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電力安全工作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意見

為深刻汲取國外大停電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我國電網安全管理,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發生,提出如下意見

簡介

2012年10月25日,電監會印發了《關於加強電力安全工作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意見》(電監安全〔2012〕60號)。《意見》從夯實電力安全工作基礎、加大薄弱電網的建設和改造力度、加強電網調度運行管理、加強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加強電網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加強電廠和電力用戶併網安全管理、強化電力應急管理、強化電力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主要內容

關於加強電力安全工作防範

電網大面積停電的意見

電監會各派出機構、信息中心、大壩中心、可靠性中心,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中國電建、能建集團公司,有關電力企業:

一、充分認識加強電力安全工作、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重要意義

(一)電力工業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基礎產業和公用事業,經濟社會和人民生活對於電力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電力工業的安全科學發展關係國家能源安全和經濟安全。隨著電力快速發展,電網規模的迅速擴大,電網結構的日益複雜、風電等新能源的大規模接入以及新技術和新裝備的廣泛使用,影響電網安全的諸多新問題逐步顯現,大電網安全風險不容忽視,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責任重於泰山。

(二)電力企業要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牢固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進一步提高對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重要意義的認識,切實做好電力安全各項工作,防止發生穩定破壞事故和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保障。

二、夯實電力安全工作基礎

(三)各電網企業、發電企業,電力調度、規劃設計、電力建設和科研單位要切實落實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電力安全工作責任制,逐級落實責任,保證電力安全工作目標明確到崗,落實到人;要加大安全目標考核和事故責任追究力度,確保電力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和監督體系協調運轉。

(四)要建立健全電力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其他有關單位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共同做好電網電源規劃建設、有序用電管理、電力設施保護、應急管理等相關工作,確保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五)要加強電力安全法規標準體系建設。結合我國電網實際,深入研究分析電力快速發展中出現的新問題和新風險,適時組織研究制(修)訂相關電力安全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不斷完善電力安全法規標準體系。

(六)要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建立完善設備設施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隱患的排查治理機制。要積極推進安全生產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深入開展電網安全風險辨識與電網脆弱性評估,各省級以上電網企業要定期向電力監管機構報告電網重大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

(七)要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建設,健全各級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切實落實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制度,加大教育培訓投入,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專業技能。要加強班組安全建設,促進班組安全管理水平的持續提升,切實加強電網安全基礎。

(八)要進一步加強電力技術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監督工作的目標考核與責任追究機制,切實落實電力企業、監督機構等有關各方的責任;要不斷完善監督標準,加強信息共享和技術交流,充分發揮電力技術監督對電力安全工作的技術保障作用。

(九)要加大科技投入,加強對引進技術和設備的消化和吸收,大力推動科技自主創新,建立完善與電力發展要求相適應的電力安全科技支撐體系,提高技術裝備的安全保障能力。要針對當前交直流大電網遠距離輸電、新能源大規模集中接入等電網運行新特點,研究解決保障大電網安全運行的關鍵技術,提高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水平。

三、加大薄弱電網的建設和改造力度

(十)電網企業要進一步加大薄弱電網的建設與改造力度,特別要加強邊遠地區薄弱電網和部分供電能力偏弱城市電網的改造,及時更換老舊設備,著力解決部分電網不滿足“三道防線”要求,部分受端電網電源支撐不強,部分送端電網輸電能力偏弱,部分電網短路電流水平超標、輸變電設備重載、調峰調頻能力不足、局部電磁環網情況嚴重等問題,提高電網整體安全水平。規劃設計單位應加強電網結構和薄弱環節的研究論證,從規劃設計上消除和改進電網結構性缺陷。

