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和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

(六)負責城市住房資金、單位住房資金、住房發展資金和住房維修資金的管理。 (九)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審批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保值和歸還;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信用體系。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8號)、《關於麗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批覆》(麗編委〔2003〕14號)和《關於印發雲和縣人民政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雲和縣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麗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雲和分中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雲編辦〔2003〕6號)檔案精神,設定雲和縣人民政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雲和縣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為縣政府直屬相當於副科級自收自支全民事業單位,掛靠縣建設局,受縣政府委託,在縣住房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基金管理、指導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與麗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雲和分中心合署辦公。2004年7月8日縣編委《關於縣住房委員會辦公室歸口縣政府辦公室管理的通知》(雲編〔2004〕9號)將縣住房辦(縣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麗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雲和分中心)歸口縣政府辦公室管理。2007年6月11日縣編委《關於調整雲和縣部分單位領導職數的通知》(雲編〔2007〕11號)縣政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雲和縣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麗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雲和分中心)原定領導職數為主任(副科級)1名。現設縣政府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按正科級配備,副主任按副科級配備。

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結合本縣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實施國家和省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承辦縣人民民政府住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全縣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集資建房審批、住房租金改革等房改業務工作。
(四)負責組織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開發建設,與物價部門審核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五)負責審核個人住房貨幣分配標準、住房公積金繳存率和繳交基數;負責收取土地收益金。
(六)負責城市住房資金、單位住房資金、住房發展資金和住房維修資金的管理。
(七)負責住房公積金管理。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單位進行處罰;對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還貸行為等實施監督檢查。
(八)負責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畫。
(九)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審批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十)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負責向縣人民政府和麗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報告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執行情況,向社會公布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保值和歸還;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信用體系。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及麗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雲和縣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室(雲和縣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麗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雲和分中心)設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計畫財務科)

負責單位日常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草擬綜合性報告、檔案和各項規章制度;負責編制住房基金歸集、使用計畫及執行情況報告;負責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及執行情況報告;負責住房基金和公積金的計畫、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會計報表等工作;組織制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細則。
負責文書檔案、對外接待、會議會務組織、保密、保衛、信訪、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本單位組織人事、勞動工資、計畫生育、統計等管理工作。

(二)政策科

負責制定住房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負責縣人民政府住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公有住房出售、房改房上市、集資建房、租金改革政策的諮詢、審核、審批;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開發建設管理工作,與物價部門審核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負責審核個人住房貨幣化分配標準;負責管理住房基金;負責收取土地收益金。註:根據《關於印發雲和縣補繳土地出讓金暫行規定的通知》(雲政發[2007]32號)從10月1日開始停止收取土地收益金。

(三)歸集管理科

負責住房公積金制度、政策的宣傳和推行;負責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和個人賬戶的開設、繳存變更、轉移、支取、結息、對賬、查詢、托收等業務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情況年審、繳存基數調整、緩繳審核等具體管理工作;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單位進行處罰,經辦行政案件的核實、聽證、應訴等工作。

(四)使用管理科

負責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政策諮詢、申請、審核、簽約、發放、回收、催討等工作;負責抵押及公積金個人貸款全過程的管理;負責公積金貸款案件的法律訴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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