚未執行的要制定出計畫時間表。
7.3應按《高壓線路繼電保護裝置的“四統一”設計的技術原則》和《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反事故措施要點》中關於二次迴路、保護電壓二次迴路切換的有關要求,在設計、安裝、調試和運行的各個階段加強質量管理和技術監督,認真檢查二次迴路,做好整組試驗。不論在新建工程,還是擴建和技改工程中都必須防止二次寄生迴路的形成。
7.4應選用具有良好抗干擾性能的、並符合電力行業電磁兼容及相關的抗干擾技術標準的繼電保護裝置。
7.5應重視繼電保護裝置與接地網的可靠連線。繼續做好開關站至繼電保護室敷設100平方毫米銅導線、以及在繼電保護室內敷設接地銅排網的反事故措施,接地銅排網應一點與主接地網可靠連線。保護裝置不能採用通過槽鋼接地的接地方式。發電廠的元件繼電保護室亦應儘快完成銅排接地網反事故措施。
7.6靜態型、微機型繼電保護裝置,以及收發信機的廠、站接地電阻應符合GB/T 2887-1989和GB 9361-1988計算站場地安全技術條件所規定不大於0.5歐姆的要求,上述設備的機箱應構成良好電磁禁止體並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7.7在實施抗干擾措施時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程的規定。既要保證抗干擾措施的效果,同時也要防止損壞設備。
7.8對經長電纜跳閘的迴路,要採取防止長電纜分布電容影響和防止出口繼電器誤動的措施,如不同用途的電纜分開布置、增加出口繼電器動作功率,或通過光纖跳閘通道傳送跳閘信號等措施。
7.9應注意校核繼電保護通信設備(光纖、微波、載波)傳輸信號的可靠性和冗餘度,防止因通信設備的問題而引起保護不正確動作。
7.10應加強對保護信息遠傳的管理,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遠程修改微機保護的軟體、整定值和配置檔案。同時還應注意防止干擾經由微機保護的通訊接口侵入,導致繼電保護裝置的不正確動作。
7.11在發電機廠房內的保護、控制二次迴路均應使用禁止電纜。用於定子接地保護的發電機中性點電壓互感器二次側接地點應在定子接地保護櫃內一點接地。
7.12新建和擴建工程宜選用具有多次級的電流互感器,優先選用貫穿(倒置)式電流互感器。
7.13為防止因直流熔斷器不正常熔斷而擴大事故,應注意做到:
1)直流總輸出迴路、直流分路均裝設熔斷器時,直流熔斷器應分級配置,逐級配合。
2)直流總輸出迴路裝設熔斷器,直流分路裝設小空氣開關時,必須確保熔斷器與小空氣開關有選擇性地配合。
3)直流總輸出迴路、直流分路均裝設小空氣開關時,必須確保上、下級小空氣開關有選擇性地配合。
4)為防止因直流熔斷器不正常熔斷或小空氣開關失靈而擴大事故,對運行中的熔斷器和小空氣開關應定期檢查,嚴禁質量不合格的熔斷器和小空氣開關投入運行。
7.14宜使用具有切斷直流負載能力的、不帶熱保護的小空氣開關取代原有的直流熔斷器,小空氣開關的額定工作電流應按最大動態負荷電流(即保護三相同時動作、跳閘和收發信機在滿功率發信的狀態下)的1.5~2.0倍選用。
運行與檢修
8.1進一步規範繼電保護專業人員在各個工作環節上的行為,及時編制、修訂繼電保護運行規程和典型操作票,在檢修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及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通過有秩序的工作和嚴格的技術監督,杜絕繼電保護人員因人為責任造成的“誤碰、誤整定、誤接線”事故。8.2各發、供電企業、電力建設企業都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編制繼電保護安裝、調試與定期檢驗的工藝流程和二次迴路驗收條例(大綱),保證繼電保護安裝、調試與檢驗的質量符合相關規程和技術標準的要求。
8.3應加強線路快速保護、母線差動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重要保護的運行維護,各廠、局必須十分重視快速主保護的備品備件管理和消缺工作。應將備品備件的配備,以及母差等快速主保護因缺陷逾時停役納入技術監督的工作考核之中。線路快速保護、母線差動保護、斷路器失靈保護等重要保護的運行時間應不低於規定時間。
8.4認真做好微機保護及保護信息管理機等設備軟體版本的管理工作,特別注重計算機安全問題,防止因各類計算機病毒危及設備而造成微機保護不正確動作和誤整定、誤試驗等。
8.5應加強繼電保護微機型試驗裝置的檢驗、管理與防病毒工作,防止因試驗設備性能、特性不良而引起對保護裝置的誤整定、誤試驗。
8.6為防止線路架空地線間隙放電干擾高頻通道運行,要求有高頻保護線路的原有絕緣地線均應改為直接接地運行,同時也要重視接地點的維護檢查,防止產生放電干擾。
8.7繼電保護專業要與通信專業密切配合,防止因通信設備的問題而引起保護不正確動作。
8.8要建立與完善阻波器、結合濾波器等高頻通道加工設備的定期檢修制度,落實責任制,消除檢修管理的死區。
8.9結合技術監督檢查、檢修和運行維護工作,檢查本單位繼電保護接地系統和抗干擾措施是否處於良好狀態。
8.10在電壓切換和電壓閉鎖迴路、斷路器失靈保護、母線差動保護、遠跳、遠切、聯切迴路以及“和電流”等接線方式有關的二次迴路上工作時,以及一個半斷路器接線等主設備檢修而相鄰斷路器仍需運行時,應特別認真做好安全隔離措施。
8.11結合變壓器檢修工作,應認真校驗氣體繼電器的整定動作情況。對大型變壓器應配備經校驗性能良好、整定正確的氣體繼電器作為備品,並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8.12所有的差動保護(母線、變壓器、發電機的縱、橫差等)在投入運行前,除測定相迴路和差迴路外,還必須測量各中性線的不平衡電流、電壓,以保證保護裝置和二次迴路接線的正確性。
8.13母線差動保護停用時,應避免母線倒閘操作。母線差動保護檢修時,應充分考慮異常氣象條件的影響,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檢修作業程式,儘可能縮短母線差動保護的檢修時間。
8.14雙母線中阻抗比率制動式母線差動保護在帶負荷試驗時,不宜採用一次系統來驗證輔助變流器二次切換迴路正確性。輔助變流器二次迴路正確性檢驗宜在母線差動保護整組試驗階段完成。
8.15新投產的線路、母線、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等保護應認真編寫啟動方案呈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做好事故預想,並採取防止保護不正確動作的有效措施。設備啟動正常後應及時恢復為正常運行方式,確保電網故障能可靠切除。
8.16檢修設備在投運前,應認真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特別是有無電壓二次迴路短路、電流二次迴路開路和不符合運行要求的接地點的現象。
8.17在一次設備進行操作或檢修時,應採取防止距離保護失壓,以及變壓器差動保護和低阻抗保護誤動的有效措施。
8.18在運行線路、母線、變壓器和發電機變壓器組的保護上進行定值修改前,應認真考慮防止保護不正確動作的有效措施,並做好事故預想和防範措施。在實施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現場設備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