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石區人民檢察院

單位簡介

離石區人民檢察院的前身是“離石縣人民檢察署”,始建於1952年。1996年離石撤縣建市,“離石縣人民檢察院”更名為“離石市人民檢察院”;2004年6月呂梁撤地設市,“離石市”自動變為“離石區”,“離石市人民檢察院”遂改為“離石區人民檢察院”,現內設反貪局、辦公室、政工科、批捕科、起訴科、法紀科、民行科、監所科、控申科、檢委辦、法警隊,共有幹警51名。自建院以來,離石區人民檢察院歷屆院黨組和車振普、王動榮、王振義、雒品山、王芝亮、任克毅、高崇泰、張志剛、馬拴應、王海林、李興旺、史晉斌等歷任檢察長,始終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領導,堅持檢察工作方針,堅持人大的監督及市政府、市政協及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團結帶領全體幹警全面履行檢察職能,紮實工作,開拓創新,努力推動檢察工作與時俱進,為離石的穩定、繁榮和發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主要職責

離石區人民檢察院是本區的法律監督機關。接受呂梁市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對離石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
4、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6、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於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內設機構

(一) 控告申訴科,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二) 反貪污賄賂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三) 反瀆職侵權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四) 批捕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五) 公訴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六) 監所科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七) 民行科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八) 紀檢監察
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的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九)辦公室
負責收發檔案、會議組織、工作協調、檢察統計、檔案管理、機要和保密等工作。同時負責財務後勤等工作。
(十) 政工科
負責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開展具有檢察特點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實施上級檢察機關制定的有關幹部管理規定,協同縣委對領導班子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機構編制及人事、勞資等工作。
(十一)法警隊
參與保護案件現場、搜查,送達法律文書,執行傳喚、拘傳、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協助執行其他強制措施和追捕逃犯,在偵查工作中,保護偵查人員和證人等的安全。參與維護其他部門組織各項工作的秩序,做好本院重要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積極協助配合偵查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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