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規定所指職工持股,是企業職工通過合法形式,組成職工持股會或以獨立出資人身份對企業投資,持有企業的股份,依法享有出資者權益,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司制企業和股份合作制企業。
公司制企業通過籌集職工的出資和其他資金,組成職工持股會對企業投資,實現職工持股。其中,國有獨資公司組建的職工持股會,一般只對其子公司持有股份;股份合作制企業通過職工出資購買企業淨資產,實現職工持股。
第四條實行職工持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自願出資、認股的原則;
(三)按股享有權益、承擔責任和風險的原則;
(四)股本保全、不得退股的原則;
(五)股本不計息,無利不分紅的原則。
第五條成立職工持股會,需經企業申請、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經貿委或企業改革部門審批(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須同時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國家未下發正式規定前,暫登記為社團法人,由民政部門負責辦理;國家下發正式規定後,按國家規定進行規範和完善。
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組時,由企業報請主管部門批准。新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同時,註銷改組前的企業。登記註冊時,可繼續使用原企業的名稱。
第六條職工持股會由本企業參與對企業投資入股的職工(以下稱作會員)組成。職工持股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會員代表由職工持股會全體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職工持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選舉理事長,理事長是職工持股會的法定代表人。理事會的日常工作可由工會承擔。
職工持股會理事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開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推薦職工持股會的股權代表依據法定程式進入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三)對會員股權進行日常管理;
(四)根據公司年度分配方案統一向會員辦理分紅事宜;
(五)管理職工持股會預留股份和備用金;
(六)辦理職工持股會章程規定的和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宜。
職工持股會制定的章程和管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職工持股會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本總額和股權設定;
(二)會員權利和義務;
(三)出資和轉讓股權規定;
(四)議事程式和規則;
(五)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六)內部管理方式;
(七)章程修改;
(八)解散事由與清算;
(九)其他事項。
第七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可參照公司制企業,設定包括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在內的法人治理結構,並制定章程和管理制度。其中,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和監事。股東(代表)大會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也可以試行一股一票,或實行一人一票與一股一票相結合,具體由企業章程作出規定。
第八條 職工持股的股金來源。
職工持股會的股金來源:
(一)職工交納的現金(包括已交納的風險抵押金)、投入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
(二)經財政、勞動等部門認定的企業歷年應付工資結餘和應付福利費結餘;
(三)職工承擔企業債務換取的資產所有權;
(四)界定為非國有性質的公共積累;
(五)經產權主體批准讓渡的部分所有者權益。
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持股的股金來源:
(一)本條第一款所列職工持股會股金的5項來源;
(二)國有企業終止時職工的安置費。
第九條 職工持股會設定集體股和個人股。集體股由第八條第一款中(四)、(五)項構成;個人股由第八條第一款中(一)、(二)、(三)項構成。股份合作制企業設定集體股和個人股,有特殊情況的企業可暫設國有股。集體股由第八條第一款中(四)、(五)項構成,所有權為企業持股職工共同擁有;個人股由第八條第一款中(一)、(二)、(三)項和第二款中(二)項構成;國有股由職工未購完的國有淨資產轉股額構成。
職工持股會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受限制。
經批准,有條件的企業可設定經營者責任股。
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一般中小企業,經股東(代表)大會同意,經營者可集體持有企業的大部分股份。
第十條 持股職工應繳納的現金,原則上要求一次性付清。持股職工收入較低的,以及企業進行股份合作制改組時,國有資產數額較大、職工一次性付款確有困難的,可以在3年內付清,但第一次付款不得少於40%。暫未付款的部分,職工可以用現金和未來收益逐步繳納,未付清以前,應向職工收取一定的利息。暫設國有股的,可將國有股股權逐步轉讓給職工。
經產權主體認可,職工(包括經營者和技術人員)可以用管理技能、技術技能、科技成果等作價入股。
第十一條 職工持股會和股份合作制企業中按第八條第一款(二)、(三)項構成的個人股,以及集體股的70%-80%,可以根據職工的工齡、廠齡、職務(崗位)、職稱(技術等級)、貢獻、承擔責任的大小等因素,將收益權和表決權配送給職工,初次配送方案要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後才可施行。
配送給職工的股金總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職工個人的實際出資。
集體股的20%-30%作為預留股。預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於出售給新參與持股的職工、獎勵有特殊貢獻的人員、引進管理技術人才、設定經營者責任股。其中,用於獎勵特殊貢獻的人員和設定經營者責任股的,可先配送收益權,連續3年完成經營目標的,可將收益權逐步擴大為全部股權。
第十二條 職工持股會可設定備用金,其來源主要是職工持股會借貸的資金、新增職工認股繳納的資金和預留股分得的紅利。備用金主要用於設定預留股份、回購職工股份,以及歸還職工持股會的貸款本息等。
備用金必須專款專用。資金的日常支出由職工持股會理事長審批,重大支出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收支情況要定期向會員公布。
第十三條 職工所持股份原則上不得向企業外部轉讓,但可根據章程規定在職工持股會與職工之間、本企業與職工之間、職工與職工之間轉讓。
持股職工退休時,所享有的集體股由企業收回;個人股可由企業回購,也可以繼續保留或繼承。
持股職工調離、辭職、辭退、自動離職和被開除的,所享有的集體股由企業收回,個人股由企業回購。
回購職工個人股按企業上年末每股帳面淨資產額計價。收回和回購的股份轉作預留股。
第十四條 職工持股會依據其擁有的股權獲得收益後,再按內部的股權設定及管理辦法進行分配。
持股職工享有認股期權。企業可制定對持股職工的未來配送股方案,持股職工連續3年全面完成產權主體核定的經營責任目標(涉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目標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考核)後,即可按方案進行兌現;未按期完成經營目標的,持股職工不得享有方案規定的權益。
第十五條 股份合作制企業的稅後利潤嚴格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後,按企業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十六條 持股職工個人繳納現金部分分紅所得,低於銀行5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職工持股會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審批部門依法對企業職工持股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對不按本規定設立職工持股會和組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審批部門不得給予審批。
職工持股會和股份合作制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一)提供假材料或者以欺詐行為獲取批准檔案的;
(二)不按批准檔案組織實施的;
(三)非內部職工購買職工股或接受贈與的;
(四)將職工出資用於購買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省經貿委會同省國資局等部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發布前已組建的職工持股會和已改組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應在1998年內按本規定進行規範。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