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雙鴨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管理條例》。
條例全文
(2018年2月28日雙鴨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雙鴨山市獨特的自然生態景觀,加強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中心城區是指尖山區、嶺東區、四方台區、寶山區區政府所在地。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山體綠線是指緊鄰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建設用地的山體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本條例確定的山體是指納入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山體。
第四條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管理,堅持科學劃定,嚴格控制,重點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山體綠線保護管理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保障山體綠線管理所需經費。
第六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編制、修改和建設項目審批工作。
國土資源、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農業、旅遊、環境保護、水務、民政、人防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山體綠線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體綠線的義務,有權對違反山體綠線保護管理的行為進行舉報。
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並及時依法處理違反山體綠線保護管理的行為。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制定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
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並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九條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制定程式:
(一)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林業、園林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草案。
(二)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草案形成後,應當徵求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意見,並進行修改和完善。
(三)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將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四)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草案應當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後,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納入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範圍的山體名錄;
(二)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範圍及界線;
(三)山體綠線保護範圍的法定圖則;
(四)規劃山體綠線保護措施;
(五)有關山體綠線保護設施的規劃建設要求。
山體綠線保護範圍圖則應當明確山體綠線保護的山體空間位置、性質、面積、高度等內容。
第十一條經依法批准的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是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和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修改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程式進行修改:
(一)城市總體規劃發生變更的;
(二)因國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項目建設確需變更規劃界線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四)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劃定的山體綠線保護範圍設立界樁以及其他保護標識,標明山體綠線保護範圍、責任單位及投訴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
第十三條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山體綠線保護制度,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制止並向國土或者林業、園林等主管部門報告破壞山體綠線的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在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範圍內和山體綠線外30米控制區域內不得規劃建設項目;30-100米控制區域內,建設項目長度不得超過60米,高度控制在15米以內(以最近的綠線標高為限);100米控制區域外的建設項目高度要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指標要求。
第十五條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範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採石、挖砂、取土;
(二)擅自採伐林木、破壞植被;
(三)非法改變林地使用用途;
(四)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
(五)在非指定區域內建造墳墓;
(六)未經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七)其他侵占、損害山體綠地的行為。
第十六條在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範圍內有下列情形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並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罰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隨意傾倒、拋撒、堆放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損毀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的,應當支付修復標識物的費用,並由民政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負有山體綠線保護管理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程式編制或者修改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查處破壞山體綠地的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後未調查處理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設立界樁或者其他保護標識的;
(四)違法審批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範圍內建設項目,或者批准在控制區域內建設不符規劃要求項目的;
(五)有本條例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將《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一)實施城市生態發展戰略和實現發展定位的現實需要
我市中心城區地處低山丘陵地帶,屬於典型的山地城市,城區特點為“城中有山、山中有城”,城區自然山體發揮著供綠、固水、淨氣等不可替代的重要生態作用。對山體綠線保護進行立法,解決在城市化進程中出現的自然資源與經濟發展的矛盾,弘揚城市綠色文明,提升城市環境品質,依法保護城市山體和綠地,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對我市實現綠色發展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加強山體綠線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的現實需要
近年來,我市不斷加大山體保護力度,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具體行政管理中,仍存在著山體綠線保護整體規劃缺失、規劃執行剛性不夠、保護管理職責不清、監管責任履行不到位,處罰依據不足和力度不大等問題,致使侵害、破壞山體綠地的違法行為還時有發生。通過立法釐清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具體管理職責、理順保護管理的體制機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留住山城特色,保住生態優勢,為山體綠線保護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是當前山體綠線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18條,現就幾個問題說明如下:
(一)明確了適用範圍
《條例》明確了適用範圍為我市尖山區、嶺東區、四方台區和寶山區四個區政府所在地。
(二)對山體綠線保護及山體進行了定義和確定
《條例》對山體綠線保護的定義進行了科學界定,並明確界定保護的山體是指納入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內的山體。(第三條)
(三)明確了山體綠線保護的責任主體和主管部門
《條例》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是山體綠線保護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山體綠線保護工作,落實相關責任和經費。明確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林業、城管綜合執法、公安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綠線保護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第六條)
(四)規範了專項規劃的制定程式《條例》對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制定主體、編制、審批、調整作了專門規定,強調山體綠線保護規劃制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明確規劃的制定主體為市城鄉規劃等主管部門,並強調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不能擅自改變,調整需經過嚴格的程式。同時,為確保規劃的法定性和穩定性,《條例》設定了市人大常委會對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審議決定程式。(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五)明確了山體綠線保護標誌的設定主體
《條例》明確了由市人民政府對納入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的山體設立界樁等保護標誌,標明保護範圍、責任單位和投訴舉報電話,有利於主管部門日常管理和民眾監督。(第十二條)
(六)設定了山體綠線保護範圍內的禁止行為
《條例》對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範圍內的禁止行為進行了詳細羅列,具體明確了六項禁止性規定,並規定了兜底條款。(第十五條)
(七)強化了規劃建設項目的限制性措施
《條例》對在山體綠線保護規劃範圍和控制區域內可能出現的違反技術規範指標或影響山體景觀協調的建設項目,重點提出了規劃建設項目時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市設計指標要求。(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四條)
(八)嚴明了山體綠線保護的法律責任
《條例》對侵占、破壞山體綠線保護的違法行為,在上位法規定的處罰幅度範圍內,明確了更加嚴厲具體的法律責任。同時,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給予處分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規定,進一步強化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三、《條例》的起草過程
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計畫,2017年3月,我市啟動了《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管理辦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近十年山體綠線規劃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總結,並徵求了各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又邀請法律專業人士、語言文字工作者對立法內容進行了專門審議和校對。經多次反覆修改,充實完善,形成《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管理辦法(草案討論稿)》。7月12日,經2017年第七次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按照《中共雙鴨山市委領導地方立法工作規程》的要求,提請市委審定。8月14日,經中共雙鴨山市委十一屆十一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最後形成《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管理辦法(草案)》。
2017年9月20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一次分組審議了《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管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之後,結合各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法工委組織市政府法制辦、規劃局、國土局等相關單位召開了專題座談會,並向省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2017年11月法工委前往已經出台了山體綠線保護法規的龍巖市和樂山市進行立法調研。2017年12月11又赴哈市與我省立法和規劃領域的專家對該法規進行了專家論證。經整理社會各方的意見建議,對草案作了進一步完善修改,《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管理辦法(草案)》更名為《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管理條例》,2018年2月28日在雙鴨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上對《雙鴨山市中心城區山體綠線保護管理條例》進行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並於2018年4月26日第十三屆省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通過。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