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

已在崗就業的殘疾人,經所在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實,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比例。 需按規定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會同同級地方稅務機關通知的期限辦理繳款手續。 對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予以獎勵。

【發布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號
【發布日期】 1997-12-25
【生效日期】 1998-01-01
《雲南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規定》已經1997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組織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實施,財政、勞動、人事、稅務、統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配合。
縣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設立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在同級勞動、人事部門指導下,負責殘疾人能力評估、就業推薦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等就業服務工作,並配合勞動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登記、職業培訓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有城鎮常住戶口,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殘疾標準,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具有一定勞動能力,自願勞動就業的殘疾人。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殘疾人在職職工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按此比例計算,在殘疾人較為集中的市、縣不足1人或者在其他市、縣達到0.5人以上但不足1人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1名殘疾人。殘疾人較為集中的市、縣的具體範圍,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殘疾人就業按安排2名殘疾人計算。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可以由各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推薦或者經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交流機構中介,也可以通過國家招考程式招收或者自行向社會招收。
第五條 符合報考國家公務員條件和招考單位崗位要求的殘疾人,招考單位不得拒絕報名。經考試、考察合格的,招考單位應當優先錄用。
各類院校國家計畫內招收的殘疾人畢業生符合用人單位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接收。
第六條 已在崗就業的殘疾人,經所在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實,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比例。
因工致殘的在職職工,符合國家殘疾評定標準並持有殘疾人證的,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比例。
用人單位安排農村殘疾人就業的,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比例。
第七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當根據其殘疾情況,安排適宜的工種和崗位,並加強對殘疾職工的職業技術培訓。在招用、聘用、轉正、定級、晉升、職稱評定、休息休假、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安全衛生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方面,殘疾職工應當與其他職工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條 企業招用殘疾人就業時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契約,明確勞動關係,並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手續。
第九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在本規定第四條所指的其他市、縣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未達到0.5人的用人單位除外),在每年第1季度末按照年度差額(指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的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所在市、縣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在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時,應當同時向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本單位下年度錄用殘疾職工的計畫。
第十條 需按規定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市、縣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會同同級地方稅務機關通知的期限辦理繳款手續。逾期繳款的,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具體辦法由省殘疾人聯合會會同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減免、列支、使用和管理,依照財政部發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在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予以獎勵。
第十三條 對虛報殘疾職工情況的用人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補報殘疾職工情況,補交應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滯納金。
對拒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及滯納金的用人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交納;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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