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在交通工程上,速度是計量與評估道路績效和交通狀況的基本重要數據之一。速度數據的蒐集方法有許多種,包括人工測量固定距離行駛時間、壓力皮管法、線圈法、影像處理法、雷達測速法與雷射測速法等。其中後兩者屬於攜帶容易而且精確度高的方法,因此廣受採用。
以交通工程觀點來看,駕駛人若裝有雷達偵測器,則路邊定點所測得的車速即會因駕駛人感知受測速,誤以為警察人員執行取締而有普遍減速現象;除造成數據失真外,並因而有引起事故之可能。
基本原理
雷達為利用無線電回波以探測目標方向和距離的一種裝置。雷達為英文Radar一字之譯音,該字系由RadioDetectionAndRanging一語中諸字前綴縮寫而成,為無線電探向與測距之意。全世界開始熟悉雷達是在1940年的不列顛空戰中,七百架載有雷達的英國戰鬥機,擊敗兩千架來襲的德國轟炸機,因而改寫了歷史。二次大戰後,雷達開始有許多和平用途。在天氣預測方面,它能用來偵測暴風雨;在飛機輪船航行安全方面,它可幫助領港人員及機場航管人員更有效地完成他們的任務。
雷達工作原理與聲波之反射情形極類似,差別只在於其所使用之波為一頻率極高之無線電波,而非聲波。雷達之發射機相當於喊叫聲之聲帶,發出類似喊叫聲之電脈衝(Pulse),雷達之指向天線猶如喊話筒,使電脈衝之能量,能集中某一方向發射。接收機之作用則與人耳相仿,用以接收雷達發射機所發出電脈衝之回波。
測速雷達主要系利用都卜勒效應(DopplerEffect)原理:當目標向雷達天線靠近時,反射信號頻率將高於發射機頻率;反之,當目標遠離天線而去時,反射信號頻率將低於發射機率。如此即可藉由頻率的改變數值,計算出目標與雷達的相對速度。
與雷達之比較
超速告發最易受到的挑戰即是如何確認違規車輛,例如在多車道公路上兩車以上並行時,警員以雷達測得超速現象卻無法明確認定哪一部車輛違規。原因在於雷達波發射錐角度約在十至二十度間,而雷射發射錐角度只有不到十分之一度;因此以雷射測速可以明確認定受測目標據以告發。雷射的狹窄光束使得兩車被同時偵測到的機會等於零;對於市面上普遍銷售之雷達偵測器(或稱超速偵測器)不啻一大剋星。
雷達與雷射之最遠測速距離均在二千多英尺,可以加強設備發射功率而增長,只是並不具實際效益。雷達測速器需經常用固定頻率的音叉加以校正,而雷射測速器則無此必要。另一重要差別在測速的時間,以雷達測速約高要二至三秒鐘,而使用雷射則只需要約零點三秒。按此操作速度,廠商甚至開發出配合雷射測速器的照相機以不到一秒的間隔連續記錄違規超速車輛。
雷射測速槍的缺點是無法於移動狀態下使用;如裝於警車上或由坐在行進車輛上乘員持用,均無法正常操作。至於成本方面,K頻雷達測速槍每具時價約新台幣10萬元,雷射測速槍每具約新台幣30萬元。
特點
雷達測速的原理是套用多譜勒效應,即移動物體對所接收的電磁波有頻移的效應,雷達測速儀是根據接收到的反射波頻移量的計算而得出被測物體的運動速度。因此,具有以下特點:
1、雷達波束較雷射光束(射線)的照射面大,因此雷達測速易於捕捉目標,無須精確瞄準。
2、雷達測速設備可安裝在巡邏車上,在運動中的實現檢測車速,是“流動電子警察”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
3、雷達固定測速誤差為±1Km/h,運動時測誤差為±2Km/h,完全可以滿足對交通違章查處的要求。
4、雷達發射的電磁波波束有一定的張角,固有效測速距離相對於雷射測速較近,最遠測速距離為800M(針對大車)。
5、雷達測速儀因技術成熟,價格適中。因此,廣受歡迎。
6、雷達測速儀發射波束的張角是一個很重要的技術指標。張角越大,測速準確率越易受影響;反之,則影響較小。
結語
由於雷射束狹窄具有正確認定目標的特點,許多文獻指出其甚至可以用來測量行人步行或跑步速度;對國內為數眾多之機車速度量測更是變成可行而且簡易。作者曾利用LTI20-20雷射測速槍對行人、腳踏車與機車目標進行量測,均能迅速獲得速度(公里/小時)與距離(十分之一公尺)的滿意數據。配備雷射測速槍的美國警方更利用其精確且快捷的測距功能,將其用在交通事故與刑案現場圖關鍵點的測繪。國內交通警察單位已多次進行雷射測速的測試,部份單位也已完成採購。民眾不可自恃裝有超速偵測器而恣意飈車,危害公眾與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