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壩美旅遊區管理條例
(2016年3月16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7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2016年8月2日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南壩美旅遊區(以下簡稱旅遊區)的保護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旅遊區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旅遊區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區是指以廣南世外桃源壩美景區為核心,包括壩美旅遊集鎮片區、普千地母歷史文化傳承地片區、那洞桫欏林片區、底先河谷漂流片區和九龍山森林公園及民居民俗文化傳承片區。旅遊區的具體範圍由廣南縣人民政府劃定,設定界標,予以公布。
第四條 旅遊區的保護、管理、開發和利用,堅持科學規劃、依法管理、保護優先、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區的保護和管理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旅遊區的開發和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和旅遊區民眾的合法權益。
旅遊區內企業用工,應當優先招錄旅遊區內符合條件的居民。
第七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設立旅遊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負責旅遊區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工作,並提供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調查、登記旅遊區內的資源,並做好建檔工作;
(三)參與旅遊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
(四)保護和管理旅遊區資源;
(五)管理旅遊區內的建設行為及經營活動;
(六)調處旅遊矛盾糾紛,維護正常旅遊秩序,保障旅遊區安全和遊客合法權益;
(七)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行政執法權。
第八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有關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協助做好旅遊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旅遊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依法報批後,組織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旅遊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有利於民眾的生產生活,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突出歷史文化和民族特色。
經批准的旅遊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條 旅遊區的總體規劃範圍由以下六個片區組成:
世外桃源壩美景區:依託溶洞、山水風光和獨特的壯族人文風貌,打造具有世外桃源意境的景區;
壩美旅遊集鎮片區:充分發揮集散中心作用,打造遊客集散服務中心;
普千地母歷史文化傳承地片區:依託地母歷史文化和民族文化,打造地母文化聖地;
那洞桫欏林片區:依託桫欏林等自然資源,打造集科考、觀光、休閒為一體的天然生態度假區;
底先河谷漂流片區:依託水流資源,打造以漂流項目為核心,綜合開發垂釣、野餐、露營等多功能為一體的休閒度假區;
九龍山森林公園及民居民俗傳承地片區:依託原始森林和壯族傳統村落,打造廣南壯族歷史文化傳承地和壯族民族風情體驗區。
第十一條 旅遊區內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污和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停車場等基礎設施,改善旅遊服務設施和旅遊條件。
第十二條 旅遊區內的建設項目和居民自建住房應保持原有的自然風貌和人文景觀。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符合旅遊區規劃,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方可辦理其他手續。
旅遊區內不符合規劃的原有建(構)築物需遷移、改造或者拆除的,應當逐步依法遷移、改造或者拆除,並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旅遊區內的賓館、酒店、客棧應當建有餐飲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設施,並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應當建有三級化糞池。
旅遊區內居民養殖的畜禽提倡圈養,糞便實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嚴禁外泄影響環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已建成的應當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遷。
第十四條 旅遊區項目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景物及周邊植被、水體、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損毀,保障旅遊區安全。項目施工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區內的生態保護,實施綠化造林、封山育林、撫育管理、石漠化治理、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災防控等工作,保護生態環境。
旅遊區內25度以上的坡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還草。
第十六條 旅遊區內的林木,不得擅自採伐。需要採伐的,應當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應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七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區內水質的保護,旅遊區水體質量嚴格控制在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III類水質標準以上。
第十八條 加強旅遊區內溶洞資源的保護。溶洞開發應當經管理機構批准,按照規划進行建設,不得破壞溶洞原貌。
第十九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區民族文化的挖掘、保護、傳承和利用。對不可移動文物和民族特色建(構)築物實行掛牌保護。
第二十條 旅遊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內傾倒和排放不達標廢水、土石、廢渣、垃圾、動物屍體、殘剩食物等廢棄物;
(二)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有害作業方式捕撈魚類;
(三)侵占河道、圍河圍灘造田建屋,擅自攔河築壩、開挖河道;
(四)毀林開荒、亂砍濫伐林木和林區內野外用火;
(五)破壞景觀景物、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破壞、擅自移動旅遊區界標;
(六)擅自設定廣告牌、燈箱、標語等;
(七)破壞溶洞資源、盜採鐘乳石;
(八)違反規劃,私搭濫建;
(九)擅自採摘破壞林區珍稀植物和捕獵野生動物;
(十)隨意擺攤設點,兜售旅遊產品。
第二十一條 旅遊區內禁止採石、采砂、取土等活動。當地民眾為滿足基本生產和生活需要少量採用,或者因搶險救災、公益性項目建設需要的,經旅遊區管理機構批准,到指定地點限量採取。
第二十二條 廣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旅遊區內殯葬管理,規劃建設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響景觀和遊覽的墳墓應當遷出或者遷至公益性墓地。
第二十三條 旅遊區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利用旅遊區資源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繳納資源有償使用費。資源有償使用費主要用於旅遊區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具體徵收辦法由廣南縣人民政府制定,按程式報批。