(十一)電網企業要認真落實《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電監會關於加強電力系統抗災能力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8〕20號)要求,針對局部地區自然災害頻髮狀況,研究制定和實施電網差異化改造方案,提高電網整體抗災能力,減少因自然災害引發的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規劃設計單位要線上路路徑走向、桿塔選擇、電氣設備絕緣水平、輸電線路防覆冰和防舞動等方面,提出輸變電設備抵禦自然災害能力的差異化設計準則的具體意見,要加強電力工程設計前期的技術資料收集分析工作,綜合考慮微地形、小氣候等條件對設計方案的影響,特別要開展輸電通道集中地區的災害水平的風險評估,加強方案論證和比選,適當提高輸變電設備設施標準。

(十二)電網企業要積極研究、推廣和套用新技術,提高輸變電設備設施的線上監測水平,及時發現設備故障、外力破壞和自然災害破壞等異常情況,提升電網安全水平。

(十三)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電力工程部分)等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有關要求,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嚴格質量安裝驗收程式,強化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確保從建設源頭上消除電網安全隱患。

(十四)地方政府相關部門應為電網建設與改造提供支持,對重要輸電通道走廊、重要變電站的建設征地問題應及時協調到位,保證電網建設與改造工作的順利進行,不斷完善電網結構,強化電網安全基礎。

四、加強電網調度運行管理

(十五)要堅持“統一調度、分級管理”的調度管理體制,強化電力調度在電網運行指揮中的權威。要嚴肅調度紀律,加強調度考核,對於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調度指令的行為要給予嚴肅處理,切實防止調度指令執行不力引發和擴大電網事故。

(十六)要強化電力調度系統能力建設,提升裝備水平,強化對調度系統人員的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切實防止誤方式、誤整定、誤調度和誤操作等情況的發生,提高電網整體安全運行水平。

(十七)要加強電力調度機構建設,科學確定各級調度機構的職權及其管轄範圍,因工作需要確需調整的,應報相應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十八)要按照《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要求加強電網安全分析,做好電網運行方式安排,最佳化電力設備檢修計畫,特別要加強特殊和臨時運行方式的安全校核,確保系統安全運行裕度,有效防止電網穩定破壞事故的發生。

(十九)電網企業要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有序用電方案的編制。在電網實施有序用電方案情況下,任何地區(單位)均不得超過用電計畫使用電力電量。在電網出現有功功率不能滿足需求、超穩定極限、電力系統故障、持續的頻率降低或者電壓越下限、備用容量不足等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應按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事故限電序位表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的限電序位表進行限電操作,防止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發生或擴大。

五、加強電力二次系統安全管理

(二十)電力調度機構要加強電力二次專業管理,加大電力二次人員培訓力度,擴大技術交流。各單位要確保電力二次機構和專業人員數量質量,保持人員相對穩定。要加快覆蓋全國的繼電保護統計分析系統的重建,實現信息共享,不斷強化電力二次安全基礎。

(二十一)要加強電網安全穩定的“三道防線”建設,重視電力二次風險管理,認真梳理分析電力系統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等二次系統的配置和策略,及時查找和消除二次設備、二次迴路、保護定值和軟體版本等方面的隱患,特別要重視發電廠和電力用戶涉網二次系統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範二次系統不正確動作引發電網事故或導致電網事故的擴大。

(二十二)要嚴格落實《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第5號令)“安全分區、網路專用、橫向隔離、縱向認證”的要求,強化對電力調度數據網路、電力調度自動化系統和發電廠計算機監控系統的安全防護,重點要對留有後門的引進設備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黑客、病毒及惡意代碼等的攻擊侵害,確保電力生產監控系統的可靠運行。

六、加強電網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

(二十三)要按照《關於加強電力設備(設施)安全隱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電監安全〔2012〕43號)的要求,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加強設備壽命周期全過程安全管理,重點強化電力設備家族性缺陷、典型缺陷管理以及新投產設備的安全隱患管理,加強運行監控,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消除隱患,防止電力設備故障引發電網事故。

