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條例名稱:雲南省全民健身條例
通過時間: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條例條款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開展,提高公民健康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活動及其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全民健身是指以提高公民健康素質為目的,形式多樣、因地制宜、科學文明的各種民眾性體育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全民健身事業發展的機制,為公民健身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支持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及其相關環境的建設,逐步增加投入;鼓勵多渠道籌集資金,保障公民健身活動的基本需求。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是指下列體育訓練、競技和健身的運動場所和固定設備:(一)國家投資或者彩票公益金投資建設的體育設施;(二)社會籌資興建的體育設施;(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內部體育設施;(四)城市社區和農村的體育設施;(五)各類經營性體育設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宣傳貫徹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編制全民健身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三)組織指導體育健身活動,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研究和推廣科學的體育健身方法;(四)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和檢測,定期公布國民體質狀況;(五)管理、培訓、考核、評定社會體育指導員;(六)參與有關部門新建公共體育設施規劃的編制,對居民住宅區體育設施的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七)對全民健身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倡導科學、文明、健康的全民健身活動,對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普及全民健身知識。
第七條
每年6月10日所在周為全民健身活動宣傳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等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組織,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全民健身活動宣傳周的主題,組織開展有益身心健康、豐富多彩的各種全民健身活動。
第八條
鼓勵發展民族體育,支持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的發掘、整理和提高。
鼓勵社會力量舉辦以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為主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九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全民健身工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在上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晨、晚練點。
第十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使職工在每周工作時間內有不少於1小時的體育健身活動;提倡在節假日組織開展小型多樣的體育健身活動,並定期舉辦職工體育健身運動會。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年人體育協會、農民體育協會等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體育健身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體育教師,開設體育課,並開展課間和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不少於1小時體育活動時間,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體育運動會,增強學生體質,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幼稚園應當根據幼兒特點,開展適宜的體育活動。
第十二條
鼓勵建立各類有益於身心健康的社會化全民健身組織。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面向大眾的體育健身服務經營實體。
鼓勵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等單位開展全民健身的科學研究,創編簡便易行、科學實用的健身方法。
第十三條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全民健身事業捐贈資金和設施。捐贈資金興建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等優惠政策。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用於全民健身活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根據當地民族特色加強民族民間傳統體育活動設施的建設。
第十五條
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運動場所採用劃撥方式取得的用地,不得隨意改變其用途。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公園、廣場的,應當規劃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用地。
已建成的住宅區應當按照規劃逐步完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有關單位和住戶應當給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六條
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體育場館,建設多功能全民健身活動中心;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體育場館和適當規模的全民健身場所;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建設公共球場或者多功能體育活動室等公共健身場所;有條件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設體育活動室或者簡易健身場地。
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使用、維修、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並在醒目位置上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定期對全民健身體育設施進行維修、保養,保證安全使用。
由國家投資和體育彩票公益金投資建設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管理單位還應當保證其完整性和公益性。
第十八條
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設施應當向公眾開放。
社會公共體育設施健身項目需要收費的,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人群實行優惠。
有條件的公園應當對公民晨、晚練活動免費開放並公布開放時間。
第十九條
公民參加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健身活動場所的規定,愛護全民健身體育設施,不得妨礙其他公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禁止利用全民健身進行違法活動。
第二十條
全民健身工作執行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省、州(市)、縣(市、區)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一級、二級、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
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從事經營性體育技能傳授、鍛鍊指導、體育表演、體育諮詢的人員,應當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
對公眾開放的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項目要求,配備社會體育指導員。
社會體育指導員應當持證上崗、文明服務,並不得從事與其資質等級不相符的社會體育指導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公民提供科學健身諮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公益性全民健身體育運動場所,確因建設需要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少於原面積和不低於原標準,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隨意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所在的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
損壞或者破壞全民健身體育設施的,應當賠償損失,並可視情節輕重,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