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的防震減災工作,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及《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地震緊急救援等活動(以下簡稱防震減災工作),適用本規定。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以下簡稱防禦區)是指未來一定時間內,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或者可能受破壞性地震影響造成地震災害損失,需要加強防震減災工作,並依照法定程式確定和批准的區域。
第三條
防禦區內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防震減災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防震減災工作的實施。第四條
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和緊急救援工作體系,健全防震減災指揮機構和聯席會議制度。第五條
防禦區的地震、宣傳、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積極、穩妥、科學、有效的原則,開展防震減災知識宣傳教育,逐步推進科普基地及宣傳網路建設,提高社會防震減災意識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的知識與能力。第六條
防禦區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台網和分析、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及更新改造,增加台網密度,配備先進技術裝備。地震監測台網實行統一規劃和分級、分類、屬地管理,其建設及運行 經費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原則,分別由同級財政承擔。
第七條
防禦區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地震短期預報、臨震預報和震跟蹤制度,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信息檢測、傳遞的分析、研究及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逐步在縣、鄉(鎮)、村建立承擔防震減災知識宣傳、地震巨觀前兆觀測和災情速報的群測群防網路。第八第
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開展震災預防工作:(一)加強城市總體規劃與防震防震減災規劃的的相互協調,做好城市總體規劃中抗震專項規劃的編制,在城市規劃和重大工程建設中的選址中應當避開地震危險地段和活動斷層;
(二)依法對重大建設工程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場地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並將依法審定的以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式;
(三)新建、改建、擴建一般建設工程和抗震設防、抗震鑑定與加固,應當依據《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所確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和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規定進行,確保建設工程的抗震能力;
(四)對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有重大文物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抗震鑑定,限期採取抗震加固措施;
(五)加強工程抗震設計審查及施工質量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進行;
(六)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工程抗震新技術、新材料。
第九條
防禦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村鎮和城鄉結合部的抗震設防工作,提供抗震技術諮詢,指導建造符合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範的住房,提高其抗震能力。第十條
防禦區的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應急工作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應急預案,結合本部門和本系統實際,制定本部門和本系統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防禦區內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確定的大中型企業、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輸油、醫院、學校、監獄等單位和大型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機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其它單位,應當根據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確定其作為制定應急預預案單位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應當根據震情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並按前三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防禦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地震應急救援資金和物資儲備,並建立應急儲備管理制度。在破壞性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區內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地震應急儲備專項資金、應急救援設備和專用救生器械、藥品、水源、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第十二條
防禦區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防震減災信息資料庫,提高震情預測、震情和災情的報送速度和真實性,快速評估災情。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地震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和《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未依法事先徵得同意並採取相應措施,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不制定或者不修訂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議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虛報、瞞報災情,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貪污、侵占、截留、挪用防震減災經費和物資的;
(三)對防震減災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