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舊機動車流通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舊機動車流通的管理,規範交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和稅收流失,維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堵住報廢車、拼裝車、走私車、盜竊車進入社會的渠道,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經貿委等六部門《關於加強老舊汽車更新工作意見的通知》(雲政辦發〔1998〕85號)檔案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舊機動車流通屬特殊商品流通,必須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下,在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內有序運作。嚴禁在交易市場外私自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舊機動車交易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舊機動車交易是指辦理了機動車註冊登記等手續,距報廢標準規定年限二年以上的汽車、拖拉機、機車及專用輪式機械的買賣活動。
第四條 雲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全省舊機動車交易中心的規劃、審批和管理。省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省發展計畫委員會、省公安廳、省交通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參與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舊機動車交易,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設立
第六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是指以企業經營活動為依託,輔之以必要的政府協調指導功能,具有舊機動車評估定價及舊機動車收購、銷售、寄售、代購、代銷、租賃、拍賣、檢測維修、配件供應、美容及信息服務等功能,並為客戶提供過戶、轉籍、保險等一條龍服務的經濟實體。
第七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設立實行分級審批制度。省會城市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務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各地、州、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設立經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同意,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批,持批准檔案向省公安廳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冊登記。
第八條 我省原則上每個地級城市設立一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
第九條 經批准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名稱須冠以所在地名稱。
第十條 申請設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應是地州市級城市所在地;?
(二)註冊資本金不低於300萬元;?
(三)有固定的交易場所,場地面積不低於10000平方米;?
(四)有舊機動車鑑定估價、拍賣、檢驗、維修等專業人員;?
(五)具備車輛檢測、維修、配件供應等設施;?
(六)能夠為客戶提供過戶、轉籍、保險、代收稅費等服務;?
(七)具備舊機動車收購、銷售、寄售、代購、代銷、租賃、拍賣、美容及信息服務等功能;?
(八)有必要的安全消防設施;?
(九)符合國家和省商品市場建設規劃。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需提供下列材料:
?
(一)承辦單位的申請報告;?
(二)建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可行性報告;?
(三)《章程》、《交易規則》、《內部管理規定》;?
(四)承辦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複印件。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未經批准,不得使用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名稱。?
第十三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在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的領導下,成立由經貿委、工商、公安、物價、交易市場承辦單位等部門組成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
第十四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舊機動車管理方面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
(二)審議市場的章程、管理辦法和制度;?
(三)研究制訂交易市場的中長期發展規劃;
(四)審議交易市場提請研究解決的其它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實施管委會的各項決定,組織協調和管理市場的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市場的各項交易活動。
第十六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變更法定代表人、地址、註冊資金及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項,須報經原主管審批部門批准,持審批部門同意的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終止,應當自終止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原審批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後,清理債權債務,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三章 舊機動車交易行為
第十八條 舊機動車鑑定估價是指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專業鑑定估價人員,根據該機動車的行駛里程、使用時間、車輛工況安全技術性能、主要零部件的技術狀況和該車型現行市場價等有關因素,按有關規定確定舊機動車交易價格。
第十九條 舊機動車交易包括舊機動車的收購、銷售、寄售、代購、代銷、租賃、拍賣等。
第二十條 舊機動車寄售是指賣車方與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簽訂協定,將所售車輛委託市場保管及尋找購車方,市場從中收取一定場地費、服務費及保管費的一種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舊機動車收購、銷售是指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為方便客戶、服務民眾,避免賣車方遠距離、長時間、多次入市,而採取的直接將車購買後出售的一種經營活動。
第二十二條 舊機動車代購、代銷是指在無需客戶進場直接銷售或購置的前提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按照客戶的要求,代為銷售或購置舊機動車的一種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舊機動車租賃是指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將舊機動車向客戶提供租賃的一種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舊機動車拍賣是指舊機動車交易市場以公開競價的方式轉移舊機動車產權或所有權的一種經營活動。
第二十五條 舊機動車進行交易前,必須通過車輛管理部門安全排放檢測,刑偵查驗,符合安全運行技術條件和質量標準的,方準許交易。
第二十六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要建立交易過戶檔案,內容包括交易憑證、成交發票、原始發票、介紹信、個人身份證號碼、鑑定估價、審核單、刑偵查驗證等。
第二十七條 進行舊機動車交易,銷車方需向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出具單位介紹信或證明信(屬於個人賣車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原始購車發票、購置附加費憑證、車船使用稅“稅訖”標誌、養路費交納憑證等。購車方須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個人身份證。交易成交,由市場開具交易單據,經價格審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驗證,公安車管部門憑此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第二十八條 為規範舊機動車交易作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雲南省價格管理條例》、《雲南省舊機動車輛交易價格審核監督規則》,委託雲南省舊機動車輛交易價格審核監督中心對全省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實施價格審核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各地州市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須按雲南省物價局、雲南省國家稅務局、雲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昆明地區舊機動車輛交易基準價格的通知》(雲商價發〔1998〕127號)和《雲南省舊機動車輛交易價格審核監督規則》及有關規定進行交易鑑定估價,接受雲南省舊機動車輛交易價格審核監督中心的價格審核指導。
第三十條 下列機動車禁止交易:
(一)已達到報廢標準的各類舊機動車;?
(二)在二年時間內(含二年)即將報廢的各類舊機動車;?
(三)未經定期安全技術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各類舊機動車;?
(四)沒有辦理必備證件和手續,或者證件手續不齊全的各類舊機動車;?
(五)各種非法拼裝、組裝車;?
(六)右方向盤的舊機動車;?
(七)辦理註冊登記不滿二年(含二年)的9座(含9座)以下進口小型客車、進口總成組裝汽車;辦理註冊登記不滿一年(含一年)的其它類型的車輛。?
(八)車主因刑事或經濟案件,交易市場受公檢法部門委託凍結資產的;?
(九)國家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各種機動車。
第三十一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由雲南舊機動車交易中心負責行業內協商提出意見,報經省物價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和行政事業單位用財政撥款購買的車輛,需要進入舊機動車流通交易的,應報經財政部門批准同意。屬於國家規定實行專控的舊機動車輛(大客車、小汽車、機車),以社會集團單位名義購入或調入的,需向“控購”管理機關辦理控購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商品流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物價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舊機動車交易管理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把開辦舊機動車交易業務的註冊登記關,認真監督舊機動車交易行為,規範價格、驗證、過戶、轉籍等手續,杜絕各種非法交易的發生。
第三十四條 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實行年度工作檢查制度。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需提供全年工作運行情況及有關資料,接受年檢。
第三十五條 委託雲南舊機動車交易中心辦理以下業務:
(一)負責全省舊機動車交易業務統計匯總上報;?
(二)組織從業人員培訓和考核;?
(三)建立信息網路,溝通省內外舊機動車交易信息;?
(四)協調指導舊機動車交易業務;?
(五)組織進行行業內協商,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審不合格:
(一)違反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
(二)經營秩序混亂,交易行為失控,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雲價商發〔1998〕127號和《雲南省舊機動車輛交易價格審核監督規則》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報送材料的。
第三十七條 對年檢審不合格的舊機動車交易市場,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由省經貿委取銷其名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市場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對舊機動車交易市場和有舊機動車經營權的企業違反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有非法交易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未經國家、省批准設立的舊機動車經營單位,經營的舊機動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驗證蓋章,公安車管部門不予辦理過戶轉籍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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