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是指按照《條例》規定,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採取有效形式,在職責範圍內,按規定程式,及時地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範圍按照《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法定要求執行。
行政機關在確定主動公開信息時,既要滿足第九條原則性要求,又要兼顧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列舉性要求,對於沒有列舉的,但屬於原則性要求的信息,行政機關也應當主動公開。
第五條 主動公開的責任分配原則。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生成的信息),誰製作誰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誰保存誰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審核按照《雷波縣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執行。
第七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政府網站是主動公開信息發布的第一平台。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網站都要開設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等場所的網路設施,應當設定政府網站公共檢索點,發揮好政府網站的輻射作用,為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大力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強化政府網站的支撐保障體系;政府網站應當開設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箱,及時聽取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以利改進工作。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公開信息查閱室、資料索點信息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場所、設施,公開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信息內容。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行政機關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主動公開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雷波縣電子政務信息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