(二十四)要加強重載輸變電設備、重要輸送通道的巡視維護,防止因重要通道失去引發重大電網事故;要重點加強對電力通道集中、直流落點集中等情況的電網風險評估和電力設施設備的運行監控和維護,避免多回直流同時(相繼)閉鎖故障的發生,防止直流閉鎖引發交流系統故障,保障電網安全運行。

(二十五)要加強和完善作業現場安全風險管控體系,實現閉環管理。要針對系統、設備和作業過程存在的風險,採取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避免因防範措施不到位引發電網事故。

(二十六)電網企業要按照《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防止因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違章建築、違規作業以及樹障等危及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十七)發電企業要加強對大容量發電設備的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重點對發電設備輔機的低電壓穿越等問題進行認真排查梳理,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防止系統故障過程中發電機組輔機非正常跳閘引發發電設備停運進而導致電網事故。

七、加強電廠、電力用戶併網安全管理

(二十八)發電企業要嚴格遵守市場準入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併網調度協定,未經調度許可不得擅自併入或者解列發電機組;涉及電網運行安全的發電機組調頻、勵磁等裝置應按照調度要求整定和投退,不得擅自更改;新(改、擴)建的發電機組應在通過併網安全性評價後方可併網運行;發電機組至調度機構應具備兩個以上可用的獨立路由的通信通道;除部分特殊類型的機組外,發電廠應按照調度機構的要求參與系統調峰、調頻、調壓。

(二十九)電網企業要指導電力用戶加強內部電力設備的安全管理,特別要加強繼電保護與電網配合的管理,防止用戶端故障衍生為電網事故。要督促重要用戶按照《關於加強重要電力用戶供電電源及自備應急電源配置監督管理的意見》(電監安全〔2008〕43號)等有關規定要求,配置必要的應急電源,滿足電網事故條件下保全負荷的用電需求,防止電網供電中斷引發事故和次生災害。

八、強化電力應急管理

(三十)要貫徹落實《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十二五”規劃》(國辦發〔2012〕43號)要求,將電力應急體系建設納入企業發展規劃,不斷深化電力應急管理工作。要按照《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要求,針對自然災害、設備故障、外力破壞等可能造成電網解列、電網大面積停電等情況,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加強電網孤島方式分析和研究,完善“黑啟動”方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黑啟動”電源的實際啟動測試,提高電力系統恢復速度和能力。

(三十一)電網企業要配合各級地方政府完善各地電網大面積停電應急處置預案,建立與電力監管機構、政府有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的應急協調聯動機制,做到快速回響,及時、準確發布信息,有效維護社會秩序。要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協同電力監管機構積極推動地方政府開展電力應急聯合演練,增強應急保障能力,不斷提高應對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的能力。

九、強化電力安全監督管理

(三十二)電力監管機構要督促電力企業加強電力安全工作,切實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健全電力安全管理體系和工作機制。

(三十三)電力監管機構要組織電力企業深入分析總結國內外各種電力安全事故的經驗教訓,積極組織或推動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以及重點反事故措施等的制(修)訂工作。

(三十四)電力監管機構要督促電力企業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推進電網安全風險分析和脆弱性評估工作。要重點關注大輸電通道安全、負荷密度集中地區受端電網安全、交直流混合電網安全和局部薄弱電網安全。要督促電力企業將風險管控措施落實到位,實現重點安全隱患的閉環監管,防範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的發生。

(三十五)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安全基礎監督管理。要協調廠網關係,加強廠網界面安全監管,督促電網重大安全技術措施和重點反事故措施的落實。要督促電力企業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媒體和社會公眾的協調聯動,進一步做好電力應急管理工作。要加強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電力技術監督和電力二次專業管理等專業監管工作,築牢電網安全工作基礎。

(三十六)電力監管機構對電網停電事故(事件)要及時調查處理並依規進行責任追究。對因拒絕或者拖延執行調度指令,以及違反有序用電計畫造成後果的單位或個人,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進行處理。對因隱患整改不力影響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的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企業和有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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