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管理,充分發揮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效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地震局建設部關於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見〉的通知》和《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見》等有關法規,結合雲南省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補助農戶是指經中央和省政府批准實施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農戶。補助農戶由縣農辦、建設、地震管理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報縣人民政府核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給農戶的專項資金。其來源由中央財政和省、州(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籌集。
第四條 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主要用於《雲南省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補助區域範圍的農戶實施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重點補助農村特困戶和低收入貧困戶。
第五條 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管理應堅持的原則:
(一)堅持行政首長分級負責制、屬地管理的原則;
(二)堅持充分尊重農民意願、補貼到戶的原則;
(三)堅持省對州(市)實行補助包乾、超概自補、綜合平衡的原則;
(四)堅持專款專用、專戶專賬管理的原則;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六)堅持實行政府補助與民眾自籌相結合,以民眾自籌、投工投勞、自主建設為主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分工
第六條 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管理,農辦、建設、地震管理部門配合做好資金的管理工作。縣級地方政府對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的兌付、使用、管理,農戶的核實、界定,以及項目實施計畫等負總責。第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一)確定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年度總預算及資金來源;
(二)審定並下達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使用預算;
(三)審核辦理資金撥(兌)付,並對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的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審批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五)協助上級財政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資金來源、使用範圍和補助標準
第八條 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採取多形式、多渠道籌集。資金來源主要有:(一)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
(二)州(市)、縣(市、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
(三)中央財政安排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
(四)對口扶貧及社會捐助資金;
(五)銀行貸款;
(六)其他資金。
第九條 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一)不符合抗震要求又沒有加固價值的農村民居拆除重建工程;
(二)不符合抗震要求的農村民居加固和改造工程。
第十條 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建設、地震部門鑑定,省對州(市)的標準為:需拆除重建的,昆明、玉溪、紅河、曲靖補助4000元/戶,其餘州市5000元/戶;對達不到抗震要求需加固改造的補助2000元/戶。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縣級行政主管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擬定五年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上報實施項目,制定實施方案,兌現項目資金,組織項目實施。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方案由縣級農辦牽頭,建設部門會同同級地震、財政管理部門擬定,經同級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聯席會議討論,由同級農辦綜合協調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和農辦、建設、地震、財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資金兌付辦法由縣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農辦、建設、地震管理部門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同時上報上級人民政府和農辦、財政、建設、地震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省級補助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具體項目,州(市)農辦、財政、建設、地震部門必須於上年10月底前擬定年度計畫和資金安排意見,聯文上報省級農辦、財政、建設、地震管理部門。計畫請示主送省建設廳,抄送省級相關部門;資金請示主送省財政廳,抄送省級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 由省級農辦牽頭,省級財政、建設、地震管理部門提出年度計畫安排和資金安排草案,經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聯席會議討論確定,省建設廳擬文會簽省農辦、省財政廳和省地震局後,報請省政府審定,省財政廳根據國家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和省政府批示,安排下達年度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 第八條(一)、(三)款資金由省財政按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項目統一安排和管理,其他資金按照管理職能不變、分配權利不變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 涉及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的各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在當地統一指定銀行開設“農村民居防震保全工程建設資金專戶”,對項目建設資金實行專戶存儲。
第十八條 補助資金將納入省財政直接補貼農民資金“一折通”統一管理,補助資金由縣財政直接兌現存入補助農戶的銀行專用存摺中,未經本人委託他人不得代辦代領,不得集體領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抵扣其他稅費等款項。
第十九條 財政對各州(市)補助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資金實行“總額包乾,超支自負、結餘結轉下年使用”。省財政廳根據年度資金計畫將資金撥付到各縣(市、區)財政局開設的“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必須按照年度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設補助資金使用預算和規定用途及時撥付資金,不得延期撥付,嚴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由縣級財政根據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項目實施方案、資金兌付辦法和農戶名單、身份證(或戶口冊),按照工程進度,直接兌現給農戶,專項用於農戶地震安全工程。資金兌付必須在保證項目質量的前提下進行,無建設、地震部門頒發的質量合格證的,不得兌付尾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農辦、建設、地震管理部門的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不得在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中開支。
第二十三條 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存款產生的利息納入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統一使用管理,繼續用於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地震管理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配備專職的財務會計人員,對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項目資金實行專人專帳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建設、地震管理部門要加強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農民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情況;
(二)項目補償標準及資金到位使用情況;
(三)實行計畫管理、項目管理和契約管理的情況;
(四)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工程項目預(概)算、決算和審計情況;
(五)建立健全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情況;
(六)會計檔案整理、立卷、歸檔情況;
(七)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和公示內容檔案管理制度情況。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農辦和財政、建設、地震管理部門要建立嚴格的公示制度。無論採取哪種補助方式,對於補貼對象、補助資金和建設項目、投資概算等事項,必須實行鄉村兩級張榜公示,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合理,接受民眾監督。公示內容要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嚴禁弄虛作假。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農辦、建設、地震管理部門,加強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考評工作,建立定期通報制度,編制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上年度撥付和使用情況表,於每年2月底之前報送省財政、農辦、建設、地震管理部門。切實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確保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規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條 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對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進行審計監督檢查。農辦和財政、建設、地震管理部門,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管理使用當事人,應當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審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財會人員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紀行為,要及時報告,保證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使用範圍、標準、對象、期限,截留、挪用、侵占、貪污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以及因失職、瀆職而給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造成損失的;
(二)用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進行擔保、放貸、支付各種贊助、捐贈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改變已經批准的農民安置規劃設計方案和實施計畫;
(四)偽造、編造、故意毀壞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
(五)偽造、編造、故意毀壞農民領取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原始憑證等資料;
(六)無理滯留、拖欠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資金或農戶補助經費,影響農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進展或農民正常生產生活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農辦、省建設廳、省地震局負責解釋。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