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11〕36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雞西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照明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美化城市夜景,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照明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嚴格控制公用設施和大型建築物裝飾性景觀照明能耗。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產品的城市照明設施。城市照明設施所用原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確保使用安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運用照明設施和技術,對城市基礎設施及建(構)築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
(二)城市中心城區主次幹道臨街建築、不臨街的12層以上建築;
(三)沿街路的候車亭、牌匾廣告、高空廣告媒體;
(四)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照明規劃中應當設定城市照明設施的其他地區或者建(構)築物。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建設和管理。
鄉(鎮)和礦區照明建設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縣(市)區政府,工商、城鄉規劃、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城市執法、電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 城市照明市政設施和黨政機關樓體照明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由財政部門列支;城市照明其他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七條 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設定城市照明設施的,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和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報送規劃設計方案時,應當將照明設施設計方案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構)築物在設定城市照明設施時,設定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設計方案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城市照明設施規劃、設計、設定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內容合法、健康;
(二) 圖案和造型要充分體現動感、層次感、立體感和美感;
(三) 不得造成光污染,影響居民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
(四) 不得影響天文觀測、交通運輸及航行安全;
(五) 不得破壞建(構)築物、文物、綠地、公共設施;
(六) 不得有礙市容觀瞻和影響城市整體形象。
第十條 城市照明設施應當保持功能良好、整潔,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及損壞的,應當及時維護、修復或者更換。對不能正常使用的城市照明設施,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重新設定,確保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為保證城市照明設施運行安全穩定,城市亮化用電應當使用獨立的供電迴路供電,與樓體其他用電負荷分開。
第十二條 城市景觀照明亮化設施原則上與路燈同時開啟;關閉時間,冬季不得早於21時,春季、夏季、秋季不得早於22時。法定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關閉時間不得早於次日凌晨零點。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行政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宣傳品、廣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十四條 損毀、偷盜照明設施,阻礙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