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對工程設施的破壞,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雲南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雲南省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防震減災規定》的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州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以下簡稱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指對建設工程場地進行的地震烈度覆核、地震危險性分析、地震動參數確定、地震小區劃等專項業務。
本辦法所稱的抗震設防要求,是指經地震安全性評價後,依法審定的地震設防烈度值或者地震動參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及其管理活動的單位。
第四條 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並負責全州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初步審定工作或轉報省地震安全性評審委員會審查、評定。
各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各級計畫、經貿、財政、建設、交通、水利、水電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凡本州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下列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場地,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並根據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一)廣播、電視和郵電通信建設工程
1.10千瓦以上廣播發射台和1千瓦以上電視發射台;
2.廣播電視衛星地球站,州級以上廣播電視播控和傳輸中心工程;
3.州級以上長途電信樞紐和電信主機房工程。
(二)交通運輸建設工程
1.一、二級鐵路幹線樞紐及相應的工礦企業鐵路樞紐的行車調度、運轉、通信、信號、供電、供水建築,特大型站候車室;
2.主樞紐汽車客運站;
3.對外開放及人流量較大的內河港口及客運樓工程;
4.二類以上機場的跑道、候機樓、航管樓;
5.公路與鐵路幹線的大型橋樑和隧道、高速公路。
(三)水利建設工程
1.城市上游的一級擋水建築物;
2.地震動參數值在0.05g以上地區的大型水庫的大壩;
3.地震動參數值在0.15g以上地區的中型水庫的大壩。
(四)能源建設工程
1.單機容量300兆瓦(30萬千瓦)以上或者規劃容量800兆瓦(80萬千瓦)以上的火力發電工程,規劃容量600兆瓦(60萬千瓦)以上的水力發電工程,22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工程;
2.大中型煤礦礦井及配套工程;
3.天燃氣、煤氣等燃氣生產主體工程、輸氣加壓氣泵站;
4.大中城市重要的供水、供電、供氣調度控制工程。
(五)原材料工業建設工程
1.大中型冶金企業的動力系統建設工程;
2.大中型化工、石油化工企業的主要生產裝置及其控制系統的建築工程、生產及貯存有劇毒、易燃、易爆物質、強腐蝕性物質的建築工程;
3.大中型糖業、水泥、製漿、造紙、洗滌劑等生產企業的主體工程;
4.大型尾礦壩工程。
(六)加工製造工業建設工程
1.捲菸生產企業的主體工程;
2.菸葉復烤企業的主體工程。
(七)城市抗震防災及其他建設工程
1.縣級或者二級以上醫院(住院部、門診部、醫技樓);
2.縣級以上急救中心(站);
3.縣級以上血站(庫);
4.存放國家一、二級重要珍貴文物的博物館;
5.大型體育場(館)、影劇院、商場;
6.基本烈度8度(地震動參數0.2g)以上堅硬、中堅硬場地80米以上或者中軟、軟弱場地60米以上重要的高層建築。
(八)國家或者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與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的其他重大建設工程或者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第七條 已經建成的重大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抗震設防措施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和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鑑定,並採取抗震加固措施。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範圍以外的一般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嚴禁在工程設計、施工中私自降低或提高設防烈度。
對位於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區劃圖峰值加速度分區界線兩側各4公里區域以及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資料詳細程度較差的邊遠地區的建設工程,不應直接採用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結果,必須進行地震動參數覆核。
第九條 工程建設的抗震設防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統一歸口管理。在本州範圍內,凡屬州屬及其以上單位的建設項目和州管許可權內的建設工程,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縣市屬許可權內的單位建設項目,分別由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未設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
第十條 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州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的審查,確定工程建設的抗震設防要求。凡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參與建設工程的開工、監督、檢查和竣工後的驗收。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應當包括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並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式。各級計畫、建設、財政、設計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建設計畫時,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程建設單位在項目審批和場地確定後,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按照抗震設計規範進行設計施工。
(二)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防管理費用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列入工程建設經費支出,交費項目和交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布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凡本辦法第六條所列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未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各級計畫、建設、財政、設計等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審批手續和立項、設計、開工。
第十三條 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實行資質證管理制度。凡在本州範圍內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並嚴格按資質證級別及規定的範圍開展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沒有資質證或超越資質證級別和範圍從事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其評價結果無效。
第十四條 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7741-1999)規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範,接受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按規範規定的內容和標準做好各項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格按照國家、省、州物價部門關於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辦法的規定執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
地震安全性評價收費的計費內容含:實際工作消耗(包括交通、差旅、探槽開挖、物探、樣品分析測試、計算、專家評審、儀器設備使用、折舊、材料消耗等)、資料收集與分析研究、管理費。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和《雲南省建設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規定》,分別給予處罰:
(一)工程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確定抗震設防要求和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令其停建、緩建,責令其改正,並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採取抗震設防的補救措施,除按規定收取地震安全性評價費和管理費外,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無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或超越證書級別及規定範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其評價結果無效。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處予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其評價結果無效。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縣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處予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者,可報請相應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格。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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