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雲南省木材礦產品進出口商會是為促進雲南省木材礦產進出口貿易工作,由雲南省木材礦產進出口貿易企業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雲南省木材礦產品進出口貿易企業,在中央及雲南省有關部門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商會章程;調研相關政策和市場信息,為會員和政府部門提供諮詢,對木材礦產品進出口業務進行指導;發揮協調職能,反映問題、爭取政策、解決困難、提供服務;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木材礦產品進出口秩序,保護公平競爭,防止哄抬進出口價格,促進全省木材礦產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商務廳和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商會堅持從實際出發、平等協商、協調服務的原則,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雲南省木材礦產品進出口商會。英文名稱:Timber and Minerals Imp. & Exp. Association of Yunnan Province 縮寫:TMIEA
第二條 本商會是為促進雲南省木材礦產進出口貿易工作,由雲南省木材礦產進出口貿易企業按照自願、平等原則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雲南省木材礦產品進出口貿易企業,在中央及雲南省有關部門指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商會章程;調研相關政策和市場信息,為會員和政府部門提供諮詢,對木材礦產品進出口業務進行指導;發揮協調職能,反映問題、爭取政策、解決困難、提供服務;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木材礦產品進出口秩序,保護公平競爭,防止哄抬進出口價格,促進全省木材礦產進出口貿易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商務廳和登記管理機關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本商會堅持從實際出發、平等協商、協調服務的原則,依法開展服務活動。
第五條 商會地址:雲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1.接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託,完成主管部門交付的各項工作任務,協助做好木材礦產品進出口貿易協調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予關於木材礦產貿易政策、市場動態、國內外發展趨勢等情況的調研,全面掌握我省木材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的動向和趨勢,跟蹤木材礦產品進出口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為政府有關部門制訂政策提供建議,爭取國家對行業給予相關優惠政策支持。
3.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周邊國家木材礦產品貿易政策和市場信息,並進行相關分析、預測,指導企業規範有序開展木材礦產品貿易。負責出版刊物和資料。
4.積極培育木材礦產進口貿易市場,發揮協調和溝通職能,促進行業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聯合,加強行業、部門、地區的橫向聯繫,充分發揮中介 組織作用。
5.對會員的經營行為進行規範,建立企業誠信和違規記錄,推薦會員企業享受政策優惠。依法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本行業的新情況、新問題及行業內企業的呼聲和要求,為會員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商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對外貿易進出口經營資格 ;
(二)我省從事木材礦產品進出口的企業,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可直接吸納為商會會員;
(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無違規經營行為。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凡要求加入商會的企業,必須提交入會申請書,介紹本企業情況;
(二)雲南省木材礦產品進出口商會接到申請後,由辦公室進行預審,認為符合條件,發給登記表;
(三)申請企業接到登記表必須如實填寫,然後送交商會辦公室;
(四)理事會審議批准後,由辦公室及時發出會員批准通知書和會員證書,寄發資料、刊物,通知其參加活動和繳納年度會費。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有優先獲得本會刊物、資料等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為商會撰寫業務調研報告,提供相關的信息資料和經驗材料,反映情況;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本商會會員應積極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故暫停進出口業務,或合併、轉產應及時書面通知商會註銷會籍,退回會員證。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和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商會章程和《雲南省 木材礦產進出口管理規定》及相關《行業管理辦法》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經商會主管部門批准予以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除名的處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長任期四年,之後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四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的影響,有組織工作能力和業務能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作風正派、辦事公道,興趣廣泛,熱心為行業服務。
第二十三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商會會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批准商會有關重要檔案;
(五)代表商會參加社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照章繳納的年度會費;
(二)國內有關單位、團體、個人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委託工作所付的經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會長、副會長、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分別為5萬元/年、3萬元/年和2萬元/年人民幣。
(二)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萬元/年人民幣。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雲南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以本商會資產為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雲南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商會經雲南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雲南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4月11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雲南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