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

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

《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由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8年12月12日發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6日印發的《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同時廢止。

基本信息

條款發布

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
2018年12月12日,關於印發《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財建〔2018〕6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信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要求,推動實施“寬頻中國”戰略,同步推進建設網路強國戰略部署與“兩個百年”奮鬥目標,促進農村、偏遠及邊疆地區寬頻網路建設發展,中央財政設立了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為進一步規範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條款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試點工作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於支持電信普遍服務工作,包括農村、邊遠地區光纖和4G等寬頻網路建設運行維護的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重點突出、加強監督的原則。

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專項資金支持重點,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資金撥付、資金執行情況監管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試點申報、實施和項目監督管理等工作。及時修改最佳化驗收標準體系,制定完善驗收辦法,適時組織試點工作驗收和專項檢查。

第二章資金支持範圍及管理

第四條為加快農村及邊遠地區寬頻網路覆蓋,助力“寬頻中國”建設,推進實施網路強國建設戰略部署,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事項:

(一)行政村、邊疆地區、海島(礁)等地區開展光纖或4G等寬頻網路建設;

(二)電信普遍服務試點承擔企業,對行政村試點項目提供6年運營維護保障,對邊疆、海島(礁)試點項目提供10年運營維護保障。

(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電信普遍服務其他重點工作。

已經從其他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納入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列入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執行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相關規定。資金調度按照上下級財政間庫款調度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資金申報及使用

第六條專項資金實施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電信普遍服務形勢任務需要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相關規定,按照“寬頻中國”戰略、網路強國建設、鄉村振興戰略、固邊守邊戰略等提出的目標要求,長遠規劃、統籌布局、梯次推進,根據工作進度分批發布申報指南組織實施,明確專項資金支持重點,以及專項資金申報、分配、下達等相關工作要求。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採用專家評審方式,結合各地市申報方案和政策支持情況,以及此前試點工作成效,遴選年度試點支持地區,並根據行業建設成本、各地市申報投資方案、地理位置、施工難度、運營成本等因素,核定試點項目綜合成本。

第八條財政部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試點項目綜合成本,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年度專項資金補助規模,對東、中、西部地區及各自治區按項目綜合成本實施梯級補貼,對邊疆、海島(礁)等重點地區適當加大支持力度,並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及時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九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會同通信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保專項資金有效匹配到試點項目,將專項資金統籌用於支持做好本地區試點工作。

第十條各省級通信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公開招標等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確定行政村試點實施企業,或者報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按照規定程式指定實施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規定程式指定邊疆(海島)試點實施企業。省級通信管理部門等應當按照規定與實施企業簽訂契約。

第十一條各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財政支出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財預〔2014〕85號)要求,在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契約簽訂後,按相關規定和契約約定及時向承擔企業撥付補助資金,並按照規範程式對資金分配結果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實施企業應當對收到的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實行專項管理,按照國家統一財務、會計制度有關規定核算、處理。

第十三條招投標中,因中標價、成交價低於相應的專項資金預算等原因而多出的專項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財政、通信管理、工信部門在契約簽訂後1年內研究用於試點省份內統籌推進電信普遍服務工作,鼓勵各省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引導激勵作用,積極擴展建設內容與範圍。各省通信管理、工信、財政部門應當按要求制定該部分專項資金使用方案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備。

第十四條試點工作實施過程中,對因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建設、行政區劃調整、自然條件限制等原因造成試點範圍調整,以及從其它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等原因造成相關項目不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報備調減試點範圍。因調整試點範圍所產生的結餘資金,嚴格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予以統一收回。

第四章資金管理監督

第十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試點工作監督檢查。

省級通信管理局應加強對電信普遍服務試點申報、核實工作量和網路覆蓋情況、確定承擔企業、竣工驗收等環節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檢查等工作。財政部可以不定期組織抽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組織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和重點績效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套用等。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調整資金預算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財政部的要求對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實施監管。

第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地區名單、試點實施方案、建設竣工等情況向社會公開。財政部按照預算法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資金分配情況,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下列行為之一的,財政部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取消試點、追回已撥付資金等方式予以處理。

(一)編制虛假申報方案,套取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

(二)擠占、截留、挪用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的;

(三)未按照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支出範圍使用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國家資產損失和浪費的;

(五)績效評價結果較差、資金使用低效無效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等行為。

第十九條各級有關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電信普遍服務試點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2017年6月6日印發的《電信普遍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試點辦法》(財建〔2017〕2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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