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是由公共關係協會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從事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和公共關係學術交流的全省性、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機構簡介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民政廳和雲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是由公共關係協會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從事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和公共關係學術交流的全省性、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偉大旗幟,認真學習貫徹黨中央歷屆會議精神,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團結廣大公共關係組織和工作者,為發展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公共關係事業做貢獻。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是經雲南省民政廳和雲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批准登記,於一九九四年五月宣告成立。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是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全省性專業組織,致力於公共關係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推動中國公共關係事業職業化、專業化、規範化發展;開展民間外交,進行對外聯絡,通過多渠道、多形式的對外交往與合作,促進雲南的對外開放和經濟文化建設。協會自成立以來,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的大政方針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雲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直接領導下和雲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指導下,為塑造雲南省對外開放的新形象,促進雲南省的經濟建設,繁榮社會科學,為政府、企業牽線搭橋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多次被業務主管單位評為“優秀”和“先進”協會。

協會章程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 英文簡稱 YNPR。
第二條 性質 公共關係是一種新的思想理論和社會職業。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是有志於獻身公共關係事業的實際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組成,從事有中國特色的公共關係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和公共關係學術交流的全省性、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 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團結廣大公共關係組織和工作者,為發展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公共關係事業作貢獻,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本會接受雲南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雲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住所為雲南省昆明市雲瑞西路36號雲南省糧食局二號辦公樓四樓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業務範圍
(一) 聯絡省內外公共關係組織和工作者,組織學習和經驗交流。
(二) 加強同國內外公共關係組織和工作者的交流與合作,介紹和推廣國內外公共關係的工作經驗。
(三) 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牽線搭橋,展示企業形象。
(四) 向公關組織和工作者爭取和提供職業培訓,幫助他們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倡導為社會無私奉獻精神,為培養、訓練和造就公共關係專業人才服務。
(五) 維護公共關係組織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宣傳表彰公共關係組織和工作者光榮業績,提高公民的公共關係意識
(六) 開展國內外公共關係事業的諮詢服務。
(七) 編輯出版公共關係的書籍、刊物、宣傳普及公共關係知識。
(八) 研究社會主義公共關係的理論與實踐,推動社會主義公共關係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承認本團體章程;
(二) 自願申請;
(三) 單位或個人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填寫入會登記表;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或經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有權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 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 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信息和服務;
(五) 優先獲得本會的刊物和資料;
(六) 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七)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第一條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第二條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三條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第四條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五條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第六條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第七條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管負責人的聘任;
第八條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九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十一條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第十二條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第十三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十四條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第十六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雲南省民政廳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雲南省公共關係協會的法人代表是本會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單位會員500‑1000元;個人會員1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