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職業學校教育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專門培訓,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實施職業教育必須貫徹國家教育方針,緊密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傳授職業知識,培養職業技能,進行職業指導,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質。
城市職業教育應當與科技創新、調整產業結構和職業培訓緊密結合。農村職業教育應當與農業開發、農業技術推廣緊密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積極推進本行政區域內職業教育的改革和發展。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職業教育的規劃、管理、科研和督導評估等工作。
勞動、人事、經濟計畫、財政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做好職業教育的有關工作。
行業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並在勞動用工中,實行“先培訓、後就業”、“先培訓、後上崗”和公平競爭,擇優錄用。
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應當面向市場,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第五條 在全省應當建立、健全職業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初等、中等、高等職業教育相互銜接,並與其他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的職業教育體系。
第六條 職業學校教育包括初等、中等和高等職業學校教育。
初等職業學校教育是國中階段的職業教育,屬於國家義務教育。農村應當在實施九年義務教育中,積極發展初等職業教育,或者在普通國中適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教學內容。
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是高中階段的職業教育,包括中等專業學校(含職業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等學校教育,應當調整學校布局,最佳化專業和課程結構,深化內部管理體制改革,提高辦學的質量和效益。
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結合高等教育的改革、調整,積極發展。
第七條 職業培訓包括從業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下崗培訓、轉崗培訓、農村成人技術培訓以及其他職業性培訓。
職業培訓分為初級、中級、高級職業培訓,分別由相應的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實施。
第八條 政府主管部門、行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
第九條 職業學校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一)初等職業學校,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辦學單位申報,經學校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二)職業高級中學,由學校主管部門或者辦學單位申報,經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三)中等專業學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級主管部門申報,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四)技工學校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或者省級主管部門申報,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和計畫行政部門審批;
(五)高等職業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條 職業培訓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由教育、勞動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十一條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發布招生廣告,應當報經批准其設立的教育或者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普通國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籌規劃,實施同層次的職業教育。
普通國中、普通高中和高等學校實施同層次的職業教育,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申報審批手續:
(一)普通國中附設初等職業教育班,由學校申報,經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二)普通高中附設職業高中教育班,由學校申報,經所在地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三)高等學校附設高等職業教育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相關職業學校的學生進行實驗、實習;對參加實驗、實習的教師和學生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安排學生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十四條 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期滿,經學校考核合格者,發給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勞動行政部門驗證的學歷證書;技術性專業(工種)的學生,經勞動行政部門的職業技能鑑定(考核)機構鑑定(考核)合格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接受職業培訓的學生,經培訓的職業學校或者職業培訓機構考核合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培訓證書。
學歷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是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畢業生、結業生從業和享受相應待遇的憑證。
第十五條 少數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從當地實際出發,確定職業教育的層次、結構和模式,發展有當地特色的職業教育。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達地區對少數民族地區職業教育的對口支援。各級教育、計畫、財政、勞動和人事部門,應當在經費、師資、基建、設備等方面,對少數民族地區的職業教育進行扶持。
第十七條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定向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數民族學生,特別是農村少數民族學生;有條件的學校可以開辦民族職業班。
高等職業學校在招收少數民族學生時,可以適當放寬入學條件或舉辦預科班。
第十八條 職業教育經費採取財政撥款,行業、企業事業組織和用人單位合理承擔,辦學者自籌,收取學雜費,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收入,社會資助和捐贈以及金融貸款等多種渠道籌集。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剋扣職業教育經費。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用於職業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應當逐年增長。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職業教育專款,用於加強骨幹職業學校建設和扶持貧困地區職業教育的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徵收的城鄉教育費附加和省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有關規定開徵的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應當安排不低於15%的比例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科技開發、技術推廣的經費適當套用於農村職業教育。扶貧開發經費中的財政性經費,也應當適當用於農村職業教育。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畫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並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所需經費。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把職業學校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職業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和生產實習基地,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應當實行產教結合,可以舉辦與職業教育有關的企業或者生產實習場所,並享受國家有關稅收、貸款等優惠政策,其收入主要用於發展職業教育。
第二十三條 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應當高於同級普通學校標準。具體標準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職業學校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
第二十四條 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學費,收費標準按照收費管理許可權,由省教育、物價、財政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和殘疾學生的學雜費等,應當酌情予以減免。
鼓勵境內外組織及個人向職業教育提供資助、捐贈或者設立職業教育獎學金、貸學金。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職業教育教師隊伍的培養和培訓工作,納入教師隊伍建設規劃。
高等學校應當承擔職業教育教師的培養和培訓任務。
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並給予相應報酬。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逐步實行評定教師職務和參加國家統一考試取得其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制度,學校對具有雙職務資格的教師在晉級、住房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職業教育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在職業教育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1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雲南省職業技術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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