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預警管理,發揮地震預警作用,減輕地震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規劃、建設、信息發布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利用地震預警設備、設施及相關技術建立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當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地區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號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納入防震減災規劃,建立地震預警應急回響機制,將開展地震預警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前款所稱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處理系統、地震預警信息服務系統。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地震預警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地震預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地震預警先進技術。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以及地震預警相關產品的研發和生產。
第七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專項規劃主要包括:系統建設總體目標,監測系統建設,數據傳輸和處理系統建設,信息服務系統建設,資金投入、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方案,報上一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所需經費,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予以保障。
第九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採用的設備和軟體,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有關地震監測技術要求,系統建設的設計、施工和儀器入網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系統專用設施,不得危害觀測環境。
第十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設施。
鼓勵核設施、大型水利水電樞紐工程、機場、高速鐵路、捷運、高速公路、供油、供電、供氣等重大工程,建設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設施和應急處置裝置。
第十一條 地震預警系統應當經過一年以上試運行,試運行結束並經省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有關單位建設的地震預警台站(點),符合省地震預警建設專項規劃和入網技術要求的,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二條 納入省地震預警系統的台站(點),應當將地震預警系統的監測數據信息實時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的監測數據信息進行收集、處理,並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四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時,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省行政區域內預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區域傳送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內容應當包括地震震中、震級、發震時間、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要素。
第十五條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的條件、範圍、方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標準。
地震預警信息自動處理、發布、接收技術設施應當符合有關地震預警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按照地震應急預案規定,依法及時做好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套用地震預警信息進行避險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地震應急演練進行指導、協助、督促。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十八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系統專用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地震預警系統專用設施和觀測環境遭受破壞的,應當及時組織修復。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有關責任單位未依照本規定履行職責,對地震預警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導致地震預警信息的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一條 擅自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擾亂社會秩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破壞地震預警系統專用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第十二屆雲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雲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便於社會各界更好地理解《規定》的相關內容,現就立法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作如下解讀。
一、立法的背景情況
我省地質構造複雜,構造運動強烈,是全國地震最多、震災最重的省份之一,地震活動又呈現頻度高、強度大、震源淺、分布廣、災害重的特點。
地震預測,是指根據對地震規律的認識,預測未來發生地震的時間、地點和強度等,這是一個世界科學難題,目前世界各國均未找到有效解決的辦法,實踐中對地震何時何地發生尚不能作出準確預測和預報。地震預警,是指利用地震預警設備、設施及相關技術建立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當破壞性地震發生以後,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地區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號的行為。我國對地震預警的科學研究已經取得了進展,並已將地震預警的科研成果運用於實踐,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於地震預警工作尚處於探索階段性,目前全國僅有福建省於2015年出台了省政府規章。當前,中國地震局正在全國推進國家地震預警體系建設,相繼啟動了地震預警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地震預警關鍵技術研發和成果套用,雲南省被確定為國家重大工程——“國家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工程”建設的主要區域之一。2014年,中國地震局關於促進地震預警法制建設的通知(中震法發[2014]76號檔案)明確提出,要力爭將地震預警立法列入省級人大或者省級政府立法計畫,爭取3年左右時間完成立法工作。我省的地震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並得到了國家地震的充分肯定,但在工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予以解決;一是對地震預警宣傳不夠,地震預警概念不規範、公眾不理解;二是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無統一規劃;三是地震預警信息收集、匯總、發布不統一;四是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設施、應急處置裝置建設範圍不明確,地震預警信息在實踐中還存在誤差等問題,客觀上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和解決。因此,為了彌補防震減災能力不足,充分發揮地震預警的作用,有效減輕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降低地震次生災害發生,在總結地震預警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學習借鑑外省立法經驗,制定《雲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十分重要,非常必要。
二、《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23條,主要內容為:
(一)關於地震預警的概念、地震預警系統的內容
針對地震預警是在地震發生之後,利用地震預警系統將地震破壞性信息通知離震中較遠的人,使其有幾秒至數十秒的逃生時間和避險處置時間的這個突出特點,借鑑福建省政府規章中概念表述,《規定》明確了“地震預警,是指利用地震預警設備、設施及相關技術建立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當發生破壞性地震時,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破壞的地區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號的行為。”在概念中明確了獲取地震信息的來源,發出地震警報的時間和範圍三個重要內容。
同時,《規定》還明確了地震預警系統主要內容包括“地震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處理系統、地震預警信息服務系統。”
(二)關於地震預警系統的規劃和建設
地震預警系統是一個極其複雜的系統工程,地震信息收集、處理、發布三個環節都將在這個系統中完成,只有準確、可靠、快速的地震信息,才能起到地震預警作用。《規定》明確了: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納入防震減災規劃;二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三是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四是鼓勵科研機構、企業、社會組織參與地震預警台站(點)建設,對符合省地震預警建設專項規劃和入網技術要求的,可以將其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進行管理;五是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採用的設備和軟體應當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有關地震監測技術要求,系統建設的設計、施工和儀器入網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等。
(三)關於地震預警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發布
地震預警是全省性的社會工程,社會影響力較大和社會敏感度較高,為了避免不同發布主體對同一地震信息發布不同而造成社會混亂,借鑑福建省的立法經驗,《規定》從信息收集、匯總、發布三方面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地震預警系統內的台站(點)將監測數據信息實時傳送到省地震預警中心,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收集、處理,並提供共享服務;二是明確地震預警信息發布主體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由其通過地震預警系統向社會統一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傳播虛假地震預警信息;三是規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範圍是本省行政區域內預估地震烈度6度以上的區域;四是明確了地震預警信息的內容,發布的條件、範圍、方式等。
(四)關於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設施及應急處置裝置
地震信息通過自動接收設施及應急處置裝置傳送給接收對象,接收對象快速採取應急避險措施,減輕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和降低地震次生災害發生,這是地震預警的最終目的。目前,地震預警信息實踐中還存在誤差,為了避免誤差給社會造成負面影響,《規定》對地震預警信息的自動接收設施及應急處置裝置建設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是明確了應當建設自動接收設施的範圍,即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設施;二是明確了鼓勵建設自動接收設施和應急處置裝置的範圍,即鼓勵核設施、大型水利水電樞紐工程、機場、高速鐵路、捷運、高速公路、供油、供電、供氣等重大工程,建設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設施和應急處置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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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2日,雲南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雲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於2016年10月20日經省長陳豪簽署,現已雲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號予以公布,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雲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是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計畫安排,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省政府規章。雲南省地震局配合省法制辦根據《立法法》和《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的規定,完成了立項論證、書面徵求各州市和省級部門意見、上網公開徵求意見、省內立法調研、省外立法考察、召開部門座談會、立法諮詢會、專家論證會等立法程式,廣泛聽取和採納了各方面的意見。
制定《雲南省地震預警管理規定》的主要目的是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機制,規範管理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和建設,規範地震預警信息收集、匯總、發布以及傳播的行為,達到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