第二十四條 在旅遊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相關手續前應當徵求管理機構的意見,並按照規劃的地點、區域和核定的營業範圍誠信經營。
第二十五條 旅遊區內從事旅遊經營的船隻、機動車、畜力車實行掛牌經營。非經營性的船隻、機動車、畜力車不得用於從事客貨運業務。
第二十六條 管理機構和旅遊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預警機制,加強安全管理,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旅遊區承載能力,實行遊客流量信息公示制度,制定遊客分流疏導方案和應急預案,保障旅遊活動安全有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限期整改,消除污染或者恢復原狀,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的,沒收漁具、漁獲物,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並處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拒不恢復的,指定有資質的單位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六)違反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毀林開荒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採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亂砍濫伐林木的,責令補種樹木,沒收採伐木材,並處採伐木材價值5倍的罰款。林區野外用火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二十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采出的鐘乳石和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規定的,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十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不在指定地點、區域和規定範圍經營或者欺詐遊客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並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管理機構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未繳納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非經營性船隻、機動車、畜力車載客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旅遊區保護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於2016年4月28日召開第35次會議,對《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壩美旅遊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文山州廣南壩美旅遊區具有奇秀的山水、溶洞等自然風光和獨特的壯族人文風貌,是當地極具價值的旅遊資源。隨著旅遊區知名度的提升,遊客和企業大量湧入。相繼暴露出了保護範圍不夠明確、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不完善、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力度不夠、發展規劃滯後、資源未得到有效利用、違建行為管控困難等一系列問題,嚴重製約了旅遊區的發展。條例在總結2008年廣南縣人民政府《廣南縣世外桃源壩美旅遊區管理暫行規定》成功經驗的基礎上,以規範壩美旅遊區旅遊市場和加強景區管理為目標,進一步明確保護範圍、完善管理體制機制、明確執法主體、科學規劃旅遊區資源,為有效保護和開發利用旅遊區山、水、林、木和民族文化等資源提供法制保障,制定該條例十分必要。
在條例制定的前期工作中,省人大民族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入實地調研,多次與自治州相關部門討論研究,逐條逐句修改。省委轉來條例黨內送審稿後,民族委員會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領導和駐會委員,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委員會、辦公廳、研究室和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再次與州人大和政府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對條例作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黨內送審稿(修訂本)報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審查,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會議首次專題討論同意後報省委,省委審查並批覆文山州。2016年3月16日,文山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認真審議了該條例,代表們充分發揚民主,對條例進行了充實和完善,通過了該條例,並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
民族委員會審議認為,條例的制定程式合法、內容合法,以規範壩美旅遊區旅遊市場和加強景區管理為目標,有較強針對性,符合自治州加強對壩美旅遊區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的實際需要。在審議中,還對文字作了修改完善。條例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批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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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並經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廣南壩美旅遊區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將於2016年10月1日施行。
《條例》所稱旅遊區,是指以廣南世外桃源壩美景區為核心,包括壩美旅遊集鎮片區、普千地母歷史文化傳承地片區、那洞桫欏林片區、底先河谷漂流片區和九龍山森林公園及民居民俗文化傳承片區。
廣南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旅遊區的開發和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投資者和旅遊區民眾的合法權益。旅遊區內企業用工,應當優先招錄旅遊區內符合條件的居民。
旅遊區內的賓館、酒店、客棧應當建有餐飲隔油池、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收集設施,並能正常使用。居民住宅應當建有三級化糞池。旅遊區內居民養殖的畜禽提倡圈養,糞便實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嚴禁外泄影響環境或者污染水源;禁止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已建成的應當逐步依法拆除或者搬遷。
《條例》規定,旅遊區內禁止十個方面的行為:(一)向河道內傾倒和排放不達標廢水、土石、廢渣、垃圾、動物屍體、殘剩食物等廢棄物;(二)炸魚、毒魚、電魚和使用有害作業方式捕撈魚類;(三)侵占河道、圍河圍灘造田建屋,擅自攔河築壩、開挖河道;(四)毀林開荒、亂砍濫伐林木和林區內野外用火;(五)破壞景觀景物、在景物或者設施上刻畫、塗污,破壞、擅自移動旅遊區界標;(六)擅自設定廣告牌、燈箱、標語等;(七)破壞溶洞資源、盜採鐘乳石;(八)違反規劃,私搭濫建;(九)擅自採摘破壞林區珍稀植物和捕獵野生動物;(十)隨意擺攤設點,兜售旅遊產品。
《條例》還明確,旅遊區內禁止採石、采砂、取土等活動;要進一步加強旅遊區內殯葬管理,規劃建設公益性墓地,推行火葬,原有的影響景觀和遊覽的墳墓應當遷出或者遷至公益性墓地。
若有違反《條例》有關規定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處罰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